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工信部科〔2015〕458號印發《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申報、審核、運行、監督管理、附則6章26條,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工業和信息化部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工信部科〔2015〕458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2月14日
通知,暫行辦法,附屬檔案,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
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科〔2015〕4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門,部直屬相關單位,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實施《中國製造2025》,進一步完善重點產業技術基礎體系,保障產業創新發展和質量品牌提升,我部制定了《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5年12月14日
2015年12月14日
暫行辦法
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落實《中國製造2025》的任務要求,保障產業創新發展和質量品牌提升,完善重點產業技術基礎體系,最佳化資源配置,培育一批具備權威性、基礎性、公益性、前瞻性的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台,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服務平台),是為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重點領域的技術創新和產業可持續發展提供質量可靠性試驗驗證、標準驗證與檢測、計量檢測、認證認可關鍵技術、產業信息、智慧財產權等基礎支撐和公共服務的平台。
第三條 服務平台分為試驗檢測、信息服務兩種類型。
試驗檢測類服務平台的主要功能是開展質量可靠性試驗驗證、標準驗證、計量檢測、認證認可、綜合分析等基礎關鍵技術研究,研究制定試驗檢測方法,建立計量標準器具,構建量傳溯源體系,研製相關設備,提供相關服務。
信息服務類服務平台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先進的信息採集工具,構建專題信息庫和智慧財產權資源資料庫,提供政策研究、產業運行分析與預測、信息查詢、智慧財產權分析評估和綜合運用等服務。
第四條 鼓勵、支持服務平台加強自身能力建設,為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撐和服務,建成一流的知名服務機構。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服務平台的建設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集團分別負責對本地區、所屬單位服務平台申報進行初審、推薦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服務平台的申報實行自願申報、擇優推薦,服務平台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套用牽引、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申 報
第七條 服務平台的申報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產業技術基礎發展政策及相關規定;
(二)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企業集團的指導和監督;
(三)具有完善的運行機制;
(四)行業內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範帶動作用;
(五)擁有高水平的專業人員隊伍;
(六)具備提供試驗檢測、信息服務所必需的基礎設施;
(七)具有領先的科研能力和服務能力。
服務平台申報單位應當具備的具體條件見附屬檔案1。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原則上每兩年組織開展一次服務平台的申報工作。
第九條 申報單位經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申報,中央管理企業經所在企業集團推薦申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直屬單位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報。
第十條 申報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八條的申報渠道提交《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台申報書》(見附屬檔案2)。
第十一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集團應當對申報單位的申報書進行初審、擇優推薦,提出審查推薦意見,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審 核
第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中介機構或組建專家評審組,分類型對申報書和申報單位服務能力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必要時組織答辯或實地評審。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產業技術基礎發展政策以及工業強基工程規劃布局,聽取行業意見,研究確定服務平台建議名單。
