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12號)、《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海南省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的通知》(瓊辦發〔2018〕68號)和《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瓊辦發〔2019〕32號)精神,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是主管全縣“多規合一”管控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方面的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縣城市管理執法局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外文名:Comprehensiv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bureau of Qiongzhong Li and Miao Autonomous County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隸屬機構: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家有關綜合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執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政策措施、縣委縣政府工作部署。
(二)受理“多規合一”管控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有關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舉報與投訴,查處違法案件。推進綜合執法改革,研究提出推進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綜合執法工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開展全縣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專項整治和重大綜合執法行動。
(四)行使對非法轉讓、占用使用、破壞土地資源,違法勘查、開採、破壞、轉讓礦產資源等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對城鄉違法建設,以及開發建設活動違法侵占、破壞風景名勝、歷史文化空間資源的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對違法使用林地、濕地、濫伐毀壞林木、違法使用野外用火等破壞林地保護空間的行政處罰權(限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以外的區域行使)。
(七)行使對違法侵占、破壞江河、湖泊、水庫、水土保持等空間的處罰權,以及對違法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地熱水、礦泉水,河道非法采砂等行政處罰權。
(八)行使對在飲用水源地非法設定、改建排污口,非法進行項目建設、生產生活等破壞、污染飲用水源地保護空間的行政處罰權。
(九)行使對非法設定固體廢棄物傾倒、堆放、儲存場所、設施,侵占、破壞、污染土地、林地、農田、江河湖泊、風景名勝區等空間資源的行政處罰權。
(十)行使對侵占、破壞城市綠地空間、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空間、市政設施空間、城市地下空間,以及燃氣、電力、通訊等基礎設施空間廊道的行政處罰權。
(十一)行使對妨害城鎮園林綠化、名木古樹、市政公用設施(含城鄉供水、排水設施設備)等市政管理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行使對妨害城鎮市容環境衛生的行政處罰權,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對社會生活噪聲、建築施工裝修噪聲、建築施工揚塵、餐飲服務業油煙、露天燒烤、城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燃放煙花爆竹、存放煤炭煤渣煤灰砂石灰土、銷售煤炭水泥石灰、運輸裝卸等煙塵和惡臭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十三)行使對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拆除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十四)行使對非法向城市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等污染物,在城市道路、臨街公共場所從事車輛維修、清洗,以及規模化以下禽畜養殖污染環境的行政處罰權。
(十五)行使對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十六)行使對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十七)負責對城鎮道路占用挖掘、臨街占道經營攤點設定、臨時建設、戶外廣告設定、霓虹燈設定申請的審批,行使對違法占用道路施工、擺攤設點、堆放物料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八)負責對城鎮市政道路、水溝、井蓋、護欄、照明等市政基礎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工作。
(十九)負責指導監督“門前三包”責任制執行情況,負責市容環境衛生清運、清潔、保潔的管理工作,以及城鄉環境衛生監督考核工作。
(二十)負責依法拆除不符合城鎮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或設施。
(二十一)負責對城市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處理工作。
(二十二)依法根據縣有關規定收取城市建設管理有關費用,負責城區垃圾處理有償服務的收費,占道、道路挖掘修復費等的收繳和管理工作。
(二十三)負責園林綠化等基礎設施的培育、種植、養護修整等管理工作。
(二十四)負責指導、協調各鄉鎮城建、環衛和園林的工作。
(二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主要負責協調局下屬事業單位的日常工作以及局隸屬各單位各項工作;負責文書檔案、黨務、信息傳達、文秘、信訪、保衛、保密、會務、接待、考勤、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組織人事、勞動工資、計畫生育、醫療保障工作;負責財務、車輛、固定資產管理等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工會、共青團、婦聯、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綜合執法協調室。主要負責制定全縣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設施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方面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制定城市管理目標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協調安排全縣有關行政執法的專項整治和重大綜合執法活動;負責全縣性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應急指揮調動工作;負責制定全縣城市容貌標準及戶外設定物、園林綠化、市政設施、環境衛生等行業管理技術規範標準;負責受理審批臨時建設、占道挖掘、霓虹燈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定、占用城市綠地、移伐城市樹木等方面申請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綜合執法監督室。負責城管執法、市容環境監察、市政設施監察、園林綠化監察等方面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行政處罰案件執法檢查工作;負責局機關隊伍作風建設的監督檢查;負責對執法隊伍依法執法、文明執法、隊容風紀等方面的監督檢查。
(四)綜合執法案件室。主要負責職權範圍內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處理好有關綜合執法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應訴等工作;負責對本局投訴舉報的受理和網站、執法監控系統工作;負責起草規範性檔案、管理制度、規範使用相關執法文書;負責起草制定拆遷計畫、公告、方案;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宣傳工作、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改革的調研工作。

行政編制

核定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編制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掛牌機構領導由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兼任。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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