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國輝
- 出生日期:1964年
- 職業:安慶市政府原副秘書長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決定逮捕,開庭審理,二審判決,
人物履歷
安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主任、黨委書記;
安慶市重點工程建設局局長;
安慶市政府副秘書長。
人物事件
日前,安慶市紀委對安慶市政府原副秘書長甘國輝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
現查明,甘國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在擔任桐城市卅鋪鎮黨委書記,安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主任、黨委書記,安慶市重點工程建設局局長,安慶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業務單位、下屬單位和部門相關工作人員賄賂,數額巨大,並為其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家庭財產中有購物卡無法說清其合法來源,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2016年12月1日,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終審判決其有期徒刑六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之規定,經中共安慶市紀委審議決定並經市委常委會批准,給予甘國輝開除黨籍處分;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之規定,經安慶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審議決定,給予甘國輝開除公職處分。(審理室)
決定逮捕
經查,甘國輝利用職務便利,在政策和項目以及招投標上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賄賂數額巨大。此案由省檢察院指定馬鞍山市檢察院辦理。
開庭審理
2015年7月9日,由馬鞍山花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甘國輝(正處級)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開庭審理。
據指控,甘國輝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收受賄賂200餘萬元;另有價值70餘萬元的購物卡無法說明來源。此案由省檢察院指定辦理。
二審判決
2016年12月,馬鞍山市中院對安慶市政府原副秘書長甘國輝涉嫌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二審判決,決定兩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8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
經過審理,馬鞍山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成立,除了一審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以外,對於甘國輝利用職務便利收受陳某為其房屋裝潢支出160168元、以及接受購房優惠款18萬元,均認定為受賄行為。據此,二審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