第十四條 服務平台建議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入口網站公示1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符合條件的服務平台列入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台名錄,並公告。
第四章 運 行
第十六條 服務平台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完善市場化運作機制。
第十七條 服務平台應當主動開展公益性服務,向政府和行業提供試驗檢測、信息服務發展報告,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各項任務。
第十八條 服務平台應當於每年一季度末將上一年度的能力建設和服務運營情況上報。上報程式參照本辦法第八條渠道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就條 服務平台負責人、地址、主要投資方或上級主管單位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應當及時備案。備案程式參照本辦法第八條渠道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發布服務平台名錄。
第二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列入名錄的服務平台予以扶持。
第二十二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集團應當加強對服務平台的指導、監督,支持服務平台的建設。
第二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服務平台實行動態管理。對已列入名錄的服務平台,依據本辦法每三年進行覆核。對覆核合格的服務平台予以確認,否則移出名錄,並公告。
第二十四條 已列入名錄的服務平台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再受理其申報,從名錄中移出並公告。
(一)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發現在申報或覆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損害服務對象利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其他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擬移出名錄的服務平台,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提前告知該單位,允許陳述和申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服務平台申報單位應當具備的具體條件
2.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台申報書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服務平台申報單位應當具備的具體條件
項目 | 試驗檢測類 | 信息服務類 | |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產業技術基礎發展政策及相關規定。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獨立法人單位。 | ||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未發生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確認的違法、違規行為。 | |||
無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 |||
(二)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企業集團的指導和監督。 | 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有關任務。 | ||
按時上報服務平台能力建設和服務運營情況。 | |||
政府有關部門、企業集團監督檢查時,如實匯報有關情況。 | |||
上報試驗檢測、信息服務發展報告。 | |||
(三)具有完善的運行機制。 | 具備完善的管理制度。 | ||
具有規範的服務流程和服務質量保證措施。 | |||
賬務狀況及運營情況良好。 | |||
具有明確的近期及長期發展目標。 | |||
(四)行業內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範帶動作用。 | 具有不少於5年的相關領域試驗驗證、計量檢測服務的經歷。 | 具有不少於5年的相關領域產業信息、智慧財產權服務的經歷。 | |
與行業內相關機構(產業聯盟、行業協會、科研院所和企業)具有緊密合作關係。 | 與行業內相關機構(產業聯盟、行業協會、科研院所和企業)具有緊密合作關係。 | ||
具備對行業或區域相關資源的整合、推廣、輻射及帶動服務的能力。 | 具備對行業或區域相關資源的整合、推廣、輻射及帶動服務的能力。 | ||
通過國家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或國家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認可。 | 每年能夠為一定數量的企業提供產業信息和智慧財產權服務。 | ||
具有公開出版物。 | |||
具有開展國際交流合作的良好條件和合作經歷。 | |||
(五)擁有高水平的專業人員隊伍。 | 擁有高水平的技術帶頭人。 | 擁有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 | |
從事相關服務的人數不少於20人。 | 從事相關服務的人數不少於20人。 | ||
從事基礎理論研究、套用技術研究、標準和方法研究、關鍵技術攻關等科研活動的專業人員中,碩士或中級職稱及以上人員比例不低於60%。 | 專業服務人員隊伍碩士或中級職稱以上專業人員的比例不低於60%。 | ||
專業服務人員中,大專及以上學歷人員的比例不低於80%。 | |||
擁有一定比例的持有政府頒發計量檢定員證的人員和具備上崗資格的試驗檢測人員。 | 具有一定比例的持有從業資格證書的專業人員。 | ||
