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外交

所謂生態外交(亦稱環境外交),是指以國家為主的各種國際關係行為體圍繞生態環境領域所展開的外交活動的總和,是為推進全球和地區生態環境的國際治理,維護各國環境合法權益而進行的雙邊和多邊環境合作、國際交流和外交博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態外交
  • 性質:外交
  • 屬性:生態
  • 時間:1900年
簡介,運行特點,

簡介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迅猛發展,生態外交空前活躍,已完成從國際關係邊緣向中心的轉移,成為主流的外交形態。生態外交並非新生事物,如果從1900年召開的非洲動物保護國際會議算起,已有百餘年的歷史。但真正現代意義的生態外交則興起於上世紀70年代初,以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召開、110多個國家代表與會並發表《人類環境宣言》為標誌,生態外交在短短數十年里迅速成為國際關係的主流形態和中心議題之一。1992年全球100多位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聚集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會議制訂《21世紀議程》,簽署《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物多樣性保護公約》,發表《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和《關於森林問題的原則聲明》等5個檔案或公約,成為世界生態外交的又一里程碑。進入新世紀以來,以氣候變化問題為焦點的環境議題和發展議題成為生態外交的新熱點。

運行特點

生態環境問題往往具有跨國化和全球化以及公共性和長期性等屬性,生態外交因而具有與其他傳統外交形態不同的運行特點。
首先,生態外交的主體多元、角色各異。國家作為國際關係和外交行為主體繼續扮演生態外交的主要承擔者和實施者角色,主要大國分別在國際生態環境事務中扮演不同角色。同時,政府間組織、非政府組織和社會團體都在生態環境領域發揮指導、協調、組織、評估等功能;眾多跨國公司乃至個人都在與生態保護密切相關的國際經濟交往中成為利益攸關方。
其次,複雜多向的協調對象使得生態外交中合作與衝突的矛盾凸現。與傳統外交不同的是,生態外交除了處理和協調國際關係行為體之間的環境合作或環境權益競爭之外,還通過國際談判、制定國際生態環境法規等手段,規範人的生態環境行為,發揮協調人類與自然關係的功能。由此,生態外交往往集中反映了各國自身的生態權益與整個人類的生態權益、代內利益與代際利益、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環保技術轉讓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共同責任與區別責任等多對矛盾。
第三,生態外交具有很強的科技屬性,深受政治與技術互動作用及影響。在生態外交實踐中,圍繞著諸如臭氧層、外層空間、跨國酸雨、跨國海洋的保護、極地資源的利用保護、氣候變化等議題設定和利益博弈,無不源於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因此,誰掌握了相關生態環境領域最新和最權威的科技能力,誰就更容易掌握國際生態環境議題中規則的制定權。
第四,生態外交特別重視國際合作機制的建設。包括生態環境領域的資訊交流機制、溝通協商機制、環保能力建設機制、環保教育及人才培訓機制、生態環境的國際談判、立法、履約以及糾紛和衝突處理機制等。
第五,生態外交中國際規範日益全球化和趨同化。國際生態環境立法與國內生態環境立法之間、各國國內環境立法之間的相互借鑑、吸收、協調趨勢明顯。
隨著國際力量多極化和均衡化的發展,傳統上由已開發國家主導的國際生態外交格局開始扭轉。由於已開發國家依靠強大的經濟實力為後盾,掌握先進的科學技術、管理能力,由已開發國家率先啟動的生態外交的議程往往被其掌控,開發中國家則長期處於被動應對的從屬和邊緣地位,損害了開發中國家合理的生態環境權益和發展空間。新世紀以來,以新興大國的群體性崛起為標誌,開發中國家在多邊和雙邊的生態外交中的整體影響力迅速上升,為構建一個更加合理、公正、有序的國際生態政治新秩序注入新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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