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物流學會

甘肅物流學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 外文名
  • 機構類別
  • 機構地點
學會介紹,組織機構,主要工作,章程,
李宇鴻 甘肅省政協副主席(原)
李引珍 蘭州交通大學副校長
顧 問
王之泰 中國物流著名專家 原全國政協常委
趙永紅 甘肅省商務廳 巡視員
會 長
朱行之 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原)
副會長兼秘書長
譚克東
秘書處下設部門
綜合部、會員發展部、統計信息部、研究中心

主要工作

與各級政府相關部門、物流企業和園區、相關的行業協會、物流教學研究機構、新聞媒體和外地物流單位等廣泛聯繫,提供物流最新政策諮詢,指導編制規劃論證,輸送物流市場供求信息,幫助政府有關部門及會員單位制訂物流發展規劃,組織物流專業人才培訓及物流研討活動等,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正當願望和合理要求,全力推進物流產學研相結合,推動地方物流的調整與振興。
做好甘肅省物流統計核算及兩業聯動的試點和推廣,組織甘肅省物流學科優秀成果的評獎,推行工信部物流信息化試點示範在甘肅的推廣,開展全國先進物流企業甘肅地區的篩選,完成全國稅收優惠政策的申報,開展物流法律援助、仲裁等工作。

章程

第一章總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甘肅物流學會,英文名稱:Gansu Society of Logistics,縮寫:GSL。
第二條本學會是由承擔物流教學、研究任務的有關院校、科研單位和社會團體、物流企業,以及從事物流教學、研究、實踐和管理工作的專家、學者、實際工作者和廣大物流愛好者自願組成。以研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及新經濟條件下物流經濟理論、物流管理科學和物流科技現代化為主要內容的全省性的非營利性的學術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學會的宗旨是:堅持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廣泛地組織和團結承擔物流業務的機構和從事物流理論研究、物流管理、教學和實際工作者,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努力提高我省物流經濟理論、管理科學和技術水平,為實現社會主義物流現代化及物流的和諧發展服務。
第四條本學會接受甘肅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甘肅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學會的住所設在蘭州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學會的主要任務
(一) 貫徹黨、國家、省市等有關物流產業發展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物流領域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正當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 組織和推動會員對我國物流理論和實踐進行調查研究,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和提供諮詢服務、信息服務、物流規劃設計、物流項目策劃等服務。
(三) 舉辦各種形式和類型的物流學術研討會、座談會、報告會,普及物流科學知識;組織宣傳和推廣現代物流先進理念和經驗;有效促進物流經濟理論和管理技術的普及和提高;研究制定物流相關標準。
(四) 組織協助有關地區和部門、單位,進行物流專業人才培訓,舉辦物流理論和專業講座,全面提高物流隊伍素質,解決物流領域的理論和技術難題。
(五) 組織開展省內外的物流學術交流活動。
(六) 編輯出版有關物流書籍、資料。
(七) 組織物流專家、學者開展專題研究,對物流現代化設施和建設項目進行諮詢服務。
(八) 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第七條本學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分別吸收大中專院校、科研單位和社會團體、物流企業和從事物流相關業務的企業為單位會員;從事物流教學、研究和物流組織管理工作的專家、學者、實際工作者、從事物流相關工作的實踐者和物流愛好者為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均以單位負責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員作為該會員單位的代表人。如有變更,應由單位新的負責人或其委派的人員接替,並及時通知學會秘書處備案。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 單位在物流理論研究上有一定實力或影響,個人學術上有一定造詣、對物流工作有一定的實踐經驗或熱愛物流事業;
(四) 學會認為可以接納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入會單位或個人提交入會登記表;
(二) 經本學會會員推薦,單位會員須經本學會理事推薦;
(三) 由本學會秘書處討論通過備案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要求學會對其合法權益和業務活動給予支持;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並可自願提供資助;
(五) 向本學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又未以書面形式向學會秘書處提出緩交或減免申請的,並經學會秘書處討論通過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學會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討論決定本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學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單位的代表人和個人會員中選舉產生。
理事單位的代表如有變動,由該單位推舉新的代表人接替擔任理事,並及時通知學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通過名譽人選;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從理事成員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權利,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單位的代表如有變動,由該單位推舉新的代表人接替常務理事,由學會秘書處提交常務理事會確認。
個人會員被推選為常務理事,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物流工作,連續兩次不參加會議的,由秘書處提出取消其常務理事資格,提交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學會的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學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或有本領域專業特長;
(三)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單位會員代表人被選舉為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單位代表人有變動的,由理事會另行選舉產生。
個人會員被推選為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物流工作的,由理事會另行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本學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學會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學會會長。
本學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學會會長或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聘任及解聘副秘書長;
第三十條本學會設常務副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常務副會長主管秘書處工作及在會長無法行使職權期間,代為行使職權。
第三十一條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聘任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學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員單位交納的會費;
(二) 政府資助;
(三) 會員單位資助及社會捐贈;
(四) 在核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所得;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單位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屬於社會捐贈或資助的,還要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三條遇有特殊情況,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需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召開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學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學會終止前,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09年10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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