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法律援助條例
- 地區:甘肅省
- 內容:法律援助
- 隸屬:法律檔案
甘肅省法律援助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修改意見的書面報告,相關報導,
甘肅省法律援助條例
(2011年7月29日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範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經濟困難和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是指司法行政部門確定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和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無償提供的法律服務。
本條例所稱法律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註冊登記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司法鑑定機構等。
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人員,是指律師、公證員、司法鑑定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及其他法律專業人員。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法律援助經費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機構,並向社會公布。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提供法律服務,並對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案件進行監督。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確定由鄉(鎮)、街道的司法所負責本轄區內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條 法律援助人員履行法律援助職責受法律保護,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
第六條 除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可以申請的法律援助事項外,經濟困難的公民有下列事項之一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一)因勞動關係請求經濟補償、賠償的;
(二)涉及虐待、遺棄或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
(三)殘疾人、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
(四)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傷害事故造成人身傷害請求賠償的。
第七條 申請法律援助公民的經濟困難標準由省司法行政部門會同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各市(州)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現狀、城鄉居民收入狀況和法律援助的供求等因素提出,報省人民政府確定後公布實施。
第八條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證明,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經濟困難證明應當如實載明申請人家庭人口、就業狀況、家庭年收入和主要經濟來源等情況。
第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對下列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免於審查: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城鎮居民;
(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三)養老院、孤兒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人員;
(四)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
(五)符合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人員;
(六)因見義勇為造成人身損害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人員;
(七)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
(八)人民法院指定辯護和給予司法救助的人員;
(九)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工傷賠償的農民工;
(十)途經本省因突發事件或者特殊情況需要援助的人員。
第十條 法律援助採取下列形式:
(一)解答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提供法律意見;
(二)刑事訴訟辯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
(三)民事訴訟代理;
(四)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代理;
(五)仲裁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
(六)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的公證證明、司法鑑定。
第十一條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過程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向法律援助人員了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進展情況;
(二)有證據證明法律援助人員未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
第十二條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及相關情況;
(二)提供合法、真實的證明和證據材料;
(三)協助法律援助人員調查案件事實。
第十三條 法律援助人員在法律援助過程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受援人提供與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材料;
(二)發現受援人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不履行義務嚴重影響法律援助工作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終止法律援助。
第十四條 法律援助人員在法律援助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二)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督,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延遲、中止或者終止承辦的法律援助事項;
(三)保守國家秘密和有關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隱私;
(四)不得利用法律援助事項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五條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按照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的有關規定提出;沒有規定的,申請人可以向申請事項發生地、爭議處理機關所在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
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都可以受理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向其中一個法律援助機構提出。
第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之間因受理申請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確定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
第十七條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出書面記錄。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能證明公民身份的其他有效證件,代理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二)經濟困難證明;
(三)申請人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法律文書和與案件相關的材料。
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確有困難,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有關情況認為確有必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可以決定對其提供法律援助。
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情形的人員,無需提供經濟困難證明。
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未按照要求補正或者說明的,視為撤回申請。
