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廣告條例

《甘肅省廣告條例》旨在規範廣告活動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1月29日通過並公布,共四十一條,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廣告條例
  • 發布機關: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8年11月29日
  • 公布時間:2018年11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修改情況的報告,審查意見,

條例發布

《甘肅省廣告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1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1月29日

條例全文

甘肅省廣告條例
(2018年11月29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規範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廣告活動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廣告業發展和廣告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可以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和信息通報制度,加強行業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廣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鼓勵和支持廣告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推動廣告行業誠信建設。
第六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八條下列廣告,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外,還應當明示以下內容:
(一)涉及優惠內容或者措施的廣告,應當具體標明優惠的商品品種或者服務項目的時限、幅度、數額;
(二)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性能、功能、用途、質量、成分等內容;
(三)以郵購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廣告,應當在顯著的位置標明廣告主的真實姓名或者名稱、詳細地址、聯繫時間、方式以及收到匯款後寄出郵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時限;
(四)所宣傳的商品或者服務涉及新工藝、新技術的,應當標明認定機構。
第九條廣播電台等傳播媒介發布的音頻廣告播放前應當有“廣告時段”等語音提示,電視台、網際網路、報刊等傳播媒介發布的視頻、圖片、文字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字樣,以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第十條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第十一條藥品廣告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外,不得含有醫療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診療項目、診療方法以及有關義診、醫療諮詢、開設特約門診等醫療服務的內容。
處方藥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不得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不得以贈送醫學、藥學專業刊物等形式向公眾發布處方藥廣告。
非處方藥廣告不得利用公眾對於醫藥學知識的缺乏,使用公眾難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醫學、藥學術語,造成公眾對藥品功效與安全性的誤解。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的人物專訪、專題報導等宣傳內容,可以出現醫療機構名稱,但不得出現有關醫療機構的地址、聯繫方式等醫療廣告內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時間段或者版面發布該醫療機構的廣告。
第十三條醫療器械廣告,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外,不得出現下列內容:
(一)使用專家、醫生、患者、未成年人或者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的名義進行廣告宣傳;
(二)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適應所有症狀等內容;
(三)聲稱或者暗示該醫療器械為正常生活或者治療病症所必須等內容;
(四)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該醫療器械能應對現代緊張生活或者升學、考試的需要,能幫助改善或者提高成績,能使精力旺盛、增強競爭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內容;
(五)在向個人推薦使用的醫療器械廣告中,利用消費者缺乏醫療器械專業、技術知識和經驗的弱點,使用超出產品註冊證明檔案以外的專業化術語或者不科學的用語描述該產品的特徵或者作用機理;
(六)含有無法證實其科學性的所謂“研究發現”“實驗或數據證明”等方面的內容;
(七)含有“安全”“無毒副作用”“無效退款”“無依賴”“保險公司承保”等承諾性用語。
第十四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第十五條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電視、網路等廣告宣傳保健食品時,“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提示應當始終出現。
第十六條保健食品廣告中有關保健功能、產品功效成分、標誌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傳,應當以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的說明書內容為準,不得任意改變。
第十七條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第十八條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戶外發布菸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傳送任何形式的菸草廣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菸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等內容。
菸草製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菸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等內容。
菸草廣告中應當標明“吸菸有害健康”的忠告語。
第十九條理財產品、投資諮詢等金融服務廣告,應當明確告知投資條件、期限、收益回報以及投資契約有效期內的投資人權利限制,並含有風險提示的內容。
理財產品、投資諮詢等金融服務廣告,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的內容;不得誇大或者片面宣傳金融服務或者金融產品,對可能存在的投資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應當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
第二十條發布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標明房屋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周邊環境、樓層、面積、房屋結構、戶型、產權關係、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號,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五)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內容,對項目情況進行的說明、渲染有悖社會良好風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含有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關於品種名稱、生產性能、生長量或者產量、品質、抗性、特殊使用價值、經濟價值、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範圍和條件等方面的表述應當真實、清楚、明白,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作科學上無法驗證的斷言;
(二)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三)對經濟效益進行分析、預測或者作保證性承諾;
(四)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等廣告參與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契約,並存檔備查,三年內不得銷毀。
