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
表3.1.1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如下:
甲類:
:1 閃點小於28℃的液體
2 爆炸下限小於10%的氣體
3 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 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並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5 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 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7 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大於等於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乙類:
1 閃點大於等於28℃,但小於60℃的液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甲乙類廠房
- 甲類::閃點小於28℃的液體
- 乙類:: 閃點大於等於28℃
- 丙類::1 閃點大於等於60℃的液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