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殖革命與人權

生殖革命與人權

《生殖革命與人權》是2015年3月智慧財產權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潘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殖革命與人權
  • 作者:潘迪
  • 出版時間:2015年3月
  • 出版社:智慧財產權出版社
  • 頁數:172 頁
  • ISBN:9787513028608
  • 定價:30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生殖革命與人權》在作者博士論文——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憲法研究的基礎上修改完成。人工輔助生殖技術(Assisted Reproduction Technology,ART)作為現代醫學治療不孕的重要手段,對傳統自然生殖方式有重要補救作用。人工輔助生殖技術在對傳統倫理道德觀念形成衝擊的同時,也對現有法律制度提出挑戰。《生殖革命與人權》採用比較法學研究方法和實證分析法,對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主要法律問題尤其是憲法問題進行深入理論研究。全文由導論、正文和結三部分組成,其中正文部分共七章。第一章,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概觀。本章主要介紹了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定義及其分類,以及到目前為止的國內外的套用實踐情況。2010年10月4日,“試管嬰兒之父”英國生物學家、胚胎學家羅伯特·愛德華茲(Robert edwards)因在人工輔助生殖技術領域的重大成就獲2010年諾貝爾生理學或醫學獎,使世人再次將視線聚焦到這項使400萬不孕家庭獲得幸福的技術。第二章,人工輔助生殖技術對倫理和法律的挑戰。人工輔助生殖技術對傳統倫理學提出了新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傳統家庭觀念、父母與子女的親子關係以及對社會的影響方面。指出對這些問題進行倫理調節的必要性和對其問題解決的倫理途徑。人工輔助生殖技術對法律的挑戰是多方面的,各項基本權利和法律秩序都遇到亘古未有的衝擊。首先,它對法律根本、深層次的挑戰體現在人的尊嚴方面,同時也涉及其他憲法權利,比如生命權、生育權、平等權、隱私權、知情權等;其次,對行政法、民法、刑法等部門法在有關方面也提出挑戰,需要其做出積極回應。為了應對新型生命社會關係、防範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濫用,迫切需要對其進行立法規制。第三章,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法的規制比較。通過對人工輔助生殖技術套用較廣泛國家的相關成文法以及判例的梳理,了解各國目前對於各種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方式的態度和規制情況,從而探索當前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立法的主流趨勢與走向。通過比較分析,雖然各國對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態度各異,具體規制內容不盡相同,但是在對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給予必要的法的規制方面基本得到認可,是大勢所趨。對於我國來說有很大的借鑑意義。第四章,我國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法的規制。目前,在我國人工輔助生殖技術領域的立法,主要是衛生部頒發的幾個行政規章,以規範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管理和套用為主。文章檢討了現有立法存在的不足,並認為應立法規範人工輔助生殖技術,在原有規章基礎上進一步加以完善。第五章,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憲法基礎(一)——生育權。生育權作為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應得到憲法的保障。通過對生育權的內涵及其性質的分析,生育權的內容分為決定生育的權利,即積極的生育權;決定不生育的權利,即消極的生育權。生育控制成為生育權的界限,我國的計畫生育政策在憲法的指引下逐步走向法制化。選擇生殖方式的權利是生育權中的應有之意,人工輔助生殖方式的出現更好地保障了生育權。第六章,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憲法基礎(二)——人的尊嚴。憲法中人的尊嚴其核心有二,其一,人本身即是目的,不得被要求或視為一種工具(物體)或手段,人若被物化自然無尊嚴可言;其二,人得以自治自決,不應處於被操控的他治他決的地位。作為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憲法基礎的“人的尊嚴”原理,源於歐洲,在瑞士聯邦憲法中“人的尊嚴”作為規制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上位法,在2000年開始施行的新聯邦憲法中,第7條規定了“人的尊嚴”,作為其具體化的規定,在第119、120條規定了禁止侵害人工受精、器官移植等,限定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禁止代孕,規定了對自己出生的知情權等,表現出了“憲法的生命倫理法化”。可以說人工輔助生殖將抽象的“人的尊嚴”具體化了。第七章,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憲法再考察——自我決定權。自我決定權主要有一般自由權說和人格利益說。伴隨醫學科技的發展,錯綜複雜的問題猶如迷宮,憲法解釋也是在制定法與現實生活之間不停變換著視角。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出現不得不對自我決定權再定位。自我決定權不僅僅是“個人”的事情,在家庭的“自我決定權”領域,不再是“個人主義”的自我決定權,而是整個家庭的自我決定權。由此帶來的憲法問題,在人工輔助生殖技術中自我決定權的界限為何;是否要由女性來決定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禁止代孕是否侵害了自我決定權。維護人的尊嚴是現代科學技術發展以及憲法的倫理基礎。研究自由與人的尊嚴始終處於緊張的關係中。法律規制的真空地帶依靠倫理髮揮自身的協調、過渡作用,但倫理道德規範的局限性決定了其規制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過渡性,必須實現倫理道德的法律化。而憲法在這一過程中發揮著及其重要的作用,將現實中的衝突在憲法的框架下上升為法律是科技發展的必然趨勢。