第二十三條廣告設計、製作、發布的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應當在經營場所或者網路平台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傳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傳送廣告。
以電子信息方式傳送廣告的,應當明示傳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繫方式,並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第二十五條利用網際網路發布、傳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路。在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
網際網路廣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
(二)未經允許,在用戶傳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連結;
(三)提供或者利用應用程式、硬體等,對他人正當經營的廣告採取攔截、過濾、覆蓋、快進等限制措施;
(四)利用網路通路、網路設備、應用程式等,破壞正常廣告數據傳輸,篡改或者遮擋他人正當經營的廣告,擅自載入廣告;
(五)利用虛假的統計數據、傳播效果或者網際網路媒介價值,誘導錯誤報價,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他人利益。
第二十六條網際網路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應當核對所發布前端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對連結內容進行審查,並將連結內容作為證明前端廣告內容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明材料一併審查並保存備查。
網際網路廣告主對跳轉連結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連結內容作出修改的,廣告主應當及時將修改內容通知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應當再次核對廣告內容。
網際網路廣告發布者發布廣告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連結的頁面存在違法廣告的,應當採取刪除、禁止、斷開連結等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七條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布網際網路廣告的,應當在所發布廣告的技術代碼中準確標明“廣告”標記和廣告主、廣告發布者的名稱、地址、廣告內容。通過程式化購買方式發布網際網路廣告的,應當在廣告展示頁面中標明廣告發布者名稱。
未參與網際網路廣告經營活動、僅為網際網路廣告提供信息服務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利用其信息服務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採取刪除、禁止、斷開連結等措施予以制止。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廣告監督檢查和指導,及時採取技術手段保存涉嫌違法廣告的證據材料,如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有關廣告的信息及數據,協助查處廣告違法行為,採取措施停止違法廣告內容的傳播。
第二十八條網路遊戲廣告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內容健康向上、寓教於樂的網路遊戲。
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網路遊戲廣告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和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網路遊戲廣告不得含有可將遊戲裝備、道具、積分等虛擬財產兌換或者變相兌換成現金、財物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依法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廣告審查機關應當自作出審查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批准的廣告批文。
第三十條鼓勵、支持開展公益廣告活動,鼓勵、支持、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公益廣告宣傳。
各類廣告發布媒介均有義務刊播公益廣告。
第三十一條公益廣告應當保證質量,內容符合下列規定:
(一)價值導向正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體現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藝術表現形式得當,文化品位良好;
(四)語言文字使用規範。
公益廣告內容應當與商業廣告內容相區別,商業廣告中涉及社會責任內容的,不屬於公益廣告。
有關公益廣告的適用、管理以及播放要求等其他規定,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廣告監測制度,完善監測措施,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違法廣告行為。違法廣告的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行政執法的證據。
第三十三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通過網頁、電子郵件、手機客戶端、即時通信工具等發布的新媒體廣告的監督管理。公安、網信、通信等部門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攔截、禁止、斷開連結或者刪除違法廣告,並配合提供記錄、證據等相關材料。
第三十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檔案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提供。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違法廣告。舉報時應當說明具體的舉報事項,提供違法廣告發布的媒介、時間等有關材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受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妨礙社會公共秩序、不良傾向和導向的廣告以及侵害廣大消費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虛假廣告,應當建立健全廣告監管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藥品廣告含有醫療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診療項目、診療方法以及有關義診、醫療諮詢、開設特約門診等醫療服務的;
(二)醫療機構的人物專訪、專題報導等宣傳內容出現醫療機構地址、聯繫方式等醫療廣告內容的,或者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時間段、版面發布該醫療機構廣告的;
(三)廣告參與者未滿三年銷毀書面契約檔案材料的;
(四)網路遊戲廣告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和違法犯罪行為、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含有將遊戲裝備、道具、積分等虛擬財產兌換或者變相兌換成現金、財物內容的。
第三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在履行廣告監測職責中發現的違法廣告行為或者對經投訴、舉報的違法廣告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廣告審查機關和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有前兩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法律、行政法規對廣告違法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31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7月30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02年3月30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二次修正,2004年6月4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的《甘肅省廣告監督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9月19日對《甘肅省廣告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草案貫徹中央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調整情況,修改了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內容,根據市場活動的新特點、新變化,補充完善了新的內容,加強了對廣告行為的規範,總體可行。