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資料服務公司業務管理辦法

1983年4月12日國務院批准 1983年5月26日國家物資局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產資料服務公司業務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物資局
  • 頒布時間:1983.05.26
  • 實施時間:1983.05.26
第一章 性質和任務,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服務方法,第四章 價格和收費,第五章 企業管理,第六章 機構設定,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性質和任務

第一條 生資公司是各級物資部門設立的以承擔綜合性信託服務業務為基本任務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企業,是生產資料流通的重要渠道之一。
第二條 生資公司業務活動的宗旨,是為生產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它的具體任務是:接受生產、建設、流通企業和其他用戶的委託,通過開展信託業務和提供多種服務,組織社會資源,疏通購銷渠道,擴大物資交流,促進生產建設的發展。
生資公司要與物資部門以及其他部門各專業經營單位密切配合,發揮拾遺補缺的作用。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三條 生資公司辦理以“四代一調”為主的信託服務業務,包括代購、代銷、代加工、代託運、調劑串換,以及組織展銷、租賃、包裝提運、承包服務等。
第四條 生資公司經營工業品生產資料(包括既可用於生產消費又可用於生活消費的商品),不經營生活資料和農副產品生產資料。但當地政府規定和交辦的任務不受此限。有關部門、企業委託代辦生活資料和農副產品生產資料時,要經商業部門同意後才能接受委託,或與商業部門聯合經營。
第五條 生資公司經營工業品生產資料的範圍是國家規定允許進入市場流通的部分,包括:工業部門和生產企業有權自銷的產品;物資、商業、外貿部門和其他部門非計畫供應的物資;各部門各單位有權處理的超儲積壓物資;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之間有權支配的調劑串換或協作的物資;以及其他國家規定允許在市場自由購銷的物資。
第六條 生資公司以辦理信託服務業務為主,同時可在上述第五條規定的範圍內經營一定的自營業務(自營業務的比重由當地物資局審定)。還可承擔地方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七條 生資公司主要為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城鄉企事業單位、國防、科研、文教衛生及機關團體等單位服務,也為個體生產者服務。
第八條 生資公司為全國城鄉各行業服務,不受行政區劃、行政層次、行業和企業隸屬關係的限制。

第三章 服務方法

第九條 生資公司的業務活動應立足本地,面向全國,主要是為本地區推銷產品和採購需要的物資。
第十條 生資公司要在城市開辦生產資料商場、門市部,組織物資交流。
第十一條 生資公司要上門服務,經常聯繫一批固定的服務對象,逐步把它們在市場推銷、採購的業務,部分或大部分承擔下來。
第十二條 各生資公司之間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建立業務聯繫制度,互通情報,互相支援,互相委託服務,逐步建成以函電信託為主的服務好、效率高、費用省的全國和區域性的生產資料服務網。
第十三條 生資公司在業務活動中,要廣泛地同生產和經營單位組織各種形式的聯合經營、聯合服務。
第十四條 生資公司要經常蒐集、積累資料,掌握供求情況,搞好市場預測,指導業務開展,並為有關方面提供商情。
第十五條 生資公司的業務活動實行契約制。辦理信託業務,委託單位要具有詳細要求的委託書(電報可作為正式委託憑證),或同委託單位簽訂契約。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接受電話委託。
生資公司要嚴格信守委託書和契約。發生業務糾紛,雙方協商解決不了時,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要商同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第四章 價格和收費

第十六條 信託服務業務的物資成交價格,由供貨方按照國家物價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生資公司也要注意把關。
第十七條 生資公司各項業務的收費標準,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資公司參照國家物資局、國家物價局提出的收費參考標準,結合當地具體情況,提出收費標準報同級物價主管部門核定,使各地的收費標準大體接近,便於相互間委託業務的開展。
生資公司之間辦理的委託業務,只能向用戶收取一次服務費。服務費由參與業務的各方根據情況協商分成。
生資公司自營業務,參照當地主管單位的出售價格和收費標準執行。

第五章 企業管理

第十八條 生資公司實行黨委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和黨委領導下的職工代表大會制(職工大會制),要遵循黨委集體領導、職工民主管理、經理行政指揮的原則,使企業領導制度逐步完善。
第十九條 生資公司實行經營責任制,把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放在首位,責、權、利緊密結合,建立各項規章制度,層層落實各項經濟責任,貫徹獎勤罰懶的原則,處理好國家、企業、職工、委託單位的關係。
第二十條 生資公司要樹立為生產建設服務的經營思想,認真解決委託單位小、少、難、急的需要,不斷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樹立服務信譽。
第二十一條 生資公司要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實行經濟核算制,加強經濟活動分析;定期考核業務完成額、契約執行率、差錯事故率、費用水平等各項主要經濟指標。
第二十二條 生資公司可以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向委託單位預收採購貸款,但要加強管理,正當使用。
第二十三條 生資公司信託業務代墊貨款和自營業務需要的自有流動資金,報請當地物資局解決。
第二十四條 生資公司是微利服務企業,各地物資部門對它不規定指令性的業務指標。所發生的盈餘(或虧損),應納入當地財政預、決算。並按《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辦理。企業的留利水平,由當地物資局統籌安排,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五條 生資公司的一切業務活動,都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的政策法令。

第六章 機構設定

第二十六條 生資公司由各地物資部門根據需要在城市和城鎮建立。建立生資公司要報當地政府批准,並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第二十七條 生資公司是各級物資部門所屬的企業單位,在業務上接受上級公司的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生資公司(或相應的行政管理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生資公司的業務要加強指導。國家物資局負責指導全國生資公司的工作。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八條 生資公司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職工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樹立全局觀點、政策觀點、生產觀點和民眾觀點;熱愛本職工作,文明服務:嚴守國家法紀,自覺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抵制一切不正之風。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資公司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因地制宜地制訂業務細則,報請當地物資局(廳)批准實施,並報國家物資局備案。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國務院批轉的《生產資料服務公司業務組織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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