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落實中組部等六部門《關於進一步推動市縣級政法機關領導幹部交流的指導意見》,持續推進從嚴管黨治警,完善幹警交流機制,最佳化廳系統幹警隊伍結構,激勵幹警擔當作為,甘肅省司法廳結合實際,制定印發《甘肅省司法行政系統幹警交流工作規定(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司法行政系統幹警交流工作規定(試行)
- 發布單位:甘肅省司法廳
內容解讀
《規定》明確,省戒毒管理局局長、政委,各監獄監獄長、政委,省屬戒毒所所長、政委,在同一職位任職滿5年的一般應當交流,滿10年的必須交流,任職滿10年且繼續擔任主要領導成員的應當易地交流。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分管同一工作滿5年的應當調整分工,在同一領導班子任職滿10年的必須交流。對明確納入常態化管理的19個執法司法關鍵崗位、人財物重點職位,擔任領導職務的幹警,在同一職位任職滿10年的必須交流;不擔任領導職務的幹警,在同一職位工作滿10年的應當交流。
《規定》強調,廳管處級幹部一般在省司法廳、省監獄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機關,各監獄、省屬戒毒所之間進行橫向、縱向交流;也可擇優向省委組織部推薦,在本省範圍內交流。科級幹部一般在本單位內部交流;也可結合年輕幹部培養計畫,有針對性的從各監獄、省屬戒毒所選調優秀科級幹部到省司法廳、省監獄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機關工作;也可擇優向當地黨委組織部推薦,在政法單位之間交流。
《規定》要求,各單位對政治過硬、德才兼備、工作實績突出、民眾公認度高的幹警,按照有關規定,可以結合交流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要妥善安排交流幹警的工作、生活,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要加強對符合交流人員的動態管理,加大教育、管理和監督力度,以強有力的制度保障激發乾警幹事創業工作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