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減災的法律調整:以環境法為進路

生態減災的法律調整:以環境法為進路

《生態減災的法律調整:以環境法為進路》是2018年8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黃智宇。

基本介紹

  • 書名:生態減災的法律調整:以環境法為進路
  • 作者:黃智宇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8年8月
  • 頁數:201 頁
  • 定價:5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9725570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生態減災是人類通過保護、維護、修復和建設的方式保障生態系統服務功能以防止、減少或轉換災害風險,提高“社會—生態”系統抵禦自然災害衝擊,實現預防與降低災害損失的一種新型減災方式。同時,生態減災也是一種用於指導其他減災方式以避免或減少對生態系統破壞的綜合減災理念。生態減災雖不斷被提及與踐行,但對於生態減災的法律調整與保障仍十分缺乏。《生態減災的法律調整:以環境法為進路》以生態減災為研究對象,對生態減災領域法的概念、基本特徵、法理與基本原則進行定性分析,並在此基礎上,對生態減災的法律調整現狀、生態減災法律制度的完善、生態減災的法律責任進行了系統研究,為生態減災的法律調整機制提出了完善對策。
黃智宇,1988年生,江西省豐城市人。童時撒歡于山間田野,志學之年卻迷茫而不知所從,成人之際驚覺父母不易,遂發奮,得好學虛名。本科時偶讀《寂靜的春天》一書,立志於環境保護,碩、博有幸求學於武漢大學環境法所。現為南昌大學法學院講師,南昌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博士後流動站助理研究員。2015年至今在《法學論壇》《江西社會科學》等核心期刊發表環境法、災害法論文多篇。
引言
第一節研究背景和意義
一、選題背景
二、研究意義
(一)現實意義
(二)理論意義
第二節國內外研究現狀
一、生態減災的形成與發展
(一)“生態減災”的術語考證
(二)“生態減災”的內涵
(三)生態減災的具體實踐
(四)生態減災的現實局限
二、國內法學研究現狀
(一)自然災害的法學研究
(二)生態系統管理的法學研究
(三)生態減災的法學研究
(四)國內研究的不足
三、國外法學研究現狀
(一)自然災害的法學研究
(二)生態減災的法學研究
(三)國外研究的總結
第三節研究目標與方法
一、研究目標
二、研究方法
第一章生態減災:理念與方式
第一節重新審視自然災害
一、自然災害的傳統認識
(一)上帝的創造與懲罰
(二)自然的規律與突變
二、自然災害的災害學新認知
(一)IPCC對自然災害的界定
(二)自然災害的構成要素
(三)自然災害的環境成因和後果
三、自然災害的類型化分析
(一)根據災害發生的生態圈領域劃分
(二)根據災害成因的自然程度的劃分
(三)根據災害過程的時間特點的劃分
(四)根據災害是原生還是次生劃分
四、自然災害的共同特徵
(一)產生機制的必然性與耦合性
(二)發生過程的循環性與複雜性
第二節現代災害管理的多元共存
一、應急管理到風險管理的發展
(一)應急管理理念與方式
(二)風險管理理念與發展
二、風險管理到適應性管理的完善
(一)適應性管理的產生背景
(二)適應性管理理念與方式
三、我國從救災到減災的轉變
(一)我國早期的救災理念
(二)我國目前的減災理念
四、自然災害管理的一般機理和對策
第三節生態減災:以環境法為進路的新型減災方式
一、人類的需求與自然秩序的衝突
(一)生態系統及其服務功能
(二)需求增加與功能減弱的衝突
二、保障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對減災的意義
(一)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作用
(二)保障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對減災的意義
三、生態利益:環境法功能的拓展
小結
第二章生態減災領域法的定性研究
第一節生態減災領域法的概念與特徵
一、生態減災領域法的概念
(一)生態減災領域法的內涵
(二)生態減災領域法的調整對象
二、生態減災領域法的基本特徵
(一)多元化的法律目的
(二)融合性的法律體系
(三)適應性的法律方法
第二節生態減災領域法的法理
一、自然災害受社會因素的影響
