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高等學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意見》是2008年12月29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的檔案,共五條。
意見全文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高等院校:
《甘肅省高等學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甘肅省高等學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範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9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甘政發〔2007〕31號)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做好大學生醫療保障工作,現就我省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和全面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總體要求,堅持自願的原則,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後,與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一政策、統一管理;堅持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完善醫療保障資金籌集機制和費用分擔機制,合理確定適應大學生特點的醫療保障水平,重點保障基本醫療需求,並逐步提高;堅持從實際出發原則,建立健全符合高校實際情況的參保、繳費、就醫管理辦法,努力使參保大學生獲得便捷、高效、優質的醫療服務。
二、參保範圍
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獨立學院)、科研院所(以下統稱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生、研究生,均應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三、資金籌措
大學生參保所需費用主要採取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辦法解決。個人繳費按照所在統籌地區中小學生個人繳費標準繳納,原則上由大學生本人和家庭負擔,鼓勵有條件的高校對其繳費給予補助。政府補助按照高校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按照中小學生補助標準安排。
(一)部屬高校大學生按照每人每年80元標準從中央財政申請補助。
(二)省屬高校大學生除中央財政按每人每年40元補助外,省財政按每人每年40元補助標準給予安排。
(三)市州屬高校大學生除中央財政按每人每年40元,省財政按每人每年20元補助外,市州財政按本統籌地區市、縣兩級財政補助標準全額安排。
大學生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全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
四、醫療保障
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享受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重點解決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統籌地區應根據大學生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醫療費用支付範圍,待遇水平應不低於當地城鎮居民。高校應按現有規定,繼續做好大學生日常醫療工作。日常醫療所需資金,繼續按照高校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各市州、各高校要採取措施,對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按規定應由其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通過醫療救助制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和社會慈善捐助等多種途徑給予資助,切實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醫療費用負擔。
五、組織實施
各市州、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大學生醫療保障工作對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大學生就醫權益、提高大學生健康水平,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宣傳解釋工作。各市州政府要根據本實施意見,因地制宜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明確推進步驟,積極穩妥地推進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過渡,積極維護社會穩定。各級勞動保障、財政、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確保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順利進行。勞動保障部門具體負責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適合高校特點的大學生參保、繳費、就醫管理實施細則,確定合理的保障水平,精心組織實施。要將符合條件的高校醫療機構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方便參保大學生及時就醫。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針對高校實際情況,認真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工作,充分利用高校優勢,建立健全方便大學生參保就醫的業務流程規範。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調整支出結構,及時安排大學生參保補助資金,足額劃入財政專戶。各級教育部門和各高校要把組織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作為學校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安排專門機構、專人管理,切實做好相關工作。
《甘肅省高等學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甘肅省高等學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範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9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甘政發〔2007〕31號)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做好大學生醫療保障工作,現就我省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和全面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總體要求,堅持自願的原則,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後,與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一政策、統一管理;堅持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完善醫療保障資金籌集機制和費用分擔機制,合理確定適應大學生特點的醫療保障水平,重點保障基本醫療需求,並逐步提高;堅持從實際出發原則,建立健全符合高校實際情況的參保、繳費、就醫管理辦法,努力使參保大學生獲得便捷、高效、優質的醫療服務。
二、參保範圍
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獨立學院)、科研院所(以下統稱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生、研究生,均應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三、資金籌措
大學生參保所需費用主要採取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辦法解決。個人繳費按照所在統籌地區中小學生個人繳費標準繳納,原則上由大學生本人和家庭負擔,鼓勵有條件的高校對其繳費給予補助。政府補助按照高校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按照中小學生補助標準安排。
(一)部屬高校大學生按照每人每年80元標準從中央財政申請補助。
(二)省屬高校大學生除中央財政按每人每年40元補助外,省財政按每人每年40元補助標準給予安排。
(三)市州屬高校大學生除中央財政按每人每年40元,省財政按每人每年20元補助外,市州財政按本統籌地區市、縣兩級財政補助標準全額安排。
大學生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全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
四、醫療保障
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享受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重點解決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統籌地區應根據大學生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醫療費用支付範圍,待遇水平應不低於當地城鎮居民。高校應按現有規定,繼續做好大學生日常醫療工作。日常醫療所需資金,繼續按照高校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各市州、各高校要採取措施,對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按規定應由其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通過醫療救助制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和社會慈善捐助等多種途徑給予資助,切實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醫療費用負擔。
五、組織實施
各市州、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大學生醫療保障工作對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大學生就醫權益、提高大學生健康水平,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宣傳解釋工作。各市州政府要根據本實施意見,因地制宜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明確推進步驟,積極穩妥地推進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過渡,積極維護社會穩定。各級勞動保障、財政、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確保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順利進行。勞動保障部門具體負責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適合高校特點的大學生參保、繳費、就醫管理實施細則,確定合理的保障水平,精心組織實施。要將符合條件的高校醫療機構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方便參保大學生及時就醫。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針對高校實際情況,認真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工作,充分利用高校優勢,建立健全方便大學生參保就醫的業務流程規範。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調整支出結構,及時安排大學生參保補助資金,足額劃入財政專戶。各級教育部門和各高校要把組織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作為學校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安排專門機構、專人管理,切實做好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