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科技成果管理,規範科技成果登記程式,及時、準確、完整地獲取科技成果信息,促進科技成果推廣套用及產業化,根據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省級科技成果登記。
第二條 科技成果是指由單位、個人或其他組織完成的各類科學技術項目所產生的具有一定學術價值或套用價值,具備科學性、創造性、先進性等屬性的新發現、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新產品、新品種和新工藝等。一般包括:基礎理論成果、套用技術成果和軟科學成果。
第三條 科技成果登記以客觀、準確、及時為原則,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促進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四條 科技成果登記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省科技廳負責省級科技成果登記管理並指導全省科技成果登記工作;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對需辦理登記的科技成果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科技成果應當及時推薦到省科技廳予以登記。
第五條 省級科技成果登記的範圍:
執行省級(含省級)以上各類科技計畫(含專項)產生的科技成果,通過驗收、結題、行業準入、軟體登記,獲得專利(發明)授權以及其它方式評價的科技成果,符合登記條件的必須登記;非財政投入產生的科技成果,完成科技成果鑑定的必須登記,其他科技成果自願登記。
凡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國家科技保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省級科技成果登記的條件:
(一)國家各類科技計畫,按國家項目任務下達單位要求進行驗收、結題後,進行科技成果登記。其中無研發內容的項目不做科技成果登記。
(二)各類行業準入、發明專利,憑相關評價證明(行業準入證明、新藥證書、新品種證書等)、智慧財產權證明(發明專利證書、軟體登記證書)可直接進行科技成果登記。
(三)省科技廳下達的軟科學專項完成評審後,可進行科技成果登記。
(四)省科技廳下達的基礎研究計畫完成驗收、結題後,可進行科技成果登記。
(五)省科技廳下達的科技重大專項計畫、科技支撐計畫等研發類項目完成驗收後,可進行科技成果登記。
(六)省科技廳下達的星火計畫、富民強縣專項等立項時已有相關科研成果要求,驗收、結題後無新研發內容的不做科技成果登記;但確有新研發內容並取得創新成果,可進行科技成果登記。
(七)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下達的各類財政投入的科技研發類項目,對本地區、本行業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具有促進作用,確有研發內容並取得創新成果的,經省科技廳核准驗收後,可進行科技成果登記。
(八)非財政投入產生的科技項目,由企業牽頭完成或者企業主要參與完成且有明確研發內容和研發投入的,可在申請省級科技成果鑑定後,進行科技成果登記。
(九)非財政投入產生的重大套用技術成果,技術成熟並有明顯的創造性,經實踐證明套用,對本行業或本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科技進步具有重大促進作用,並獲得行業準入、發明專利等相關評價證明的,可在申請省級科技成果鑑定後,進行科技成果登記。
第七條 凡承擔國家、省級各類科技計畫項目或非財政資金產生的項目,通過驗收、結題、鑑定後項目承擔單位應於1個月內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手續。確有特殊原因的,提交延期說明並經省級科技成果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可延長至3個月,逾期不予辦理。
第八條 科技成果登記按照屬地化管理或行業管理原則,不得重複登記。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單位負責上報登記。
第九條 科技成果登記應提交《科技成果登記表》及下列材料:
(一)基礎理論成果:學術論文、學術專著,本單位學術委員會的評價意見和論文發表後被引用的證明。
(二)套用技術成果:相關的評價證明(科技計畫項目驗收證書或成果鑑定證書、法定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行業準許證明等);智慧財產權證明(發明專利證書、植物品種證書、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等),以及研製報告、查新報告、用戶證明等。
(三)軟科學研究成果:相關的評價證明(軟科學成果評審證書等)和研究報告。
第十條 省科技廳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科技成果,經批准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並由省科技廳出具登記證明。科技成果登記證明不作為確認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十一條 科技成果登記後,對無涉密要求的科技成果省科技廳將定期公布其科技成果簡介、創新點、完成單位和科研人員信息等,以實現科技成果共享。凡登記的科技成果應著眼於推廣套用,儘快形成生產能力或產生社會經濟效益。
第十二條 由財政投入為主、省科技廳組織和實施的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支持的科技成果實行科技成果報告制度,實現統一呈交、集中收藏、規範管理和共享使用,以促進科技成果的積累、傳播交流和轉化套用。
第十三條 科技成果登記工作分年度進行,按年度編寫甘肅省科技成果年度報告,向社會發布。
第十四條 科技成果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應遵守相關規定要求,凡擅自使用、披露、轉讓所登記科技成果的技術秘密,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凡存在爭議的科技成果,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科技成果,發現弄虛作假,剽竊、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註銷登記。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