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公眾參與制定地方性法規辦法 :
(2013年7月26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 2013年7月26日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公眾參與制定地方性法規辦法
- 種類:地方性法規
- 施行:2013年10月1日
內容概述,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意見的報告,相關報導,
內容概述
甘肅省公眾參與制定地方性法規辦法 :
(2013年7月26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2013年7月26日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正文
第一條為了促進、保障和規範公眾有效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活動,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眾,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公眾參與,是指在制定地方性法規過程中,公眾主動或者受邀參與表達立法意願、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起草單位開展立法活動,以及公眾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開展公眾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利和有序的原則。
第五條公眾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第六條公眾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活動,由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組織。
其他國家機關或者組織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做好公眾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的相關工作。
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起草單位應當為公眾參與立法提供便利條件。
第七條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公開徵求公眾立法意見和建議的主要方式:
(一)將重要的法規草案在媒體上公布徵求意見;
(二)通過媒體向公眾公開徵集法規草案建議文本;
(三)通過媒體向公眾徵集五年立法規劃項目和年度立法計畫項目建議;
(四)組織公眾參加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相關會議;
(五)將法規草案發至有關單位和個人徵求意見。
第八條公眾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活動的主要方式:
(一)向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提出立法項目建議或者法規草案建議文本;
(二)受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委託,提出法規草案建議文本;
(三)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電話等,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
(四)應邀參加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相關會議。
第九條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徵集五年立法規劃項目和年度立法計畫項目建議,應當發布與公眾參與相關的立法信息。
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起草單位公開徵求公眾對法規草案的意見的,應當發布與公眾參與相關的立法信息。
徵求公眾意見、建議的時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第十條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和網路等媒體,向社會發布公眾參與立法的相關信息。
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所發布的信息,應當完整、準確,有利於公眾有效參與。
第十一條編制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畫或者對地方性法規草案徵求意見時,應當召開由專家學者、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利益相關方的代表及其他公眾參加的論證會。
擬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或者直接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或者公眾對有關內容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應當召開立法聽證會。
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必要時,可以委託教學科研機構、社會團體、中介組織等召開論證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會議。
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可以根據立法工作實際需要,採取其他方式,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二條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召開公眾參與的座談會等立法工作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將會議的主要內容和具體要求通知參加人,並提供相關的立法參考資料。
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召開公眾參與的座談會等立法工作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
第十三條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應當對徵集到的公眾意見和建議歸類整理、分析研究,對科學、合理的意見建議,應當予以採納並作出回應。
提交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審議的法規草案,提案人應當在草案說明中對公眾參與的基本情況予以說明。
地方性法規統一審議機構應當在法規審議結果報告中對公眾參與的基本情況予以說明。
第十四條公眾認為已經生效的地方性法規與上位法不一致,或者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可以依法向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提出修改、廢止的建議,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應當建立激勵制度,鼓勵公眾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活動,並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公眾予以表彰獎勵。
公民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活動時,其所在單位應當提供便利。公民應邀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活動所支出的差旅費、誤工費等費用,由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公眾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的委託,作關於《甘肅省公眾參與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草案)》的說明。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公眾參與地方立法,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力,是人民民眾依法參與國家社會事務管理,向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反映民意的重要途徑。《立法法》確立了民主立法原則,賦予了公眾在立法領域的參與權,提出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它意味著在地方立法各個環節,都要傾聽不同的聲音,使方方面面都能發表意見。這既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推進民主政治建設精神的重要舉措,也是引導、促進、保障和規範公民政治參與權,在地方立法中體現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實現民主立法原則的重要途徑。
