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林縣國土資源局

田林縣國土資源局是2002年全縣機構改革中由原土地管理局、礦產資源局整合組建產生的,是代表縣政府管理全縣土地和礦產資源的行政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田林縣國土資源局
  • 機構隸屬:田林縣人民政府
  • 機構性質:政府行政
  • 主要職責:土地和礦產資源
機構概況,主要職能,內設機構,

機構概況

其主要職責是: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管理的具體制度、規劃和辦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開展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土地利用工作,組織開展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土地定級估價、統計和確權發證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土地徵用、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收購、儲備工作,依法監管土地市場,組織落實耕地保護和開發政策,負責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核登記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繳工作,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測繪工作的方針政策,依法監督實施行業管理政策、技術政策和技術標準。
單位副科級以上幹部實行雙重管理體制,局領導班子全部上劃百色市國土資源局黨組管理。局內領導班子配備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
局機關內設辦公室、計財股、規劃耕保股、地籍管理股、礦儲管理股、土地利用股、地質環境股、政策法規與執法監察股、糾紛調處股、測繪管理股等10個職能股室。下設土地技術服務站、土地開發整理中心、田林縣地產公司、田林縣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等直屬二層事業單位。全縣14個鄉鎮均設有國土資源管理所,並配備國土管理員,業務上受縣國土資源局領導,擔負著全縣城鄉土地礦產的統一管理工作。
全系統現有幹部職工96人(其中,局機關行政編制11個,後勤2個,實有人數10人;事業參公執法監察編制10個,實有5個;事業儲備中心編制8個,實有7個;自收自支技術服務站編制3個,實有4個;自收自支整理中心7個,實有13人;鄉鎮國土所編制56個,實有38個;局自養人員5人,僱請14人。),本科以上學歷的有12人,大專學歷的有44人,職工整體素質比較高。

