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賦滯納處分

田賦滯納處分是國民黨政府對超過規定時期交納田賦者所作的一種處理辦法。主要內容是:田賦改徵實物後,規定繳納期限為兩個月 (1942年改為3個月) ,超過規定繳納期限者,作滯納處理,加收滯納金。逾期一個月完納者,照欠額加征5 %; 逾期兩個月完納者,加征10%。

如逾期兩個月後仍未完納者,除罰額照舊外,應由縣市田賦管理處送清當地政府傳案追繳。如仍不繳納,則依規定提取其收益抵償田賦,如收益不足抵償或無收益抵償,則將其欠賦土地拍賣抵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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