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正常生產條件下採取的,用來確定煤產品質量的煤樣。一般用全巷法或在礦車、皮帶運輸機上採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產煤樣
- 外文名:produced coal sample,coal sample for checking pro-duction
- 學科:煤地質學
- 釋文:煤田勘探階段則模擬生產條件採取
- 屬於:煤
- 學科:土木工程
概述,採取方法,採取生產煤樣的目的和用途,總則,採樣要點,
概述
煤田勘探階段則模擬生產條件採取。生產煤樣通常用於篩分試驗以確定各種粒度煤的數量和質量,用於浮沉試驗以確定煤的可選性,還用於確定煤的工藝性質的試驗。根據這些試驗結果,確定煤的合理利用途徑,並檢查和保證原煤質量。
採取方法
1、生產煤樣應在礦井煤層正常的生產條件下採取。採取生產煤樣的同時,還要在該工作面上採取煤層分層煤樣及可採煤樣。
2、每年至少採取一次生產煤樣。當煤層性質、結構、賦存條件及生產條件有很大變化時,應增加採樣次數。如果差別不大,可在該煤層選擇一個工作面採取一個生產煤樣,否則應在不同地段分別採取。
3、採樣前必須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1)仔細地清除前一班遺留在底板上的煤矸石和其他雜物。
(2)按照採煤作業規程進行採煤,特別要遵守打眼、放炮和支護說明書的規定。
(3)按規定的井下揀矸制度和揀矸人數進行工作。
(4)生產煤樣的採樣時間必須以一個循環班為單位,所取的車數或分樣個數應按比例分配到每一個工作班中,然後再在每一個工作班中按產量平均分配。
(5)稱量方法。每次過秤的煤樣應不少於台秤最大稱量的1/5,並讀取到應稱質量的0.5%。
(6)生產煤樣的總質量隨試驗目的不同而不同,一般為5t~lOt之間,做為設計選煤廠用的生產煤樣至少採取10t,一般礦井生產用煤樣為5t。從礦車抽取生產煤樣時,應以腳踏車為抽取單位,車數不應少於12車,煤樣總質量不應少於5t-~6t,如果礦車容量大,可以減少每一個取樣礦車的裝煤量,但每車裝煤不得少於0.5t。從煤流中採取生產煤樣時,分樣個數最少要大於36個,分樣質量按歷史資料中煤炭的最大粒度而定。當煤中最大粒度大於150mm時,分樣的最小質量為150kg,當最大粒度為,150mm~50(包括150)mm時,分樣的最小質量為100kg,如果沒有歷史資料,則分樣質量為150kg。在膠帶輸送機、板式或鏈板輸送機上採樣時,要停止輸送機,截取整個一段煤流作為一個分樣;在機頭卸煤端採樣時,用取樣溜子截取,但必須一次截取煤流的整個斷面,作為一個分樣,也可以用能截取整個煤流斷面,並能容納整個分樣質量的容器採取。
(7)一般不應在火車、貯煤場、煤倉和船倉內採取生產煤樣,並不得在礦車中挖取。採取、運輸和存放生產煤樣時應謹慎小心,避免破碎、損失和混入雜物。煤樣應保存在不受陽光照射和風吹雨打的地點。
(8)採取生產煤樣後,按篩分和浮沉試驗標準進行篩分、浮沉試驗。
(9)從採樣到做完篩分試驗的時間不得超過15天,易風化的煤如年輕褐煤應適當縮短時間。採取生產煤樣後,應填寫採取生產煤樣報告表。
採取生產煤樣的目的和用途
能代表煤礦在正常生產條件下所采m的煤炭的物理性質和化學性質的煤樣稱為生產煤樣。通常分煤層按層採取生產煤樣。
生產煤樣可按其採樣目的的不同分為以下三種:
(1)為了控制回採T作面所生產煤的質量指標和制定工作面質量指標而採取的生產煤樣。
(2)為了說明提供給篩選廠生產等級煤的原煤質量情況以及為了編制篩分產品的數、質量指標而採取的生產煤樣。
(3)為了說明選煤廠入選原料煤的質量情況以及為了編制選煤廠產品數、質量指標而採取的生產煤樣。
生產煤樣需做篩分試驗.以確定各粒級煤的數量及質量:生產煤樣還可根據採樣目的不同而做浮沉試驗,以確定該煤層的可選性;有時為了確定煉焦用煤在T業牛產中的結焦性能,也需要採取生產煤樣做200 kg小焦爐試驗或其他有關的大型試驗。
總則
(1)生產礦井的生產煤樣必須在煤層正常生產作業條件下採取,能代表該煤層在採樣周期內所生產的毛煤質量。
(2)在採取生產煤樣的同時,必須按GB/T 482--2008的規定採取煤層煤樣。
採樣要點
(1)生產煤樣每年採取一次(即採樣周期為一年)二對生產期不足3個月的採煤工作面,可不採取生產煤樣。
(2)同一礦井的同一煤層的各採煤工作面的煤層性質、結構、儲存條件和採煤方法基本相同時,選擇一個採煤工作面採取生產煤樣。如果差別較大時,生產煤樣應在不同的採煤工作而分別採取。
(3)生產煤樣的採樣時間必須以一個生產日(循環班)為單位,將應採取的子樣個數按產量比例分配到各個生產班中。
(4)採樣前應仔細清除前一班遺留在底板上的浮煤、矸石和雜物。
(5)生產煤樣應在確定採樣點的輸送機煤流中採取。采出的煤樣應單獨裝運。對採樣點沒有輸送機的生產礦井,可根據第(3)點規定,採用其他方法採樣,但需要在報告中註明。
(6)生產煤樣的子樣個數不得少於30個,子樣質量不少於90 kg。存輸送機煤流中採取生產煤樣時,應以截取煤流全斷面的煤作為一個子樣。用礦車採取生產煤樣時,必須整車抽取。生產煤樣總質量可根據不同用途按照GB/T 477-2008的規定確定。
(7)生產煤樣不準在火車、貯煤場、煤倉或船艙內採取.也不允許在煤車內挖取。
(8)生產煤樣採取、運輸和存放時,應謹慎小心.避免煤樣破碎、污染、日曬、雨淋和損失。生產煤樣放置時間不得超過3天。對於易風化的煤放置時間應儘量縮短。
(9)生產煤樣採取後應立即填寫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