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認證制度

產品質量認證制度,是指由依法取得產品質量認證資格的認證機構,依據有關的產品標準和要求,按照規定的程式,對申請認證的產品進行工廠審查和產品檢驗等,對符合條件要求的,通過頒發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以證明該產品符合相應標準要求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產品質量認證制度
  • 對象:不是企業的質量體系
  • 標準:而是相關的產品標準
  • 質量:體系是否符合質量管理標準
簡介,我國產品質量認證制度的發展,我國產品質量認證制度的類別,強制性產品認證,自願性產品認證,我國產品質量認證制度的法律體系,我國強制性產品認證程式,認證申請和受理,型式試驗,工廠審查,抽樣檢測,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獲證後的監督。,

簡介

產品質量認證制度是指依據具有國際水平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經過認證機構確認並通過頒發認證證書和產品質量認證標誌的形式,證明產品符合相應標準和技術要求的制度。
產品質量認證與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的區別主要是:
(1)認證的對象不是企業的質量體系,而是企業生產的某一產品;
(2)認證依據的標準不是質量管理標準,而是相關的產品標準;
(3)認證的結論不是證明企業質量體系是否符合質量管理標準,而是證明產品是否符合產品標準。
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對符合認證標準的產品頒發認證標誌,便於消費者識別,也有利於提高經認證合格的企業和產品的市場信譽,增強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以激勵企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同時,由作為第三方的認證機構對產品質量進行認證,已成為許多國家保證產品質量的一種普遍做法。經過質量認證的產品可以方便地進人國際市場,有利於進一步促進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

我國產品質量認證制度的發展

產品認證制度起源於20世紀初,它是以市場經濟模式發展的工業已開發國家為了貫徹標準、提高質量、保證安全、保護消費者利益,努力促進商品流動,理順關係、統一規則、全面展開國際交流、推動國際貿易的發展,從而成為普遍採用的方式。
1978年9月,我國以中國標準化協會名義參加ISO為正式成員後,引入了質量認證的概念。經國家有關部門多次組織人員到國外開展認證工作較早的國家和ISO/IEC等國際組織考察,翻譯出版了一批資料,開展了宣傳工作,逐步提高了國內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認識,基本上統一了對在我國開展質量認證工作的看法。
1981年4月,經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成立了我國第一個產品質量認證機構——中國電子元器件質量認證委員會(QCCECC),按照國際電子委員會電子元器件質量評定體系(ECCi)的章程和程式規則,組建了機構,制定了有關檔案,開展了產品認證工作。1984年10月,成立了中國電子產品認證委員會(CCEE)。
1988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公布,該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對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產品,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部門申請產品質量認證,認證合格的,由認證部門授予認證書,準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規定的認證標誌,已經取得認證證書的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以及產品未經認證或者認證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認證標誌出廠銷售。”標準化法頒布以後,我國的質量認證工作開始納人了法制軌道。
1991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發布;1992年1月國家技術監督局又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這就使我國的質量認證工作進入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新階段,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國際貿易的日益發展,質量認證工作有了更快的進展。
為全面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加入WTO的需要,發揮我國認證認可制度的總體效應,2001年3月30日國務院又決定將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併組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標準管理委員會,力圖將我國產品的安全認證強制性監督管理制度與進口產品的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統一為一個制度,做到“統一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式,統一目錄,統一標誌,統一收費標準”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
2001年12月,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以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替代原來的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和電工產品安全認證制度。
2003年8月20日國務院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同時,1991年5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廢止。

我國產品質量認證制度的類別

我國的產品認證制度是遵循國際通用準則建立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和自願性產品認證相結合的制度。

強制性產品認證

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簡稱CCC認證(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或3C認證,它是中國政府為保護消費者人身安全和國家安全、加強產品質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實施的一種產品合格評定製度。
我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是以《產品質量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標準化法》等法規為基礎建立的,並在《認證認可條例》中正式給予法制化。採用的方式是國際通行的產品質量認證的方式,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和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程式,對列入“目錄”中的產品實施強制性的檢測和審核。凡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沒有獲得指定機構的認證證書,沒有按照規定加施認證標誌,一律不得進口,不得出廠銷售和經營服務機構使用。
列入《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中的產品包括家用電器、汽車、安全玻璃、醫療器械、電線電纜、玩具等產品。
CCC是我國強制規定各類產品進出口、出廠、銷售和使用必須取得認證,,只有通過認證的產品才能被認為在安全、電磁兼容性(EMC)、環保等方面符合強制要求。CCC標誌的圖案由基本圖案、認證種類標註組成(圖1)。
圖1 3C認證標誌圖1 3C認證標誌

