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引洮工程移民安置辦法

《甘肅省引洮工程移民安置辦法》是甘肅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引洮工程移民安置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4年6月26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第45次阿戲鴉煉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7月7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9號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引洮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維護移民合法權益,保證引洮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引洮工程移民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引洮工程淹沒區和移民安置區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宙疊市禁強對移民工作的領導,做好國家移民政策的宣傳和移民的思想工作,保持社會穩定和正常的生產秩序。
第四條 引洮工程移民安置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資金包乾、業主參與、綜合監理的管理體制。
甘南州政府、定西市政府和移民安置地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引洮工程的移民及安置工作。
引洮工程淹沒區和移民安置地的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引洮工程的移民及安置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 引洮工程移民安置貫徹開發性移民的方針,統籌使用移民資金,合理開發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多渠道、多形式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產、生活水平逐步達到或超過原有水平。
第六條 引洮工程移民安置實行國家扶持和自力更生相結合的原則,採取前期補償、補助與後期生產扶持結合的辦法,兼顧國家、集體和移民個人的利益。
引洮工程淹沒區、移民安置地的人民政府和民眾應顧全大局,服從省上的統一安祖臘排,正確處理移民安置和經濟發展的關係。
第七條 引洮工程移民安置實行移民任務和移民資金包乾的原則。引洮工程移民資金實行包乾管理後,除價格指數變動、國家政策調整和發生不可抗力外,不再增加移民資金。
引洮工程移民安置由引洮工程項目法人按照國家批准的補償安置項目及標準,與甘南州政府、定西市政府和移民安置地政府簽訂移民任務及移民資金包乾協定。
第二章 移民規劃及安置
第八條 甘南州政府、定西市政府和移民安置地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會同引洮工程項目法人編制本州、市的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省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引洮工程移民安置分年實施,有關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引洮工程項目法人編制下達移民安置年度計畫。
經批准的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及年度計畫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修改;確需調整或修改的,應按原批准程式報批。
第九愚鍵牛條 列入年度計畫的移民工程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補償項目應將國家確定的補償內容、標準及記臘姜支付方式向移民公布,並按移民搬遷安置進度支付補償資金;移民個人應得的補償資金必須全額兌付到戶。
第十條 引洮工程移民安置用地按照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和土地規劃,由移民安置地政府一次審批、分期劃撥,並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就地後靠或結合小城鎮建設安置移民的用地,由所在地的縣人民政府統一安排。集中外遷安置移民的用地,由省政府統一安排,安置地政府具體實施。
第十一條 因引洮工程的建設,土地被全部徵用並在城鎮自謀職業的農村移民,經本人申請,有關縣人民政府批准,可轉為非農業戶口。
移民自願投親靠友的,由遷出地和安置地的縣人民政府與移民簽定協定,辦理有關手續。遷出地人民政府應當將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交給安置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移民的生活和生產。
第十二條 移民安置地政府應合理調整土地,鼓勵移民在安置地發展優質、高效、高產農業和生態農業。在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發展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安置移民。
第十三條 引洮工程移民安置中,農村居民點及住宅的建設應根據移民安置實施規劃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村莊臘汽店和集鎮規劃建設的有關規定,按照因地制宜,統一規劃、有利生艱敬辨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布局和建設。
移民建造住宅,可以分戶建造,也可以按自願原則統一建造。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不得強行規定建房標準。
第十四條 鄉鎮遷建應按照移民安置規劃,編制鄉鎮遷建區詳細規劃。
鄉鎮公共建築和基礎設施遷建補償資金、鄉鎮遷建的單位和居民搬遷的補償資金實行包乾管理。
鄉鎮基礎設施遷建、單位和居民的搬遷,因擴大規模和提高標準超過包乾資金的部分,按誰決策誰承擔的原則自行解決。
第十五條 需要遷建的鄉鎮應當提前建設基礎設施。對自籌資金或使用非移民資金提前搬遷的單位和居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減少其應得的移民資金數額。
第十六條 因引洮工程蓄水被淹沒的道路、橋樑、水利工程、電力設施、電信線路、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需要復建的,應按照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和經濟合理的原則,預先在淹沒線以上進行復建。復建補償資金實行包乾管理,其數額按照原規模、原標準或者為恢復原功能所需投資核定。
第十七條 引洮工程移民安置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移民安置工程完成後,州、市水庫移民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結果報省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完成後,由省政府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通過後報省政府備案。
第十八條 省上有關部門應對引洮工程移民安置地的基礎設施、社會事業及環境保護建設給予支持。
第三章 淹沒區管理
第十九條 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引洮工程淹沒區的基本建設的管理和戶籍管理。自停建令發布之日起,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的,一律不予補償;自行遷入淹沒區的人口,不負責搬遷安置。
第二十條 按照引洮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必須搬遷的單位和個人,在得到相應安置補償後,不得拒絕搬遷或藉故拖延搬遷。已經搬遷的,應及時辦理補償銷號手續,不得返遷或要求再次補償。
第二十一條 引洮工程建成後形成的水面和消落區由工程管理單位統一開發利用,在服從水庫統一調度和保證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優先組織當地移民開發利用。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移民資金的管理、撥付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實行基本建設會計制度和報表制度。移民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在國有商業銀行專戶存儲,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