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常委會法工委針對這些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向省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市州人大常委會、立法聯繫點以及立法顧問等廣泛徵求意見,召開了專家論證會,並組成調研組赴平涼、慶陽等市進行了立法調研。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調研情況,會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再次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研究和修改。11月1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常委會財經工委相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關於廣告中的絕對化用語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立法顧問和相關部門提出,修訂草案對廣告中絕對化用語的概念性表述和對絕對化用語的除外規定應當全面、準確、有依據。鑒於對廣告絕對化用語的界定及除外情形,國家目前尚無相關法律作出規範,修訂草案的規定難以窮盡非絕對化用語的所有情形,也容易引起歧義。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刪去修訂草案第七條的規定。
二、關於網路遊戲廣告
有的立法顧問提出,網路遊戲對人們的生活影響較大,尤其是有的未成年人沉迷其中,嚴重損害了其身心健康。應當正確引導社會大眾對網路遊戲的認識,對網路遊戲廣告中不健康的內容予以限制。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二十條修改為三款,作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為:“網路遊戲廣告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內容健康向上、寓教於樂的網路遊戲”;第二款為:“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網路遊戲廣告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和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第三款為:“網路遊戲廣告不得含有可將遊戲裝備、道具、積分等虛擬財產兌換或者變相兌換成現金、財物的內容”,同時在法律責任中增加了相應的處罰規定。
三、關於公益廣告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立法顧問和相關部門提出,公益廣告作為傳播社會道德、責任和義務的重要手段,對營造文明和諧的社會氛圍具有重要意義,條例應當將其納入規範的範圍。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兩條內容,第一條為:“鼓勵、支持開展公益廣告活動,鼓勵、支持、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公益廣告宣傳。”“各類廣告發布媒介均有義務刊播公益廣告。”(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九條);第二條為:“公益廣告應當保證質量,內容符合下列規定:(一)價值導向正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二)體現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三)語言文字使用規範;(四)藝術表現形式得當,文化品位良好。”“公益廣告內容應當與商業廣告內容相區別,商業廣告中涉及社會責任內容的,不屬於公益廣告。”“有關公益廣告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條)
四、關於與上位法的銜接問題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對修訂草案缺失的上位法有關醫療器械廣告、菸草廣告、保健產品廣告等禁止性、限制性規定以及相關法律責任予以補充完善。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廣告的禁止情形,廣告中涉及專利權的限制規定,醫療器械廣告、保健食品廣告、嬰兒乳製品廣告、菸草廣告、種植和養殖業種子種苗廣告以及廣告傳送等的限制性規定和禁止性條款(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五)(六)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三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同時刪除修訂草案第三十條第三項的內容。
此外,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訂草案應當對戶外廣告進行規範。考慮到戶外廣告是一種特殊的廣告形式,其涉及的各方面情況複雜,且《廣告法》明確規定:“戶外廣告的管理辦法,由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條例不涉及戶外廣告內容,適時制定專門的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對戶外廣告進行全面規範。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建議,還對修訂草案的部分文字進行了修改,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廣告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查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三屆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於2018年9月10日召開第五次會議,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甘肅省廣告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甘肅省廣告監督管理條例》自1996年7月31日施行以來,在規範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和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廣告業迅速發展和網際網路廣泛套用,廣告發布的媒介和形式發生了較大變化,廣告市場更加複雜多元,市場監管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現行條例雖然先後於1997年、2002年和2004年經過三次修正,但由於修正時間較早,有些規定已較為陳舊,過於原則,約束力不強,與當前市場活動的新特點、新變化不相適應。同時,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進行了修訂,我省現行條例部分條款與新修訂的上位法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及時修訂該條例十分必要。
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現行條例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將原條例名稱“甘肅省廣告監督管理條例”修改為“甘肅省廣告條例”,擴大了原條例範圍,加強了對廣告行為和廣告內容標準的規範;補充完善了廣告用語、醫療、藥品、保健食品、菸草廣告等方面的監管內容;規範了新媒體廣告行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的行為;明確規定了網際網路廣告發布者、經營者的相關審查責任;強化了各主體的相關監督管理責任;刪除了與上位法不一致、實際中不適用的規定。總體上看,修訂草案的實用性和操作性進一步增強,修訂內容和文字表述總體可行,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財政經濟委員會對修訂草案提出以下具體修改意見:
1.修訂草案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容,實際上是對《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含義做的進一步解釋。地方性法規無權對上位法作解釋,與《立法法》第四十五條相衝突,建議刪除。
2.建議刪除修訂草案第九條第三款中“利用公眾對於醫藥學知識的缺乏”和“造成公眾對藥品功效與安全性的誤解”兩句非法律法規用語,將該款修改為“非處方藥廣告不得使用公眾難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醫學、藥學術語”。
3.修訂草案第十七條中關於訂立的廣告契約三年內不得銷毀的規定,無相關上位法依據,三年期限是否合理、是否增設了法人及公民的義務,需再斟酌。
4.修訂草案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中的一些禁止性規定,沒有設定相應的罰則,建議補充完善。
以上審查意見,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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