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需要查證的,應當向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調查核實,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九條 申請事項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先行給予法律援助,由申請人事後補交有關證明材料;法律服務機構也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但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提請法律援助機構審查確認:
(一)訴訟、仲裁時效期間即將屆滿的;
(二)必須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
(三)有其他緊急或者特殊情形的。
第二十條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主管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人的異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為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認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維持法律援助機構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之間根據需要可以移送法律援助事項,也可以聯合辦理同一法律援助事項。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委託異地法律援助機構代為調查取證、送達法律文書,受委託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辦理委託事項。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十日前將指定辯護通知書、起訴書副本、抗訴書副本或者判決書副本和抗訴狀等案件材料送交相應的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接到人民法院指定辯護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後三日內將確定的辯護律師書面回復人民法院。接受指派的辯護律師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完成閱卷。
第二十三條 受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員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不得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法律援助,但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受指派的法律服務機構和受援人雙方應當簽訂委託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但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受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屬實的,應當終止法律援助,前期提供法律援助所發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一)提供虛假經濟困難等證明材料的;
(二)提供虛假證據材料的;
(三)利用提供的法律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的。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撤銷法律援助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告知人民法院和接受指派的法律服務機構。
第二十六條 受援人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仲裁、鑑定費用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和鑑定機構等有關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緩收、減收或者免收相關費用。
第二十七條 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在法律援助案件辦結三十日內,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結案報告及相關材料。法律援助機構接到結案材料並審核後,應當及時足額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辦案補貼。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司法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核定。
第二十八條 法律服務機構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業整頓的處罰。
第二十九條 律師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或者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除律師以外的法律援助人員有上述情形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責令退還違法所得。
第三十條 法律援助人員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受援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為法律援助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甘肅省法律援助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法律援助是維護困難民眾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援助直接為困難民眾提供法律服務,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為使“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得以更好的貫徹落實,全國人大於1996年3月和5月相繼頒布實施的《刑事訴訟法》、《律師法》,正式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國法制體系中的地位。2001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建立法律援助體系。2003年9月1日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頒布實施,標誌著我國法律援助制度體系基本形成。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要“積極開展法律援助”,黨的十七大指出要擴大社會主義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我國政府簽字加入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和《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又稱《北京規則》)等國際公約中,都有對法律援助制度的規定。2009年6月9日召開的第五次全國法律援助工作會議指出:要逐步降低法律援助門檻,不斷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進一步完善各相關部門的協作機制,暢通法律援助渠道,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動法律援助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會議強調:要堅持把維護人民權益作為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把困難民眾是否滿意作為衡量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標準。並明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法律援助工作總的目標是:法律援助覆蓋面進一步擴大,提供能力進一步增強,更好地滿足困難民眾的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質量進一步提高,為困難民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務;法律援助經費投入進一步增加,基礎設施進一步完善,物質保障水平明顯提高;法律援助隊伍進一步壯大,法律援助工作者政治業務素質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顯著提高。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已經成為發展經濟、健全法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必然要求和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對於保障司法公正、維護司法人權、促進社會穩定,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意義。我省法律援助工作開展以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對法律援助隊伍建設、經費保障等方面都給予了很大支持。1999年3月25日,經省政府批准,甘肅省法律援助中心成立。2009年11月7日,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司法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甘政辦發〔2009〕206號),設立省司法廳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處。全省14個市(州)及甘肅礦區,86個縣(市、區)共有法律援助機構102個,其中經編制部門批准單設的有92個(行政編制47個、事業編制45個),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設立的機構10個。