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汽車業商會章程

甘肅省汽車業商會於2012年9月8日上午在寧臥莊賓館小禮堂隆重召開成立大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汽車業商會章程
  • 地區:甘肅省
  • 性質:章程
  • 適用協會:汽車業商會
我商會是甘肅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直接登記的第一個試點單位,是服務於廣大汽車銷售、汽車維修、汽車用品和二手車交易等企業經營者的全省性行業組織。作為行業的組織,通過開發具有創意性的會員服務項目,搭建汽車企業與政府、汽車生產廠家及消費者溝通的橋樑,營造汽車企業共同的家。
會員服務範圍:通過參政議政,積極為會員反映行業訴求。提供法律、金融、合資合作諮詢等相應支持。定期開展各種會務、會展、培訓、考察等活動,搭建汽車企業交流、合作往來的平台。幫助汽車企業與政府、汽車生產廠家及消費者之間進行溝通。通過自辦刊物、網站以及與媒體合作,宣傳推廣會員企業、傳遞行業熱點,提供行業資訊。引導會員誠信經營,推進行業自律。
甘肅省汽車業商會財務制度
一、認真遵守國家財經紀律,嚴格控制財務支出,自覺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審計部門監督。每工作年度收支情況報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二、收入管理
本商會通過以下方式取得合法收入,並開具加蓋商會財務專用章的統一收據,有關款項及時列入商會收入賬戶:
1、會費:會員為1000元、理事為2000元、常務理事為5000元、副會長為15000元、常務副會長為20000元、會長為30000元。會費按年度計,每年6月30日前為當年會費繳納的最後期限。
2、贊助費:在商會成立和每次換屆及大型活動時自願繳納,贊助費需徵得交費人同意方可使用;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手續費收入;
5、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三、支出管理
本會的經費使用依據民主理財,取之於會員、用之於會員的原則,按照商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使用。主要用於以下八個方面:
1、辦公費(含辦公用品購置費、文印費、書報費、郵電費、電話費及商會簡報、會刊印刷費等);
2、差旅費;
3、辦公場所租賃費、水電費;
4、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及福利費;
5、會務費(會員大會、監事會、理事會、常務會長辦公會、秘書處工作會議、以及以商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費用);
6、商會的外事活動經費;
7、商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支出;
8、與商會有關的其他正常開支。
四、商會經費開支實行年度預算制
年初,秘書長根據商會上年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工作需要,向常務理事會或常務會長會議報告年度經費預決算,經常務理事會或常務會長會議討論通過後執行。
五、商會財務開支實行逐級審批制度
使用和審批程式,屬於一般日常辦公費,經商會有關會議研究確定的工作人員工資和補貼及福利費,每年做出一次預算;各種會議、講座、經驗交流表彰會的會務費、各種文體活動費、接待費分別做出專項預算。屬於固定資產購置的耐用品、商會大型活動(包括年度會員大會、組團業務考察等活動)、社會捐資和贊助等重大開支,為會員服務活動等較大支出,事先編制預算交由常務會長會議審定。貳仟元以內的支出由秘書長簽字審批,在伍仟元以內的支出由主管財務副會長簽字審批,在伍仟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由會長簽字審批,壹萬元以上的支出由常務副會長會議研究決定。以上各種開支必須由經手人簽字,按規定審批許可權範圍內領導簽字後,呈報會長審批報銷。各項費用支出必須有合法的原始憑證,即所有發生的費用均須持有填寫完整、清楚的正式票據並註明用途,對手續不全,不符合財務制度的費用支出,一律不予報銷。
六、商會的會計組織工作按國家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商會常設機構設專職出納員一名,兼職的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一名,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性。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嚴格遵守和維護財經紀律,保護商會資產的安全完整,並按規定編報會計報表。會計人員離崗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出納員的主要任務是登記捐贈費、會費收入和其他款項的收款,經費支出,辦理銀行存款和現金收付,檢查票據的有效性和用途,定期向秘書長、主管財務副會長和會長書面報告財務收支情況等。
七、秘書長定期向常務會長會議報告財務收支情況,並由主管財務的執行會長向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通報商會財務收支審查情況,並定期接受監事會的質詢。商會換屆或法定代表人更換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八、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依照國家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各項財產物品的購置必須本著實際需要,要事先編制計畫並提出預算,經會長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任何無計畫、無請示或超標準購置財產物品的,其費用由當事人自理。
甘肅省汽車業商會誠信公約
為了推進我省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甘肅省工商聯汽車業商會全體會員經過充分醞釀和協商,特制定本公約。
一、汽車對消費者而言,既是一件耐用的高檔消費品,又是一個涉及生命安全的生活用品,因此,我們要本著消費者利益至上的原則,真正做到為消費者負責,提供放心滿意的汽車、相關用品和服務。
二、嚴把質量關。須從正規的、信譽度高的廠家採購進貨,不經營無生產廠家、無質量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
三、合理確定銷售價格。在接受政府物價部門指導的前提下,堅持市場化原則,確定合理的價格。堅決反對、禁止採取價格同盟等行為。
四、自覺遵守商業道德規範。鄭重承諾:堅決不賣假貨,不以次充好。
五、對違約行為必須進行懲處。凡有違反上述約定的,情節輕微的由汽車業商會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要在商會建立的“黑名單”中予以曝光,並轉報政府有關執法部門依法懲處。
為了保證公約的落實,誠懇歡迎社會各界的監督,發現問題請向甘肅省工商聯汽車業商會投訴。
甘肅省汽車業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組織名稱
組織名稱:甘肅省汽車業商會
英文:Automotive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英文縮寫:ACCI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
由從事汽車業的非公有制經濟人士自願組成的在甘肅省區域範圍內的非營利性的服務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團結會員企業,為會員企業健康發展和促進甘肅經濟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商會在甘肅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登記註冊並接受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的指導思想
以“倡導綠色環保、構建和諧社會”為奮鬥目標,把“汽車讓都市生活更美好”的思想貫穿到汽車業的發展中,引導行業的平穩較快發展。
第六條 本商會的住所
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天水北路 82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 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交流,對會員企業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我省汽車業發展進行調研並提出意見和建議,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二) 組織會員之間的交流合作,為會員提供法律、信息諮詢服務。不定期舉辦汽車業發展論壇、展會和會員聯誼會,促進交流和共同發展。
(三) 加強行業自律,積極營造汽車業經營的有序、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
(四) 對會員進行創業指導、教育培訓、考察交流等服務。
(五) 組織會員積極參與慈善捐助等社會公益活動。
(六) 創辦商會會刊、網站。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須在甘肅省內從事汽車生產、流通經營、管理的企業單位,以及與汽車行業有關的單位、部門及個人;
(二) 擁護本商會章程;
(三) 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四) 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出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活動,在經濟、技術諮詢和業務培訓中可以享受優惠待遇;
(三) 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要求本商會反映自己的正確意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五) 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商會的章程,執行本商會的決議,維護本商會的權益;
(二) 積極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按時完成本商會安排的工作;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者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加,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人數達到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召開會員大會。經理事會和半數以上的理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對本章程第十三條所列(一)(二)(四)(五)項作出決議,須由出席會議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作出。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一)(三)(五)(六)(七)(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
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但選舉產生的人選須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
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秘書長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
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主要負責人,報會長同意後,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
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有關單位和部門的資助;
(四) 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質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稅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九條 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經省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之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2年9月8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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