自願性產品認證

自願認證指由國家認證認可行業管理部門制定相應的認證制度,經批准並具有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統一的認證標準、實施規則和認證程式”開展實施的認證項目。自願性產品認證通常是依據標準對產品的全部性能進行認證,這種認證遵循企業自願申請的原則。自願性產品認證具有指導消費者選購性能優良的商品,增強企業市場競爭能力、全面提高產品性能和提高企業持續穩定生產符合標準要求產品的作用。
CQC標誌認證是中國質量認證中心開展的自願性產品認證業務之一,以加施CQC標誌的方式表明產品符合相關的質量、安全、性能、電磁兼容等認證要求,認證範圍涉及機械設備、電力設備、電器、電子產品、紡織品、建材等500多種產品。CQC標誌認證重點關注安全、電磁兼容、性能、有害物質限量(RoHS)等直接反映產品質量和影響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指標,旨在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提高產品質量,增強國內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圖2 CQC認證標誌圖2 CQC認證標誌

我國產品質量認證制度的法律體系

我國產品質量認證法律體系的構成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個方面:國家認證認法律。如《產品質量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標準化法》等法律。
第二個方面:國家認證認可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認證認可的決定、決議。如《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認證認可工作的通知》等。
第三個方面:認證認可行政規章。如《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國家認可制度管理辦法》《進口食品國外生產企業註冊登記管理辦法》等。
第四個方面:部門和地方認證認可的規範性檔案。如《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管理辦法》《關於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等。
國家認監委自2001年成立以來陸續發布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管理辦法》《第一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及其補充檔案》《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有關安排的規定強制性產品認證收費標準》等檔案,這些檔案的出台是我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運行的依據,標誌著我國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已在一個統一的制度下運行。

我國強制性產品認證程式

我國強制性產品認證程式由以下全部或部分環節組成:

認證申請和受理

這是認證程式的起始環節。由申請人向指定的認證機構提出正式的書面申請,按認證實施規則和認證機構的要求提交技術檔案和認證樣品,並就有關事宜與認證機構簽署有關協定(與申請書合併亦可)。認證申請人可以是產品的生產者、進口商和銷售者。當申請人不是產品的生產者時,申請人應就認證實施事宜與產品的生產者簽署有關檔案,對檔案審查、樣品檢測、工廠審查、標誌使用以及獲證後的監督等事宜做出安排。申請人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理認證申請,但代理人須獲得國家認監委的註冊資格。

型式試驗

型式試驗是認證程式的核心環節,當產品為特殊製品如化學製品時,型式試驗這一環節將被抽樣試驗替代。型式試驗由指定的檢測機構按照認證實施規則和認證機構的要求具體實施。特殊情況,如:產品較大、運輸困難等,型式試驗也可由認證機構按照國家認監委的要求安排利用工廠的資源進行。型式試驗原則上一個單元一份試驗報告,但對於同一申請人、不同生產廠地的相同產品,僅做一次試驗即可。

工廠審查

工廠審查是確保認證有效性的重要環節,工廠審查由認證機構或指定檢查機構按照認證實施規則要求進行。工廠審查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產品的一致性審查,包括對產品結構、規格型號、重要材料或零部件等的得核查、二是對工廠的質量保證能力的審查。原則上,工廠審查將在產品試驗完成後進行。特殊情況,根據申請人的要求,認證機構也可安排提前進行工廠審查,並根據需要對審查的人日作出恰當安排。獲得授權認證機構的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工廠,其質量保證能力中體系部分的審查可以簡化或省去。

抽樣檢測

抽樣檢測是針對不適宜型式試驗的產品設計的一個環節和工廠審查時對產品的一致性有質疑時,為方便企業,抽樣一般安排在工廠審查時進行,也可根據申請人要求,事先派人抽樣,檢測合格後再做工廠審查。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認證機構應根據檢測和工廠審查結果進行評價,做出認證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原則上,自認證機構受理認證申請之日起到做出認證決定的時間不超過90日。

獲證後的監督。

為保證認證證書的持續有效性,對獲得認證的產品根據產品特點安排獲證後的監督,認證實施規則中對此做出了詳細規定。值得一提的是,獲證後的監督包括兩部分的內容,即產品一致性審查和工廠質量保證能力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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