2007至2010年底,全省共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36870件,受援人數38207人,接待解答各類法律諮詢257180人(次),對規範和促進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困難民眾和特殊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進行了積極的實踐與探索。但是,隨著日益完善的依法行政制度的深入實施,我省法律援助工作還存在著不適應、不協調、不規範的問題,急需通過地方立法予以保障和解決:一是各級政府對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的認識還不深刻,與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的政策法規和人民民眾的新期待不相適應;二是法律援助從業人員數量和能力與法律援助需求不相適應。全省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349人,律師2230人(其中法律援助專職律師86人)、公證員220人,全省符合受援條件的人有1100多萬;三是法律援助業務經費投入1082.26萬元,其中:中央補助700萬元,省財政100萬元,市州財政135.09萬元,縣級財政157.17萬元,我省地方財政投入僅占36%。經費保障的不足,制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開展,影響了法律援助覆蓋面的進一步擴大;四是法律援助的申請條件、範圍、審批程式、指派、委託等不規範,不能完全適應人民民眾對法律援助的需要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五是法律援助各有關主體的權利義務不明確,需要儘快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機構與人民法院和民政、人社等部門及仲裁、司法鑑定等機構之間的工作協調機制。為了進一步貫徹實施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使該條例所確立的各項措施更加制度化、規範化和具體化,使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省法律援助事業又好又快發展,讓更多的貧弱殘者獲得法律援助,制定我省的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和依據為進一步落實“應援盡援”的工作要求,省司法廳草擬了《甘肅省法律援助條例(徵求意見稿)》,於2007年3月形成初稿,向省人大常委會以及省高級人民法院、省檢察院、省政府法制辦、省婦聯、省殘聯等相關部門徵求意見。在甘肅司法網上向社會徵求意見,組織市州和縣區司法局,對初稿進行了多次討論、修改。2009年,按照《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省委辦發〔2009〕93號)將“法律援助事業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法律援助納入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民眾權益機制”的“三納入”要求,又對《甘肅省法律援助條例(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2010年年初,省人大、省政府均將《甘肅省法律援助條例》列入2010年立法預備項目。2010年9月省司法廳正式上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向十四個市(州)和有關省直部門徵求意見,並在甘肅省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011年2月,省政府法制辦邀請省人大內司委、省人大法工委,和省司法廳一起,對條例送審稿進行了修改,2011年3月召開了法學專家、立法專家和法律援助律師等有關方面人員參加的立法論證會,會後根據專家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並經2011年5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主要制訂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公證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和《法律援助條例》等。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條例草案共三十二條,包括制定依據,法律援助概念,法律援助的範圍和形式,法律援助的申請、審查和受理,法律援助的實施,受援人、法律援助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等。1.關於法律援助的概念。條例草案第二條對法律援助的性質、作用進行了規定:法律援助是指司法行政部門確定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提供的無償法律服務。同時根據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任務重,援助範圍廣的特點,在第四條對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中“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的內容進行了細化,明確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並賦予縣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下放許可權,將法律援助工作延伸至鄉(鎮)和街道司法所來承擔。2.關於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落實問題。首先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事業發展,建立法律援助的經費保障機制。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要承擔法律責任;應當向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和其他社會組織人員支付辦案補貼等。這些規定的落實,都需要由政府財政給予最低限度的經費投入予以保障,依法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同時保證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事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法律援助所需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3.關於法律援助部門協作問題。在建立法律援助部門之間的協作機制,暢通法律援助渠道,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方面,主要對司法行政部門、其他有關政府部門、法院、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援助機構相互協作與支持配合,明確了義務和責任。條例草案第七條規定了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由省司法行政部門會同省民政、人社等部門提出;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由省司法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核定。第十九條就法律援助機構之間的協作事項提出要求。第二十條就人民法院與法律援助機構之間工作的銜接予以明確。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和司法鑑定機構關於受援人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仲裁、鑑定費用的有關內容。4.關於法律援助便民利民措施。為給困難民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務,條例草案在便民、利民方面,明確了免於審查經濟狀況和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了九類人員免於審查經濟狀況直接提供法律援助,第二十一條規定了三種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切實考慮特殊和緊急情況需要援助的人民民眾,為他們打開方便之門及時提供援助。尤其是第九條第九項“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工傷賠償的農民工”的內容,符合當前形勢。農民工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湧現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大量農民進城務工,為城市創造了財富,為農村增加了收入,為城鄉發展注入了活力。但是,近年來,拖欠農民工工資、農民工因工傷事故得不到及時救治等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問題相當嚴重。黨和國家高度關注農民工問題,把保護農民工的各項合法權益,作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突出問題加以對待。因此,為了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有關精神,在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工傷賠償的農民工免於審查其經濟狀況可以直接提供法律援助,使國家政策法律化、規範化。5.關於法律援助範圍問題。在“應援盡援”方面,重點解決擴大範圍,降低門檻,最大限度的滿足困難民眾和弱勢群體的法律需求。條例草案第六條在規定法律援助範圍時,遵循了以下兩個原則:一是法制統一的原則,對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明確規定應當給予法律援助的,直接將其列為當然的法律援助範圍;二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的授權,為使其他弱勢群體也能夠平等地獲得法律保護,在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省法律援助實際情況、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省司法廳關於甘肅省法律援助事項補充範圍和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08〕95號),在條例草案第六條適當地將法律援助範圍擴大了四類:第一、二類“因勞動關係請求經濟補償、賠償的”、“涉及虐待、遺棄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近年來因勞動關係糾紛和家庭矛盾糾紛逐年大幅上升,並因不能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引發暴力事件和群體性上訪,給社會造成了很多不安定因素,增加這類援助對象,對促進社會和諧與穩定具有積極的作用。