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唐代以後歷代政府對田賦的提前徵收。唐代宗大曆元年(公元766年),以國用急需為理由,沒有等秋糧成熟,就向民間田畝徵收附加稅,按青苗地每畝稅錢15,又征地頭錢每畝20,通稱青苗錢,這是田賦預征的開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田賦預征
- 外文名:無
- 詞義:歷代政府對田賦的提前徵收
- 詞性:名詞
田賦預征
宋、明兩代南宋高宗紹興五年(公元1135年)在江浙一帶預借來年夏稅綢絹之豐。明憲宗成化(公元1465—1487年)以後,向山西、陝西、河南等地預征田賦。清至民國時期,預征次數多,且時間更長。清政府在太平軍統治區收不到田賦,改向其他省份預征。北洋政府時期,各地軍閥在所管轄區域內,按照戶口和資產,把民戶分等級,確定預征數額,責令地方團、保限日勒繳。舊軍閥垮台,新軍閥上台後又重新開始預征。田賦預征成為各地軍閥的重要財源。如四川梓桐縣,在1926年已被地方軍閥預徵到1957年,預征達30年以上。國民黨政府時期,四川樂至縣在1934年8月奉令開徵1978年的稅糧。如此橫徵暴斂,使農民不堪重負,農村經濟遭到嚴重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