近5年專業人員發表過有影響力的論文、專著。 | 近5年專業人員發表過有影響力的論文、專著。 | ||
(六)具備提供試驗驗證、信息服務所必需的基礎設施。 | 擁有自有固定的試驗驗證、計量檢測場地和經營服務場所。 | 擁有自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 |
擁有溫濕度控制實驗室。 | |||
配備符合試驗驗證、計量檢測所要求的抽樣、測量、試驗和分析設備(含軟體)、計量標準器具。 | 具有多源信息採集系統。 | ||
具有較大規模的專業數據資源。 | |||
具有數據處理與整合工具。 | |||
具有數據分析與套用工具。 | |||
(七)具有領先的科研能力和服務能力。 | 檢測和校準項目已通過實驗室資質認定(CMA)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 | 近5年承擔過多項具有影響力的國家、省、部級科研項目及工作任務。 | |
近5年承擔過多項國家、省、部級科研項目。 | |||
近5年承擔過國家、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 | |||
近5年發布過產業信息發展年度報告、行業智慧財產權發展(態勢)年度報告。 | |||
近5年承擔過國家、部門計量技術規範制修訂項目。 | |||
近5年有已申請和獲得授權的國內外專利、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以及軟體著作權等。 | |||
近5年為一定數量的企業提供試驗驗證等相關服務。 | 近5年承擔過具有影響力的專利交易、質押等相關智慧財產權運用案件。 | ||
近5年獲得過國家、省、部級科技成果獎項。 | 近5年獲得過國家、省、部級科技成果獎項。 |
附屬檔案2
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台申報書
服務平台類型:□試驗檢測類 □信息服務類
申 報 單 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推 薦 單 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 報 日 期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 業 和 信 息 化 部 制
填 寫 說 明
第一條 申報單位按照申報平台類型,每類填寫一份申報書,並在對應申報類型處打√。
第二條 申報書中有關統計數據參照《工業統計報表制度》的有關要求填寫。
第三條 申報單位:請填寫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上的單位全稱。
第四條 推薦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直屬單位無需填寫。
第五條 投資方經濟性質:請在以下選項中選擇填寫,國有、集體、私營、個體、聯營、股份制、外商投資、港澳台投資、其他經濟類。
第六條 專業服務資質情況:其他專業服務資質情況請擇要填寫通過認可或認證的證書號和證書頒發機構,所填寫資質都需附資質證明材料。
第七條 近5年主要科研成果:獲得國家、省、部級獎勵或填補了國內外空白的成果,應附獲獎證書或成果鑑定證書複印件。
第八條 近5年主要服務成果:指為行業提供技術服務的具體實例,應包括服務單位名稱、服務支撐工作的內容和時間、服務單位在得到服務支撐工作前後的效益效果對比等內容。
第九條 儀器設備設施情況(試驗檢測類):請列舉主要的符合試驗檢測所要求的抽樣、測量、試驗和分析設備(含軟體)、計量標準器具名稱、數量及原值。
第十條 主要數據資源、分析工具、軟體或儀器設備建設情況(信息服務類):請列舉主要的專業數據資源、信息採集系統、數據處理與整合工具、數據分析與套用工具等。
第十一條 人才隊伍及培養情況:指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情況,高水平學術帶頭人培養情況。
第十二條 近5年專業人員發表過重要論文、專著:請列舉主要論文、專著的名稱、等級等內容。
第十三條 建設方案要點:
建設的必要性:請列舉服務平台的建設符合產業發展需要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服務功能:請描述服務平台現有的業務範圍及主要功能,列舉服務平台的關鍵技術能力及核心競爭力。
軟硬體及人才條件:請描述服務平台的軟硬體設施建設情況,服務人才的數量、層次、結構及培訓情況等,並闡述軟硬體基礎及人才隊伍對平台發展的支撐情況。
服務開展情況:從支持創新鏈和產業鏈的角度,描述服務平台公共服務和商業服務的開展情況及用戶反饋情況,與行業內相關機構(如產業聯盟、行業協會、科研院所和企業等)的合作關係和交流情況,對行業或區域資源整合、推廣、輻射及帶動服務的能力等。
管理運行模式:請描述服務平台的市場化運營模式和服務質量保證措施等管理運行機制。
發展目標及重點工作:請描述服務平台近期(1-2年)及遠期(3-5年)的發展目標、工作思路、工作重點、保障措施,以及預期效果。
第十四條 推薦單位意見:推薦單位應填寫對申報單位在技術研究、公共服務模式、機制等方面的評價意見。
第十五條 申報書還應當附以下材料:
1.申請單位的法人資質證明(複印件);
2.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和所申報服務平台類別的服務收支專項審計報告(需由符合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
3.通過國家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或國家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認可的證書複印件;
4.通過實驗室資質認定(CMA)認可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的檢測和校準項目附表(複印件);
5.近5年承擔國家、省、部級重要科研項目清單;
6.近5年主持制修訂國家、行業標準和計量技術規範清單;
7.相關智慧財產權證書複印件;
8.近5年與企業簽訂服務協定(契約)的項目清單;
9.主要服務設施、儀器設備、軟體或數據資源清單(設備名稱、生產廠商及原值,申報單位擁有的設備是否自行研製需標明);
10.主要服務人員名單(姓名、學歷、職稱、專業資質、職務等),申報試驗檢測類平台的單位分別提供專業人員清單(從事基礎理論研究、套用技術研究、標準和方法研究、關鍵技術攻關等科研活動的人員)和專業服務人員清單;
