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不立傳”是史志傳統之一,也是新方誌編纂的一條基本原則(修志行話之一)。凡人在世時,志書不以人物傳記收錄,去世後,“蓋棺定論”,方為立傳。舊志也有破例者。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1997年5月通過的《關於地方志編纂工作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人物誌堅持生不立傳的原則,在世人物的突出事跡以事系人入志。”在具體貫徹中,許多地方採取了“生不立傳,但可以入志”的原則。即堅持生不立傳,但對在世人物可以人物簡介(小傳、傳略)、人物表和以事系人形式入志。也有人認為,隨著社會的發展,續志周期的縮短,新編志書必然涉及許多在世人物,他們為兩個文明建設做出了突出貢獻,不充分反映他們的先進事跡是一大缺憾,因而主張應為生人立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