(一)條例的制定有利於進一步提高地方立法的質量
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成員的利益訴求日益多元化、複雜化,制定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法規,建立健全各方利益能夠充分表達的機制,既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必然要求,也是進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的客觀需要。條例通過公眾參與制度與機制的建構,既有助於公眾充分表達立法意願,更有助於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起草單位廣泛聽取公眾對立法的意見和建議,克服立法中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利益法制化傾向,保證法規的科學性、合理性、公正性與完整性,進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質量。
(二)條例的制定有利於進一步提高地方性法規的執行力
立法的公眾參與,其深遠意義不僅僅在於聽取公眾對立法的意見和建議,還在於通過“陽光”立法,使公眾更多的參與立法過程,更加清晰地了解立法意義、立法目的、立法的主要內容。由於立法中,吸取了公眾的意見,反映了公眾的願望和要求,增強了法規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使所制定的法規更容易得到廣大社會成員的認可和支持,便於公眾更好地掌握、遵循。
(三)條例的制定有利於克服公眾參與立法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各類立法主體越來越重視立法的公眾參與,但迄今為止在地方性法規制定領域尚未見引導、鼓勵和規範公眾參與活動的專門性、創製性立法。在公眾參與立法工作中還存在著立法信息不夠公開,範圍及方式不夠明確、隨意性較大,公眾參與立法的途徑比較單一,對公眾意見和建議的回應與反饋機制缺失,公眾參與立法的保障措施不夠完善等諸多問題。這在客觀上要求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公眾參與的做法進一步規範化、法制化,通過專門法規,有效預防、解決公眾參與立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四)條例的制定有利於完善我省地方立法相關配套制度
近幾年來,省人大常委會十分注重地方立法的制度建設,先後出台了《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規則》、《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聽證規則》;積極探索民主立法工作方式,進一步拓寬和暢通公民參與地方立法的渠道,建立了諸如公開徵集立法建議項目、法規草案公示、法規草案擇優委託起草、立法顧問、地方立法聯繫點、立法聽證、公民旁聽立法會議等一系列制度,制定了《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地方性法規質量標準及其保障措施(試行)》,這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出台,有力地推動了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學化,公眾參與立法決策已成為民主立法、科學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標誌。因此,適時制定出台條例,對於構築和完善我省地方立法的法規制度體系,具有極為重大的現實意義。
二、條例的起草經過
該條例2010年度列入省人大常委會委託起草立法項目,由常委會法工委委託甘肅省行政法制研究會承擔具體法規起草事務。2010年6月,根據委託協定,甘肅省行政法研究會提出了《甘肅省公眾參與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框架/思路建議稿)》,並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立法過程中涉及的重大理論問題和技術、程式問題,先後三次召開專題論證會,反覆討論研究,並按照委託協定規定的期限,於2010年9月底前向常委會法工委提交了《甘肅省公眾參與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草擬稿)。之後,法工委先後組織有關專家和省直有關部門具體起草法規的同志對草擬稿進行了多次論證,著重從條例的可操作性、規範性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公眾參與的立法信息公開制度
獲得立法信息,行使對立法信息的知情權,是公眾參與制定地方性法規最基本的前提條件。獲得立法信息量的多少,決定了公眾參與程度的高低。現行的法律法規對保障公眾獲得立法信息的規定,一是比較原則,二是從政府部門管理的要求和角度考慮的多,在立法上沒有明確賦予公眾獲取信息的權利,更缺少有效的程式和制度保障。此外,在實踐中立法信息的公開覆蓋面過窄、內容過於簡單,無法滿足公眾對立法信息的需求。為此,條例草案第八條、第九條分別對立法信息公開的內容、公開的渠道等做了較為詳盡的規定。
(二)關於公眾參與的制度形式
《立法法》規定,立法機構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徵求公眾意見,向社會公布法律案徵求意見。這些規定為地方立法的公眾參與提供了制度支持。據此,條例從三個方面對公眾參與的制度形式作了明確規定,一是對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方式,規定“公眾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電話、面談、參加相關會議等形式,表達立法意願,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草案第十條);二是對公眾參與立法會議的種類,主要規定採取論證會、聽證會兩種會議形式,以及委託論證的特殊會議形式(草案第十一條);三是對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組織公眾參與立法會議的規則和程式,重點規定必須製作會議記錄(草案第十二條)。
(三)關於公眾意見的處理
公眾通過各種方式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活動,所提意見和建議,都希望得到重視和採納。作為立法機關應當認真對待,妥善處理這些意見和建議,否則會降低公眾參與立法的熱情,挫傷其參與立法的積極性,進而影響立法質量。因此,建立公眾參與立法意見反饋制度,對公眾意見在整理、研究、論證和採納的基礎上給予相應的回應,應當成為立法的重要環節。為此,草案第十三條規定,對公眾意見和建議應當歸類整理、分析研究,對科學、合理和可行的意見、建議,應當充分尊重並積極採納,並在法規草案說明和審議結果的報告中予以說明。
(四)關於公眾參與的激勵和補償制度
公眾參與地方立法,需要付出一定的精力和物力,而立法又是一項經常性的活動,立法行為與個人利益的關聯性不如具體行政行為那樣強,立法的這種特性決定了參與者的付出沒有直接的回報,但參與立法是一種有利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推進民主立法必不可少的環節和程式。有鑒於此,對於立法機關來說,對參與立法的公眾給予一定的物質補貼,如差旅費、誤工費等,則十分必要。除了物質補貼外,還可以從精神上給予褒獎,從而增強公眾參與立法的榮譽感和積極性(草案第十五條)。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妥否,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2012年9月25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甘肅省公眾參與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作為國內首部引導、鼓勵和規範公眾參與立法活動的專門性地方性法規,通過公眾參與地方立法制度和機制的構建,有利於克服立法中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利益法制化傾向,保證法規的科學性、合理性、公正性與完整性,有利於進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會後,圍繞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重點從兩個方面開展了草案的修改、論證工作:一是對一審中提出的修改意見逐條進行了認真研究,將草案修改後印送省直各單位、十四個市(州)人大常委會和常委會立法顧問、立法聯繫點廣泛徵求意見。二是召開專家論證會,就條例的名稱、公眾參與的內容和形式及相關制度保障等問題進行了論證。之後,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對草案再次進行了修改。5月2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作為一部創製性地方性法規,將我省多年公眾參與地方立法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加以提煉總結,使之規範化、法制化,為公眾更多地參與立法各個環節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立法顧問提出,地方立法工作中,公眾參與是其中的一項具體工作,該法規名稱採用了“條例”的表述方式,但是從法規所規範的內容看,採用“辦法”或者“規則”的表述更為妥貼。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法規名稱修改為:《甘肅省公眾參與制定地方性法規辦法》。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立法顧問提出,草案對公眾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活動的方式的規定,還不夠完善全面,建議予以補充。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十條修改為:“公眾參與的主要方式:
