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社會行為論

生物社會行為論(theory of biosocial behavior)旨在解釋個體行為與人格發展的理論。認為個體的行為和人格的形成、發展或改變,是個體與其社會環境持續互動作用的結果。

主要代表有勒溫的場論。勒溫把人格描述為一個直觀的空間體系,人的行為決定於內在需要與周圍環境的相互作用。社會文化論在解釋行為尤其是性別行為差異時,亦主張生物因素與社會因素的相互作用,如道德認知發展論和社會學習論等。較之生物決定論或環境決定論,該理論較全面地揭示個體行為和人格發展的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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