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寺土司差役碑,記載羌族地區土司制度的碑刻。清鹹豐三年(1853)九月二十四日,四川茂州直隸州汶川縣(今四川汶川縣)正堂奉上司批准同瓦寺土司十八寨及縣紳士保甲公立。該碑詳定瓦寺各項差役條規事項,具體規定各塘土兵每年應領羊折茶麵銀兩;土民耕種官田分成辦法;土舍跟役數額;各寨維修橋樑道路之制;土民承當兵差、衙署公差、遞送公文、交納官麥糧等項內容。這是在羌民的反抗鬥爭下,土司被迫在某些方面作出的讓步和改善。碑文對研究土司制度下土官與土民的關係,各階級的社會經濟地位等均有一定價值。碑文輯錄於《汶川縣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