11.各類獲獎證書或成果鑑定證書複印件;
12.服務平台建設方案(請按照“建設方案要點”設定一級標題,不少於3000字);
13.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十六、申報書須標明目錄頁碼並裝訂成冊。
聲 明
一、本單位自願申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台。
二、本單位願意遵守《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檔案的規定。
三、本單位無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四、本單位承諾所填報材料真實準確,無弄虛作假行為,自願承擔因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所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後果。
申報單位負責人(簽字):
申報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一、申報單位基本信息
申報單位: | |||||||||||
服務行業: | 從事相關服務人數:________人 | ||||||||||
是否位於國家新型工業化示範基地: 是□ 否□ 是否是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 是□ 否□ | |||||||||||
註冊日期: | 申報單位類型:科研院所□ 企業□ 高校□ 其他□ | ||||||||||
註冊地址: | |||||||||||
申報單位網址: | 郵政編碼: | ||||||||||
平台 負責人 | 姓名: | 職務/職稱: | 學歷: | ||||||||
手機: | 電話: | 電子信箱: | |||||||||
申報 聯繫人 | 姓名: | 電話: | 傳真: | ||||||||
手機: | 電子信箱: | ||||||||||
註冊 資本 ______萬元 | 主要投資方名稱 | 投資方 經濟性質 | 投資 比例% | ||||||||
總資產 ______萬元 | 其中:儀器設備(含軟體): 台(套),原值 萬元 | ||||||||||
自有場地面積: 平米 溫濕度控制實驗室面積: 平米(試驗檢測類) | |||||||||||
近三年運營 概況 | 年 | 年 | 年 | ||||||||
營業收入(萬元) | |||||||||||
其中:相關服務 收入(萬元) | |||||||||||
利潤總額(萬元) | |||||||||||
簽訂服務 協定戶數 | |||||||||||
二、申報單位研究和服務能力(試驗檢測類)
(一)專業服務資質和專利情況 | |||
是否通過國家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是□ 否□ 是否通過國家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認可: 是□ 否□ 其他專業服務資質: | |||
近5年國內外專利情況 | 已申請 個 已獲得授權 個 | ||
近5年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情況 | 已申請 個 已獲得授權 個 | ||
近5年軟體著作權情況 | 已申請 個 已獲得授權 個 | ||
(二)近5年主要科研成果 | |||
近5年承擔過的國家、省、部級科研項目或工作任務共 項。主要項目名稱如下: | |||
近5年承擔過國家、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共 項。主要項目名稱如下: | |||
近5年承擔過國家、部門計量技術規範制修訂項目共 項。主要項目名稱如下: | |||
近5年獲得過國家、省、部級科技成果獎項共 項。主要項目名稱如下: | |||
通過實驗室資質認定(CMA)認可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的檢測和校準項目共 項。項目名稱如下: | |||
(三)近5年主要服務成果 | |||
近5年為 家企業提供過試驗驗證、計量檢測相關服務,列舉其中較能體現服務能力的案例:(不超過3個) (可另附頁說明) | |||
(四)儀器設備設施情況 | |||
(可另附頁說明) | |||
(五)人才隊伍及培養情況 | |||
(可另附頁說明) | |||
從事基礎理論研究、套用技術研究、標準和方法研究、關鍵技術攻關等科研活動的專業人員 | 共 人 | ||
其中碩士及以上學歷 或中級職稱及以上人員比例為 % | |||
從事專業服務的人員 | 共 人 | ||
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 人員的比例為 % | |||
持有政府頒發計量檢定員證的人員 | 共 人 | ||
具備上崗資格的試驗檢測人員 | 共 人 | ||
近5年專業人員發表過重要論文、專著: (可另附頁說明) | |||
二、申報單位研究和服務能力(信息服務類)
(一)主要公開出版物(名稱、書刊號) | ||
(二)開展國際交流合作的良好條件及主要經歷 | ||
(三)近5年主要科研成果 | ||
近5年承擔過的國家、省、部級科研項目或工作任務共 項。主要項目名稱如下: | ||
近5年獲得過國家、省、部級科技成果獎項共 項。主要項目名稱如下: | ||
(四)近5年主要服務成果 | ||
近5年為 家企業提供過產業信息、智慧財產權相關服務,列舉其中較能體現服務能力的案例:(不超過3個) (可另附頁說明) | ||
(五)主要數據資源、分析工具、軟體或儀器設備建設情況 | ||
(可另附頁說明) | ||
(六)人才隊伍及培養情況 | ||
(可另附頁說明) | ||
專業服務人員 | 共 人 | |
其中碩士及以上學歷 或中級職稱及以上人員比例為 % | ||
擁有從業資格證書的專業人員 | 共 人(智慧財產權類) | |
近5年專業人員發表過重要論文、專著: (可另附頁說明) | ||
三、建設方案要點
(一)建設的必要性 |
(二)服務功能 |
(三)軟硬體及人才 |
(四)開展服務情況 |
(五)管理運行模式 |
(六)發展目標及重點工作 |
四、推薦單位意見
推薦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 |
備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