作者簡介

  潘迪,北京人,祖籍山東臨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後,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比較行政法研究所研究員。現於國家郵政局發展研究中心從事軟科學研究工作。自1999年9月開始,在中國政法大學求學,分別獲得法學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期間獲得日本文部科學省國費留學生獎學金,東渡日本,於中央大學法學研究科留學18個月。研究旨趣憲法基本權利論、行政法行政行為論、生命科學法等相關領域。參與編寫教材、學術著作,發表論文、譯文數篇。

圖書目錄

導論
一、研究緣起
二、研究目的
三、研究現狀
四、研究方法
五、主要名詞釋義
六、文獻綜述
第一章 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概觀
第一節 人工輔助生殖技術定義及其分類
一、人工授精
二、體外授精—胚胎移植技術
三、代孕技術
四、無性生殖——克隆技術
第二節 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套用
一、國外的套用情況
二、我國的套用情況
第二章 人工輔助生殖技術對倫理和法律的挑戰
第一節 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倫理問題
一、衝擊傳統家庭觀念
二、違背自然生殖規律
三、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商業化
第二節 法律面臨的挑戰
一、憲法
二、其他部門法
三、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立法規制的必要性
第三章 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法的規制比較
第一節 國際組織對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規制
一、聯合國
二、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
三、歐盟(EU)第二節 歐美諸國對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法的規制
一、美國
二、英國
三、法國
四、德國
五、加拿大
六、瑞典
第三節 東亞諸國對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法的規制
一、日本
二、韓國第四節 我國的香港、台灣地區對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法的規制
一、香港
二、台灣
第五節 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法的規制比較分析
一、規制的方式
二、規制的內容
三、規制的模式
第四章 我國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法的規制
第一節 我國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法的規制現狀
一、我國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法的規制概況
二、我國目前規制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主要法律內容
第二節 關於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事例分析
一、丈夫死後還可以啟用“他們”的冷凍胚胎嗎
二、八胞胎事件
第三節 對我國立法現狀的檢討
一、憲法原則缺失,缺乏統一的立法理念
二、立法步伐緩慢
三、立法的效力層級較低,作用有限
四、規制模式單一,缺乏其他部門法配合
五、缺少專門的管理機關
第五章 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憲法基礎(一) ——生育權
第一節 生育權的涵義
一、何謂生育
二、何謂生育權
第二節 生育權的性質
一、圍繞生育權性質的爭論
二、生育權是一項基本權利
第三節 生育權的內容
一、決定生育的權利(積極生育權)
二、決定不生育的權利(消極生育權)
第四節 生育權的界限——生育控制
一、實施生育控制的必要性
二、我國的計畫生育政策
第五節 生育權與人工輔助生殖技術
第六章 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憲法基礎(二) ——人的尊嚴
第一節 人的尊嚴的內涵
一、人的尊嚴是什麼
二、人的尊嚴思想經歷了三個時代
三、憲法中的人的尊嚴
第二節 人的尊嚴·人性尊嚴·人格尊嚴· 個人的尊重·個人的尊嚴
一、人的尊嚴·人性尊嚴
二、人的尊嚴·人格尊嚴
三、個人的尊重·個人的尊嚴
第三節 人的尊嚴的憲法性質及其保障第四節 以人的尊嚴為基礎的人工輔助生殖技術
第七章 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憲法再考察——自我決定權
第一節 自我決定權的內涵94一、自主原則二、自我決定與個人主義
第二節 自我決定權在憲法上的定位
一、自我決定權產生的背景
二、憲法上的自我決定權
第三節 人工輔助生殖技術中自我決定權的界限
結語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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