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選擇權

生育選擇權是指父母一方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雙方有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權利,包括生育男性或女性後代,是否生育先天性不健康的後代等。
1968年聯合國在德黑蘭召開的國際人權大會上,第一次承認了生育權是一項人權。隨著因計畫生育的開展和產前檢查糾紛時有發生等情況,生育選擇權已經成為一個熱門法律概念。尤其在墮胎等問題上,男性與女性的生育選擇權糾紛也日趨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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