(一)向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提出立法項目建議或者法規草案文本;
(二)受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委託,提出法規草案文本;
(三)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電話等,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
(四)參加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相關會議。”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基層人大及立法顧問提出,草案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起草單位在編制立法規劃或者聽取地方性法規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時,應當召開論證會。從許可權上看,起草單位沒有編制立法規劃的職能。另外,該款中“相關利益關係的人員”表述也不夠清晰,建議一併予以修改。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其修改為:“編制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畫或者對地方性法規草案徵求意見時,應當召開由專家學者、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利益相關方的代表及其他公眾參加的論證會。”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在文字表述上多處進行了修改,對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公眾參與制定地方性法規辦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改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於2013年5月28日對《甘肅省公眾參與制定地方性法規辦法(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公眾參與制定地方性法規,有利於增強法規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有利於提高地方立法質量,草案二次審議稿較好地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有關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符合甘肅實際。還有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國家尚未制定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兄弟省市人大也未出台地方性法規,我省出台這個法規條件是否成熟、有無必要,還需進一步斟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考慮到該法規屬於創製性立法,主任會議決定,就法規的必要性等相關問題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溝通後,再提請常委會進行三審。
六月中旬,法制工作委員會按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就公眾參與地方立法中的相關問題,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作了匯報並進行座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認為,我省擬出台的公眾參與制定地方性法規辦法既是實施性的法規,也是創製性的法規,還是地方先行先試類的法規。地方對公眾參與制定地方性法規作出規定,屬於地方立法程式方面的事項,在法律尚未作出專門規定前,省級人大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同時,就該辦法實施後的技術操作問題提出了具體意見。之後,按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法工委對草案二次審議稿從內容、結構和文字進行了修改。7月1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法制委員會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刪去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條第一款內容,即:“公眾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活動,享有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雖然對公眾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活動的主要方式進行了規定,但是對於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來講,徵求公眾意見和建議的途徑與方式卻不夠明確,建議補充完善這方面的內容。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即:“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公開徵求公眾立法意見和建議的主要方式:(一)將重要的法規草案在媒體上公布徵求意見;(二)通過媒體向公眾公開徵集法規草案文本;(三)通過媒體向公眾徵集五年立法規劃項目和年度立法計畫項目建議;(四)組織公眾參加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相關會議;(五)將法規草案發至有關單位和個人徵求意見。”作為草案三次審議稿的第七條。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五條第二款對公民應邀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活動所產生的費用,規定由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予以補償。從法規所規範的內容來看,其實施主體既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又有起草單位,對起草單位在法規起草環節所開展的公眾參與活動的費用規定由制定機關補償,不符合實際。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其修改為:“公民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活動時,其所在單位應當提供便利。公民應邀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活動所支出的差旅費、誤工費等費用,由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承擔。”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七條中“有關機關”的概念不夠清晰,也不易明確,建議刪去本條。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刪去了該條內容,即:“公眾認為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起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立法活動中的行為,有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反映、檢舉。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受理,並作出處理。”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個別文字作了修改,對條款順序進行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提出了《甘肅省公眾參與制定地方性法規辦法(草案三次審議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三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相關報導