第二十三條 項目法人應按包乾協定將移民資金及時撥付有關州、市人民政府,不得拖欠;有關州、市人民政府根據移民安置年度計畫及時將移民資金撥付到各類移民項目上,不得滯留。
第二十四條 各級水庫移民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移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定期分析計畫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計畫執行、移民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並接受監督檢查。
有移民任務的鄉村應對移民資金的使用情況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十五條 各級審計、財政、監察部門應加強對移民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和監察,依法履行國家法律賦予的職責。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引洮工程移民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未經批准,擅自調整、更改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和移民年度計畫的,由規劃、計畫的審批單位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條 對擠占、挪用、截留移民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還,並對該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引洮工程移民工作中,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因引洮工程的建設,土地被全部徵用並在城鎮自謀職業的農村移民,經本人申請,有關縣人民政府批准,可轉為非農業戶口。
移民自願投親靠友的,由遷出地和安置地的縣人民政府與移民簽定協定,辦理有關手續。遷出地人民政府應當將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交給安置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移民的生活和生產。
第十二條 移民安置地政府應合理調整土地,鼓勵移民在安置地發展優質、高效、高產農業和生態農業。在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發展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安置移民。
第十三條 引洮工程移民安置中,農村居民點及住宅的建設應根據移民安置實施規劃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的有關規定,按照因地制宜,統一規劃、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布局和建設。
移民建造住宅,可以分戶建造,也可以按自願原則統一建造。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不得強行規定建房標準。
第十四條 鄉鎮遷建應按照移民安置規劃,編制鄉鎮遷建區詳細規劃。
鄉鎮公共建築和基礎設施遷建補償資金、鄉鎮遷建的單位和居民搬遷的補償資金實行包乾管理。
鄉鎮基礎設施遷建、單位和居民的搬遷,因擴大規模和提高標準超過包乾資金的部分,按誰決策誰承擔的原則自行解決。
第十五條 需要遷建的鄉鎮應當提前建設基礎設施。對自籌資金或使用非移民資金提前搬遷的單位和居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減少其應得的移民資金數額。
第十六條 因引洮工程蓄水被淹沒的道路、橋樑、水利工程、電力設施、電信線路、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需要復建的,應按照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和經濟合理的原則,預先在淹沒線以上進行復建。復建補償資金實行包乾管理,其數額按照原規模、原標準或者為恢復原功能所需投資核定。
第十七條 引洮工程移民安置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移民安置工程完成後,州、市水庫移民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結果報省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完成後,由省政府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通過後報省政府備案。
第十八條 省上有關部門應對引洮工程移民安置地的基礎設施、社會事業及環境保護建設給予支持。
第三章 淹沒區管理
第十九條 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引洮工程淹沒區的基本建設的管理和戶籍管理。自停建令發布之日起,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的,一律不予補償;自行遷入淹沒區的人口,不負責搬遷安置。
第二十條 按照引洮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必須搬遷的單位和個人,在得到相應安置補償後,不得拒絕搬遷或藉故拖延搬遷。已經搬遷的,應及時辦理補償銷號手續,不得返遷或要求再次補償。
第二十一條 引洮工程建成後形成的水面和消落區由工程管理單位統一開發利用,在服從水庫統一調度和保證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優先組織當地移民開發利用。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移民資金的管理、撥付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實行基本建設會計制度和報表制度。移民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在國有商業銀行專戶存儲,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
第二十三條 項目法人應按包乾協定將移民資金及時撥付有關州、市人民政府,不得拖欠;有關州、市人民政府根據移民安置年度計畫及時將移民資金撥付到各類移民項目上,不得滯留。
第二十四條 各級水庫移民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移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定期分析計畫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計畫執行、移民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並接受監督檢查。
有移民任務的鄉村應對移民資金的使用情況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十五條 各級審計、財政、監察部門應加強對移民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和監察,依法履行國家法律賦予的職責。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引洮工程移民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未經批准,擅自調整、更改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和移民年度計畫的,由規劃、計畫的審批單位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條 對擠占、挪用、截留移民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還,並對該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引洮工程移民工作中,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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