主要職能

(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和國土資源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制訂與之相配套的規定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執行國家的礦產資源、土地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我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綜合規劃和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負責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參與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負責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劃撥、出讓工作;參與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方案、選址的論證工作;組織我縣礦產資源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
(三)依法對田林縣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礦產管理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案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監督檢查我縣各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我縣行政區域內土地、礦產資源的權屬糾紛並組織調處全縣土地、礦產資源的重大權屬糾紛,查處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四)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和我縣的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我縣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承擔由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辦理市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協助辦理或辦理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審查報批工作;具體指導和負責本縣各類建設用地項目的征地補償、移民安置選址和征地等工作。
(五)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和我縣的地籍管理辦法,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督;具體組織、指導和負責本縣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我縣在職責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與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全縣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負責職權範圍內礦產資源儲量和評估認定、審查礦產資源利用方案、地質資料匯交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管理地勘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以及減免審核;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探權、採礦權評估的資格,確認探礦權、採礦評估結果,在職權範圍內具體審批田林縣行政區域內礦產權(沙石、粘土)的出讓、轉讓。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含岩溶洞穴鐘乳石,下同);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組織各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完成上級部署的各項業務工作任務。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測繪工作法律、法規;履行本縣測繪行政管理職能,制定我縣測繪事業的發展規劃和計畫,負責測繪成果質量監督工作,依法管理測繪市場和地圖市場,開展測繪管理工作。
(十二)監督和規範局機關下屬二層機構的合法經營活動。
(十三)管理、監督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國土地資源部門的土地變更調查費、地勘費、地質災害工作費等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
(十四)加強對局機關的人事工作管理,做好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的隊伍建設。
(十五)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六)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田林縣國土資源局內設10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檔案、信訪、保密、保衛、接待等工作;承擔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等工作;統籌協調局信息化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機關車輛及後勤服務工作;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系統的綜合管理和信息流通;負責局機關公共基礎設施的新建、擴建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辦公區、宿舍區房屋、水電的管理和排污維修;負責做好添置更換辦公設施的組織計畫和實施管理工作。
(二)計畫財務股
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的財務會計制度,擬訂我縣有關國土資源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監督管理直屬單位財務會計工作和國有資產;承擔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的耕地開墾費、土地變更調查費、地勘費等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組織編制經費預算和決算;負責局機關資產管理;負責縣國土資源局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與管理,監督檢查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有關收費;對土地有償使用費,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等的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督;承擔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三)規劃耕保股
組織研究全縣和重點地域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編制和實施全縣性及區域性的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指導和審核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和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建設用地、礦業權預審和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參與報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耕地保護政策法規,認真貫徹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法律規定,起草我縣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農地保護和土地整治政策、農地轉用管理辦法,草擬我縣有關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規定;組織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負責農地轉用、徵用土地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審查報批和驗收;審核征地報批“一書四方案”及有關資料、圖件;審核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四)土地利用管理股(行政審批辦公室)、內設征地辦公室
執行國家的供地政策,組織制訂全縣土地利用計畫和管理辦法,管理和指導全縣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負責指導土地收購儲備和土地市場交易工作,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負責鄉(鎮)、村用地管理工作和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指導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確認土地評估價格;負責土地資產處置和土地市場管理;參與工程前期論證與評估,對建設用地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檢查;負責土地利用檔案整理、保管和移交;負責本局行政審批事項。
承擔全縣範圍內國家和省、市重點建設項目及縣區項目征地拆遷工作;負責重點建設項目及縣區建設項目統一征地拆遷工作中前期調查、界址勘察、地類權屬拆遷物登記等基礎性、技術性業務;負責本級征地報批“一書四方案”的編制和其他有關上報資料或圖件的準備工作及所征土地依法批准後的補償登記、覆核工作;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和分析、研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並提出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建議;負責對政府審批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落實,具體組織實施被征地村組人員的生活安置、勞動力的生產安置和安置補助費的兌現工作;按縣人民政府審批的補償安置方案組織征地單位與被征地單位或承包戶、被拆遷單位(戶)簽定征地補償協定或拆遷補償協定;負責協調處理征地拆遷工作中出現的用地單位與被征地村組、經濟組織及農民之間的各種矛盾和糾紛,依法維護用地單位和被征地單位的合法權益,做好國家建設用地環境保障工作,促進項目建設順利進行;協助做好建設單位用地情況的跟蹤檢查,督促用地單位進行土地開發復墾整理,落實項目建設耕地占補平衡目標;負責向用地單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宣傳和提供與征地有關的法律、法規,負責技術諮詢服務工作。
(五)地籍管理股
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縣城鄉地籍、地政管理工作;組織制訂全縣地籍工作計畫及地籍管理辦法;依據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組織全縣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草擬我縣土地確權、定級、登記發證和權屬管理辦法,實施土地確權;負責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登記的權屬審核,頒發或者更換土地證書;負責地籍檔案的整理、保管和移交;負責土地使用權抵押審核和頒發抵押證明書;負責地籍信息化建設。
(六)測繪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監督檢查測繪法律、法規的執行,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工作,會同本級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上級基礎測繪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本級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工作;負責對使用本級政府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本級政府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中的測繪項目,在批准立項前的審核,提出立項意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測繪市場管理,依法監督測繪項目招標、投標;依法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登載,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負責本行政區域城鎮和建設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初審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測量標誌的檢查維護工作;負責永久性測量標誌拆遷的報批,查處測繪損毀案件;負責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成果的管理和保密工作,依法做好測繪成果的提供服務;依法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質量;依法查處測繪違法案件。
(七)礦產開發管理股
負責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變更、註銷、轉讓、延續審核審批登記工作;負責採礦權轉讓的礦業權市場的監督管理和外商投資開發採礦資源的管理工作;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對礦山“三率”進行考核與監督,在職權範圍內負責組織統計工作;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採礦權評估的資格,審核國家出資形成的採礦權價款評估結果;負責採礦權使用費、價款的徵收、使用和減免審核;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使用和減免審核;負責指導落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協助調處重大採礦權權屬糾紛。
(八)地質環境股
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草擬我縣地質遺蹟等地質資源和地質災害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並對地質環境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調查和防治;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組織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岩溶洞穴、鐘乳石、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地質地貌景觀等地質遺蹟保護區,組織地質遺蹟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負責地熱資源管理,審核飲用礦泉水鑑定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查報批和認定工作,負責對礦山地質環境和復墾的監督。
(九)信訪調處股
負責接待、登記、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承辦上級業務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處理的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執行上級有關調處工作的政策法規;配合上級和同級政府做好跨省(區)、市土地權屬爭議糾紛、採礦權屬爭議糾紛和地質勘查權屬爭議糾紛的調處工作;負責跨縣(區)土地權屬爭議糾紛、重大採礦權屬爭議糾紛和重大地質勘查權屬爭議糾紛案件的調查取證和調處工作;開展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信訪調處工作。
(十)政策法規與執法監察股
負責申請的行政複議案件的處理、組織聽證、行政應訴等工作;調研和起草我縣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綜合性政策建議;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國家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直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情況及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情況;依照《中國共產黨黨章》和《行政監察法》規定範圍對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幹部職工實行監督;協助局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政風行風建設、行政效能監察、實效考評和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負責受理本系統內違法違紀案件的投訴,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承擔內部審計和有關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群團工作;開展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紀檢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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