(一)自然災害是不幸,更是不公
(二)自然災害中不平等的具體體現
二、防災減災的權利路徑
(一)權利路徑對人權克減原則的挑戰
(二)權利路徑對保障災害權利的增強
第三節生態減災領域法的基本原則
一、減少災害風險的風險預防原則
(一)原則的形成
(二)原則的內容
(三)原則的適用
二、保障災害恢復力的生態彈性原則
(一)原則的形成
(二)原則的內容
(三)原則的適用
小結
第三章生態減災的法律調整現狀
第一節生態減災的災害法律調整現狀
一、側重“減災”的災害法律體系及其內容
二、自然災害法調整的“生態”因素
(一)調整對自然災害有影響的環境行為
(二)調整生態減災工程的保護和建設行為
(三)調整自然災害引發的次生環境災害防治行為
第二節生態減災的環境法調整現狀
一、側重“生態”的環境法律體系及其內容
二、環境法調整的“減災”行為
(一)通過污染防治實施的減災行為
(二)通過資源管理實施的減災行為
(三)通過生態保護實施的減災行為
第三節生態減災的法律調整困境
一、未實施適應性管理理念
(一)應急管理為主的災害法理念
(二)缺乏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環境法理念
二、未確立生態減災功能
(一)災害法生態減災功能未明確
(二)環境法的生態減災功能不明朗
三、自然與人為動力機制的平行
(一)災害法的自然動力機制
(二)環境法的人為動力機制
小結
第四章生態減災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一節減少災害危險的法律制度
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形成
(二)環境影響評價的減災功能
(三)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完善
二、生態風險評估制度
(一)生態風險評估制度的形成
(二)生態風險評估的減災功能
(三)生態風險評估制度的完善
第二節控制災害暴露的法律制度
一、生態功能區劃制度
(一)生態功能區劃制度的形成
(二)生態功能區劃的減災功能
(三)生態功能區劃制度的完善
二、生態減災功能保護區制度
(一)生態功能保護區制度的形成
(二)生態功能保護區的減災功能
(三)生態功能保護區制度的完善
第三節降低社會脆弱性的法律制度
一、生態減災稅費制度
(一)減免稅費制度
(二)徵收稅費制度
二、生態減災補償制度
(一)生態補償制度的內涵
(二)生態補償的減災功能
(三)生態補償制度的完善
第四節提高災害恢復力的法律制度
一、生態減災參與制度
(一)災害知情權保障制度的發展
(二)生態減災參與制度的問題
(三)生態減災參與制度的完善
二、生態減災標準制度
(一)生態減災標準制度的完善
(二)生態保護紅線制度的落實
小結
第五章生態減災的法律責任
第一節減災責任的共同體
一、政府的減災責任
(一)不斷擴張的政府減災職權
(二)業已形成的國家減災責任
二、社會的減災責任
(一)不斷增強的社會互助義務
(二)亟須規範的社會減災責任
三、個體的減災責任
(一)自然災害的人為驅動因素
(二)個體減災責任的多樣形態
第二節減災責任抗辯事由的限制適用
一、國家豁免原則的限制適用
(一)國家豁免原則的含義
(二)國家豁免範疇的收縮
二、不可抗力規則的現實挑戰
(一)不可抗力規則的形成
(二)不可抗力規則的限制
第三節生態減災侵權責任的探討
一、案例的引入
(一)針對國家的侵權之訴:羅伯森等訴美國案(Robinsonetal.v.UnitedStates)
(二)針對企業的侵權之訴:巴拉西奇訴哥倫比亞海灣運輸公司案(Barasichv.ColumbiaGulfTransmission)
(三)針對特定個體的侵權之訴:庫克訴蘇里文案(Cookv.Sullivan)
二、生態減災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四節我國生態減災法律責任的完善
一、我國災害法律責任制度的現狀
(一)國家災害管理權責關係的不對等
(二)私主體災害法律責任承擔的有限性
(三)缺失的生態減災侵權法律責任
二、我國生態減災法律責任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生態減災的民事責任
(二)完善生態減災的行政責任
(三)完善生態減災的刑事責任
小結
參考文獻
後記·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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