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檢假

產檢假

根據2012年4月14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產檢假
  • 外文名:Production inspection fraud
  • 類型:假期
  • 適用:育齡婦女
定義,相關法規,

定義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該條文沒有對產檢次數進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產檢,都應該計入勞動時間。不能按病假事假、產假、曠工等來算。

相關法規

國家規定女職工懷孕後享有產檢假規,在規定的範圍內,孕婦去醫院進行產檢,算正常出勤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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