備受關注的《甘肅省公眾參與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經過三次審議,在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獲通過,將於10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國內首部引導、鼓勵和規範公眾參與立法活動的專門性地方性法規,標誌著今後我省公眾參與地方性立法將有法可依。
對於構築和完善我省地方立法的法規制度體系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據了解,早在上世紀末,蘭州大學一位研究生將黃河流域甘肅段的水污染狀況作為研究課題進行了深入調查,提出應該制定一部能夠體現時代特徵的《黃河流域甘肅段水污染防治辦法》,並嘗試搭建了該辦法的基本框架。
隨後,一篇題為《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研究——以黃河流域甘肅段為例》的論文擺在了相關部門的案頭。以這篇論文為“藍本”的《黃河流域甘肅段水污染防治辦法》被列入甘肅省人大立法規劃。這是甘肅公眾參與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最早案例,此後,公眾參與的案例便多了起來。
近幾年,省人大常委會十分注重地方立法的制度建設,先後出台了《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規則》、《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聽證規則》;積極探索民主立法工作方式,進一步拓寬和暢通公民參與地方立法的渠道,建立了諸如公開徵集立法建議項目、法規草案公示、法規草案擇優委託起草、立法顧問、地方立法聯繫點、立法聽證、公民旁聽立法會議等一系列制度,制定了《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地方性法規質量標準及其保障措施(試行)》,這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出台,有力地推動了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學化,公眾參與立法決策已成為民主立法、科學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標誌。
因此,適時制定出台條例,對於構築和完善我省地方立法的法規制度體系,具有極為重大的現實意義。
有利於進一步提高地方立法的質量和地方性法規的執行力
“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成員的利益訴求日益多元化、複雜化,制定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法規,建立健全各方利益能夠充分表達的機制,既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必然要求,也是進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的客觀需要。”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張緒勝說,“《條例》通過公眾參與制度與機制的建構,既有助於公眾充分表達立法意願,更有助於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起草單位廣泛聽取公眾對立法的意見和建議,克服立法中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利益法制化傾向,保證法規的科學性、合理性、公正性與完整性,進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質量。”
張緒勝說,立法的公眾參與,其深遠意義不僅僅在於聽取公眾對立法的意見和建議,還在於通過“陽光”立法,使公眾更多地參與立法過程,更加清晰地了解立法意義、立法目的、立法的主要內容。由於立法中吸取了公眾的意見,反映了公眾的願望和要求,增強了法規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使所制定的法規更容易得到廣大社會成員的認可和支持,便於公眾更好地掌握、遵循。
拓展公眾有序參與立法途徑的制度性嘗試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重點領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我省出台公眾參與制定地方性立法條例,就是拓展人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的制度性嘗試。
審議過程中,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公眾參與制定地方性法規,有利於增強法規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有利於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條例》在審議過程中較好地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有關各方的意見和建議,符合甘肅實際。
還有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國家尚未制定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兄弟省市人大也未出台地方性法規,我省出台這個法規條件是否成熟、有無必要,還需進一步斟酌。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考慮到該法規屬於創製性立法,6月中旬,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按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就公眾參與地方立法中的相關問題,前往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作了匯報並進行座談。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認為,甘肅擬出台的公眾參與制定地方性立法條例既是實施性法規,也是創製性的法規,還是地方先行先試類的法規。地方對公眾參與制定地方性法規作出規定,屬於地方立法程式方面的事項,在法律尚未作出專門規定前,省級人大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
“專門出台法規鼓勵和規範公民參與地方立法,使立法的整個過程處在‘陽光’之下,可以起到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法治進步兩個方面的重大意義。”甘肅勇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斌民說。
有法律界人士提醒,需要注意的是,應該加強程式的可實施性並嚴格去執行,不要讓公眾參與立法淪為一種形式。
《條例》的出台促進、保障和規範公眾有效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活動
《條例》明確,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起草單位公開徵求公眾對法規草案的意見的,應當發布與公眾參與相關的立法信息。徵求公眾意見、建議的時間不得少於15日。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和網路等媒體,向社會發布公眾參與立法的相關信息。
關於公眾參與立法會議的種類,《條例》規定:擬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或者直接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或者公眾對有關內容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應當召開立法聽證會;也可以根據立法工作實際需要,召開其他形式的會議聽取公眾意見。
而公眾參與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方式有:向地方性法規制定單位提出立法項目建議或者法規草案文本;受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或者起草單位委託,提出法規草案文本;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電話等,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應邀參加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相關會議。
《條例》還規定,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應當建立激勵制度,鼓勵公眾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活動,並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公眾予以表彰和獎勵。公民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活動所支出的差旅費、誤工費等費用,由地方性法規制定機關予以補償。同時,公眾參與地方性法規制定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