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福生(罪犯)

田福生(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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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四十的中年男子田福生化名“田北冥”,在QQ交友聊天中,謊稱自己是清華及北大的雙碩士,公司CEO,經營紅木等奢侈品,四年間,15名女子與其見面並確立戀愛關係,田福生騙取其中8人35.4萬元。這些受害者多是20歲左右的女大學生,甚至有兩位受害人還是一個宿舍的同學。田福生涉嫌詐欺罪被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田福生
  • 別名:田北冥
  • 國籍:中國
  • 性別:男
人物簡介,人物經歷,法庭審判,

人物簡介

隱瞞婚史、編造假學歷和財務狀況,至今40歲的河北“大叔”田福生4年間通過QQ與至少8位女大學生談戀愛,並向她們借款,總額高達35萬餘元。
今天上午,田福生因涉嫌詐欺罪在北京房山法院受審。
檢方指控,2010年開始,田福生在北京市房山區長溝鎮、張坊鎮等地,利用QQ聊天功能與多名女大學生相識,並謊稱自己名為“田北冥”,是清華大學及北京大學的雙碩士,經營奢侈品、紅木等商品,騙取女大學生的信任,與其建立男女朋友關係。而後在交往的過程中,田福生以做生意周轉、償還債務等理由騙取被害人錢財。自2010年至2014年6月,田福生採取上述方式騙取張某、安某某、周某某等8名女生總計35萬餘元。
被告人田福生於2014年6月17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歸案。
田福生田福生

人物經歷

生意失敗愛賭博
與妻分居來北京
“我不認識田北冥啊,我兒子叫田福生。”這是田福生因涉嫌詐欺被捕後,他的父親面對公安機關問話時的回答。但這位老人對田福生行騙並不意外,老人稱,田福生連自己都騙過,當年他幾乎要和這個獨子斷絕父子關係。
據老人講,他們一家是河北保定人,1997年,22歲的田福生結婚生女,日子過得安穩。後來,田福生和他人做生意失敗,欠了合伙人一大筆錢,於是田福生背著父親將老人的房產證拿去做了抵押。
“如果你敢用這套房子做抵押貸款,我就跟你斷絕父子關係。”田福生的父親警告他。因為田福生一直未將錢還上,合伙人便將其告上法庭,後法院判其敗訴。
無奈之下,田福生的父親給他湊了26萬,但是,田福生也一直未將這筆錢給法院,只在案發前給了法院10多萬。
其他的錢都做什麼了?賭博,這是生意失敗後田福生最大的愛好。再後來,田福生便和妻子分居,無業的他乾脆自己在房山張坊鎮租了一間農家院,開始為自己的賭博嗜好尋找財源。
網路高手愛聊QQ 專門篩選女大學生
“我不算電腦高手,而是網路高手。”這是田福生在其QQ空間中對自己的描述。在2010年微信、陌陌等手機交友平台還未興起之時,田福生便利用QQ、人人網等網路社交平台,將詐欺目標瞄準了在校女大學生。
窩在農家院的小平房裡,田福生日夜面對電腦螢幕。他打開QQ,將年齡、性別、地區等搜尋條件一一限定在跟女大學生接近的範圍,不厭其煩地點擊那些符合條件的QQ頭像,並傳送好友申請。
“功夫不負有心人”,還真有人通過了田福生的好友申請。
接下來,田福生便將自己各種虛構的身份一一拋給對方:我叫田北冥,今年28歲,是清華大學及北京大學的雙碩士,自己公司的CEO,經營紅木等奢侈品……
而當時他35歲,只有高中學歷,沒有固定職業,而所謂的奢侈品也只是幾副手串而已。當對方質疑自己的照片為何看著年紀大時,田福生便稱自己是精神壓力大,顯老。
甜言蜜語會哄人 15名女子上鉤
如果說“成功人士”般的自我介紹是讓這些女生掉入陷阱的第一步,那么展開甜言蜜語的話語攻勢則是第二步。
據房山檢察院的辦案檢察官劉菲介紹,隱瞞了自己婚史的田福生“非常會說”,這點也得到受害人的印證。多位受害人稱,除了噓寒問暖,讓人覺著他很靠譜之外,田福生在感情上常常許諾:和你結婚,給你幸福。
另外,田福生還利用人人網,搜尋對方的人際關係網,假裝熟人,拉近和上當女子的關係。
在這些言語攻勢之下,有的女子不到一個月便死心塌地。從2010年至2014年的四年時間裡,有15名女子和田福生確定了戀愛關係,她們多次奔來北京,與田福生在其租住的農家院見面,並發生關係。這15名女子中,有14名大學本科生,其中包括中央財經大學、河北師範大學、山東財經大學等各地大學的學生,她們往往利用假期或周末來北京與田福生見面。
讓人吃驚的是,這些被害人有的還是同一個學校的校友,甚至有兩位是一個宿舍的同學。

法庭審判

上午10點,田福生身穿灰色衣褲,被法警帶入法庭。對於檢方的指控,田福生當庭翻供,稱自己曾被誘供、逼供。他說,對交往過的女孩,田福生均對她們告知過自己的真實年齡、學歷及財務狀況等。8名女孩中,有的通過同學介紹,有的老鄉介紹,有的是撥錯電話號碼認識的。
田福生曾在公安機關供述稱,女孩們因喜歡、信任自己,認為自己是能做事的人,自願給自己打錢,這些錢都用於投資、借款、買車、還賭資等。
對檢方出示的女大學生們的證言及借條,田福生也不認可。他還說,借款金額沒有那么多,且多數已償還。
檢方認為,田福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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