第三類“殘疾人、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涉及的對象均是社會弱勢和特殊群體,在特定範圍內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能有效保護其合法權益。笫四類“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受害人請求賠償的”。是鑒於法律援助機構及時為經濟困難的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幫助其獲得應有的損害賠償,不但能夠使其受傷的身體得到及時治療,減輕其精神上的痛苦,而且能夠及時化解事故雙方當事人的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2011年5月20日,省十一屆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甘肅省法律援助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多年來,特別是2003年9月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頒布實施後,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有效開展,在保障弱勢群體合法權益、實現司法公正以及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實踐中還存在著諸如相關部門協助配合不夠;申請條件、審批程式等不規範;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不夠明確;經費保障水平偏低,難以滿足實際工作需求等情況和問題,制約了法律援助事業的進一步發展,需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規範。同時,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對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項的範圍、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等事項,授權地方做出補充和細化的規定,也需要通過地方性法規加以明確和統一。因此,制定《甘肅省法律援助條例》是十分必要的。2010年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將條例列為立法預備項目後,省司法廳積極著手開展條例草稿起草工作。省政府法制辦在向全省十四個市(州)及省直相關部門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通過網際網路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根據各方面反饋的意見反覆進行了修改。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前介入,深入開展調研工作,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建議,並赴浙江、江西等省考察學習,多次參與草稿的研究、論證和修改。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以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規範法律援助行為、促進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為立法宗旨,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明確了法律援助的概念,法律援助的事項範圍和形式,法律援助的申請、審查和受理,法律援助的實施以及受援人、法律援助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等,是對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的補充和細化,內容比較全面,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基本成熟,建議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同時,對條例草案提出如下具體修改建議:一、建議刪去第一條中的“民眾”兩字。二、建議在第二條第二款中的“司法行政部門”前加“縣級以上”幾字,並將“或者”改為“和”。三、建議將第七條修改為“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由省司法行政部門會同省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各市(州)的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和城鄉居民收入狀況以及法律援助的供給、需求等因素提出,報省人民政府確定後公布實施。”四、建議將第十三條第二項中“嚴重影響其辦案的”修改為“嚴重影響法律援助工作開展的”,並將“可以”改為“應當”。五、第二十八條關於“除律師以外法律援助人員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或者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責令退還”的規定容易產生歧義,建議修改為“法律援助人員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或者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責令退還”,並增加一款“律師有上述情節的,按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作為該條第二款。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修改意見的書面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1年7月25日下午對《甘肅省法律援助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分組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二次審議稿充分吸收了一審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已基本成熟,建議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7月27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逐條審議,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一、建議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條中增加一款內容,即:“本條例所稱法律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註冊登記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司法鑑定機構等”作為草案表決稿第二條第三款。二、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法律援助經費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三、建議刪除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條第一款中“根據需要”和第三款中“根據工作需要”的表述。四、建議刪除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條中“所在機構賠償後,可以向有關法律援助人員追償”的表述。五、建議在草案二次審議稿增加一條內容,即:“違反本條例規定,為法律援助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作為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二條。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個別文字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修改意見提出了《甘肅省法律援助條例(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相關報導
省政府新聞辦9月23日下午舉行新聞發布會,就《甘肅省法律援助條例》出台的過程、主要內容和特點等情況進行介紹。
據介紹,《甘肅省法律援助條例》被列入省人大2010年立法預備項目。今年5月28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了《條例》草案,並進行了分組討論。7月29日,《條例》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10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三十三條,明確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城鎮居民,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養老院、孤兒院等社會福利機構由政府供養的人員,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等群體,可以免於接受經濟狀況審查,享受法律援助。
除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申請法律援助事項外,條例還擴大了法律援助事項範圍。例如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等造成人身傷害請求賠償的,均可以申請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