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甘肅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甘肅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是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老齡事業發展,貫徹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甘肅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甘肅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22年7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29日
  • 通過會議: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
  • 通過時間:2015年11月27日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

條例公告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26號)
《甘肅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22年7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甘肅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7月29日

條例全文

甘肅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2015年11月27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2年7月29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六章 宜居環境和社會參與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老齡事業發展,貫徹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老年人權益保障以及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法律、行政法規對老年人權益保障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老年人社會保障制度和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環境,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建立與老年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三)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將不低於百分之六十的資金用於支持養老服務;
(四)制定養老服務規範和標準,配置轄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信息網路;
(五)培育和發展養老服務產業;
(六)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老齡事業發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任務的組織落實,並確定專職工作人員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和巡訪制度,開展敬老、養老、助老的宣傳教育活動和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社會各界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稚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治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生活,開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和尊重、優待、服務、贍養老年人先進事跡的宣傳,為老年人服務。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侵害人所在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老齡工作機構或者其他職能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單位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人要求回復的,受理單位應當及時回復處理結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一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第十二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子女以及其他親屬應當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權利,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其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
第十三條 老年人配偶應當依法履行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應當依法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履行扶養義務。
第十四條 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的日常生活。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回家看望老年人,通過電話、網路、書信等方式問候老年人,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和家庭勞務事宜。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陪護休假的權利。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以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第十七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醫療待遇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者挪用。
對患病、殘疾、失能(失智)等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政府有關機構應當提供上門服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政策,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老年人納入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和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等範圍,給予扶助。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定額或者全額補貼。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高齡津貼最低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補貼制度,並加強與殘疾人生活和護理補貼政策的銜接。
第二十條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去世後火葬的,符合國家和本省惠民殯葬規定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免費提供基本殯葬服務。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優先安排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公益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
第二十三條 新建城區和新建住宅區的養老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舊城區和已建成的住宅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建設規劃標準的,應當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進行配置。
第二十四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社會資源,制定鼓勵政策,扶持農村互助老人幸福院和城鎮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等建設。引導農村地區依託行政村、較大自然村,優先建設互助型養老服務設施;閒置的公共場所和設施,優先用於養老服務。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條件的農村互助老人幸福院和城鎮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等養老服務設施給予運營補貼,並建立增長機制。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適合老年人需求的生活、文化、體育、醫療、護理與康復等服務設施,通過購買服務、政策扶持等方式,支持民間資本興辦養老服務企業,建立健全居家養老服務網路平台和服務網點,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助行等多種便捷服務。
鼓勵社會各界及志願者為老年人提供幫助,通過認親養老、扶貧助老等方式,為孤寡、殘疾、失能(失智)、失獨等老年人提供幫助。倡導老年人互助服務。
發揚鄰里互助的傳統,提倡鄰裡間關心、幫助有困難的老年人。
第二十六條 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養老機構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老機構綜合監管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對公益性養老機構建設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性養老機構減半徵收。
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並免收相應的配套費;免收養老機構有線(數字)電視、固定電話、寬頻網際網路一次性接入費(安裝費),有線(數字)電視基本維護費按照不高於當地居民用戶終端標準的百分之五十收取。
第二十九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組織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轄區內常住老年人免費建立健康檔案,並提供健康指導和每年一次的免費體檢。
鼓勵社區和鄉鎮醫療衛生機構對老年人開展巡回醫療、保健、護理、康復、臨終關懷等服務。
第三十條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完善基本醫療保險社區服務制度,保證基層衛生服務機構為老年人就近治療常見病、慢性病。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醫養結合工作機制,根據老年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設施、資源,發揮互補優勢,促進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融合發展。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扶持和發展老年文化教育、體育健身、休閒旅遊、健康養生、精神慰藉等老齡產業。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發展養老服務產業,扶持企業開發、生產、經營安全有效的老年產品,鼓勵設立老年用品專櫃、專賣店和舉辦老年產品展示會,促進老年消費市場健康發展。
第三十三條 鼓勵保險機構依法開發推廣適合老年人的健康、意外傷害和長期護理等保險產品。金融機構對辦理轉賬、匯款業務或者購買金融產品等業務的老年人,應當提示相應風險。
第三十四條 禁止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老年人消費。
第三十五條 公安、人社、衛生健康、民政、住建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具體辦法,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移,與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等提供條件和服務。
第三十六條 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和新聞單位,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養老服務機構、老年學校等應當對老年人開展防火、防盜、防騙等宣傳教育活動。
第三十七條 老年人權益保障涉及其他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優待老年人的辦法,在政務服務、衛生保健、文體休閒、交通出行、公共商業服務、維權服務等方面給予老年人優待,逐步提高優待水平。
對常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給予同等優待。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政務服務場所、城鄉社區為民服務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諮詢引導、操作指導、優先辦理等優待服務,完善老年人服務設施,設定老年人優待標誌、標識,公布優待服務項目和內容。
第四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掛號、就診、繳費、檢驗、取藥、轉診、住院提供優先服務和便利條件,為高齡、重病、失能(失智)、殘疾等特殊老年人開設快速通道,並提供導醫服務。
提倡醫療機構和醫務工作志願者為老年人提供義診服務。
第四十一條 老年人持身份證等有效證件,享受下列文體休閒優待:
(一)尚未向社會免費的歷史遺址類博物館、地質公園、文物建築、風景區應當向老年人免費開放;
(二)政府興辦或者支持的體育場館應當安排一定時段向老年人免費開放;
(三)影劇院門票、旅遊景區內的觀光車、纜車等代步工具應當對老年人給予優惠;
(四)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文化、旅遊等設施,對老年人實行免費或者半價優惠服務。
第四十二條 老年人持身份證等有效證件,享受下列交通出行優待:
(一)火車站、汽車站、機場、碼頭等客運站(點)應當為老年人購票、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提供優先服務,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應當給予照顧和幫助;
(二)候車室、候機室、公共汽車、軌道交通等不實行對號入座的公共場所和交通工具應當設定總座(席)位不少於百分之十的“老幼病殘孕”座(席)位;
(三)六十周歲以上老年人半價乘坐城市市內公共運輸車,逐步實現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運輸車。
第四十三條 供電、供水、供氣、通訊、電信、有線電視等服務行業,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先、便利服務。
金融機構應當為老年人辦理業務提供便捷服務,幫助老年人解決運用智慧型技術方面的困難。
第四十四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健全完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體系,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為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為患病殘疾、行動不便的老年人上門服務。
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派出所、司法所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應當為老年人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幫助。
第六章 宜居環境和社會參與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根據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特點,統籌安排適合老年人的生活服務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文化體育設施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和其他公共場所,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相關標準和規範,建設無障礙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財政等部門和殘聯、老齡等組織機構,對現有公共場所和設施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畫,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的改造,推進坡道、電梯、扶手、座椅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改造,方便老年人生活。
公園、城區主要街道兩側、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應當設定老年人休息座椅;養老機構、老年人活動場所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定安全輔具。
第四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鼓勵老年人依法從事力所能及的社會活動。
第四十八條 制定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加大老年教育投入,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各類老年學校。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五十一條 不按照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五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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