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甘肅廣播電視大學管理體制的暫行規定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甘肅廣播電視大學管理體制的暫行規定,是為了加強廣播電視大學的領導和管理,更有效地運用廣播電視教學的現代化手段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根據國務院和原教育部有關規定精神,對我省廣播電視大學的管理體製作出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甘肅廣播電視大學管理體制的暫行規定
  • 地區:甘肅省
  • 內容:電視大學管理體制的暫行規定
  • 隸屬:政府檔案
發布時間,主要內容,

發布時間

(1986年1月15日 甘政發〔1986〕5號)

主要內容

為了加強對廣播電視大學的領導和管理,更有效地運用廣播電視教學的現代化手段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根據國務院和原教育部有關規定精神,對我省廣播電視大學的管理體製作如下規定:
一、廣播電視大學是以廣播電視為媒介進行教學的高等學校,實行以地方為主的三級管理體制。它的各級機構是:省上設“甘肅廣播電視大學”(相當地級);地區、省轄市、自治州設“甘肅廣播電視大學××地區(市、州)分校”(相當縣級);縣、市、區和大單位、大企業設“甘肅廣播電視大學××工作站”;分校及工作站下設教學班。為總結經驗,指導全省電大教學,省電大可根據需要設立直屬教學班。
二、廣播電視大學分校及工作站屬地方高等教育事業,由同級人民政府(行署)統一領導,教育管理部門主管,教學業務受省電大領導。大單位、大企業的電大工作站在業務上受所在地方分校或工作站管理。
教學班由舉辦單位和所在地工作站雙重管理。
三、廣播電視大學各級機構的任務及職責:
(一)甘肅廣播電視大學的任務及職責:
1.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和政策,進行廣播電視教學研究,不斷提高教學組織能力和輔導水平,改進教學方法和管理手段,發揮廣播電視教學的優勢,提高教學質量。
2.根據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及中央電大的有關精神,制訂有關電大教學業務方面的規定和制度,對全省各級電視大學機構行使教學業務領導。
3.貫徹執行中央電大的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和有關規定,辦好中央電大的統開專業。
4.根據我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報經省教育管理部門批准,設立本省自開專業,根據專業設定決定自開課程,並編制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決定選用或組織編寫教材。
5.組織培訓輔導教師;審定分校自開課程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和教材。
6.負責全省電大學生學籍管理,組織全省電大招生、考試,成績考查和考核,頒發畢業(結業)證書。
7.根據有關規定審核分校(工作站)的組建事項,填發教學班證。
8.負責全省電大系統教師職稱的評定工作。
(二)地區(省轄市、自治州)分校和工作站的任務及職責:
1.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和政策,根據電大教學的特點,開展教學研究,保證教學質量。貫徹執行省政府和中央電大、省電大的有關規定及精神,制訂具體實施意見和措施。檢查、指導縣(市、區)和企業工作站、教學班的工作,負責師生員工的思想政治教育。
2.組織實施中央電大、省電大制定的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根據需要選開專業,制訂補充教學計畫。審定教學班自開課程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和教材,組織教學班工作。
3.組織培訓輔導教師及教學管理人員,指導面授輔導、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論文及答辯等教學工作。
4.具體做好有關學籍管理的建檔等項工作,組織考試、成績考查及考核工作。
(三)縣、市、區和企業工作站的任務和職責是:
1.根據黨的教育方針和有關政策規定,組織實施教學計畫,指導教學班思想政治教育,領導教學班的日常工作。
2.根據教學計畫要求,聘請輔導教師,組織面授輔導,組織教師開展教學研究活動和教學質量評估工作。
3.做好設立教學班的資格審查。
4.組織本轄區內電大教學班的有關考試、考核工作。
(四)教學班是電大教學的具體實施單位,負責落實各項教學要求,實施和完成教學計畫,組織安排教學節目的視聽、面授輔導、批改作業、指導學員作好畢業論文(設計),負責對學員考核,以及思想政治教育,負責本教學班的各項活動。
一些大單位的教學班和有條件的教學班,也要組織教學研究活動,並可根據需要自行聘請教師到校任教。
電大各機構要不斷加強自身的建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學輔導質量,增強適應能力,為社會主義四化建設服務。
四、有關教育政策和教學管理方面的重要規定、制度(如專業設定、學籍管理辦法、學員繳費及教師酬金標準等),均應按許可權由省、地級人民政府(行署)或政府主管部門決定或制訂。也可由電大按需要提出意見,經按許可權報批後執行。
五、建立電大各級機構要具備必要條件,履行報批手續。
(一)建立電大分校的條件:
1.有符合幹部“四化”要求,能勝任教學管理工作的專職校長、副校長和教務負責人,有能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管理人員;
2.學生人數(包括自學視聽生)在五百人以上;
3.有與學校規模相適應數量、能勝任教學的專兼職教師;
4.有必須的校舍、教學、實驗條件和圖書資料,有一定的節目製作設備;
5.有保證教學、管理所必須的經費。
具備上述條件的,分別由地區行署、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電大審查,省教育主管部門報經省政府同意後行文批覆。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地區,繼續維持“工作站”建制。
(二)建立縣、市、區和部門、企業工作站的條件:
1.有能勝任教學管理工作的站長、副站長和專職管理人員;
2.有五個以上電大教學班、學生人數在二百人以上;
3.有主要學科的專、兼職輔導教師;
4.有必要的視聽設備和場所;
5.有教學經費來源。
具備上述條件的,由縣、市、區政府(大單位及企業由縣級以上主辦單位)提出申請,地、市、州教育局(處)會同電大分校審核,地、市、州政府(行署)批准,報省電大備案。
(三) 舉辦電大教學班的條件:
1.有明確的辦學思想,不以營利為目的;
2.有責任心強,作風正派、有組織管理能力的班主任;
3.有一個班額的學生;
4.有專兼職輔導教師,能保證按要求開設輔導課程;
5.有固定的教學場所,必須的視聽設備和實習(實驗)條件(包括藉助外部條件);
6.有必須的經費來源。
具備上述條件者,由辦班單位提出申請,工作站審查,分校批准,未成立分校的地區,由省電大委託地區工作站批准。報省電大備案並簽發“教學班證”。
六、各級電大機構的經費和基建、教學設備的購置,均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各級政府分別列入計畫,認真解決。
地、市、州電大分校內部機構由地、市州政府或行署審定。一般應設立辦公室、教務科和教研室。規模較大的分校還應設立錄製科。
人員編制按照省教育廳等七部門甘教成字〔1984〕228號轉發國家六部委《關於解決廣播電視大學辦學和課程播出幾個問題的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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