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瓊中縣文聯)是瓊中縣各文學藝術家協會、各文化產業的聯合組織,是在中共瓊中縣委直接領導下、省文聯指導下的專業人民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 地點:海南
  • 性質:共有
  • 職能:聯合會
簡介,文聯章程,歷屆班子,

簡介

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瓊中縣文聯)是瓊中縣各文學藝術家協會、各文化產業的聯合組織,是在中共瓊中縣委直接領導下、省文聯指導下的專業人民團體。1996年9月26日,瓊中縣文學藝術工作者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首屆文聯主席陳顯文、副主席潘先榮、王清才。先後成立了書法和攝影兩個協會。
瓊中縣文聯編制3人,掛靠宣傳部,辦公室設在宣傳部內,現屆主席由縣委宣傳部副部長林強任,副主席由廣電局副局長王清才(兼),秘書長凌大彪。文聯主要工作職能:一是加強縣文藝界各民眾團體的指導和監督;二是協調和組織各文藝團體,堅持“雙百”方針、“二為服務”方向,積極開展文藝創作活動;三是創辦文藝陣地、園地,努力培養和造就一支鄉土文藝隊伍。

文聯章程

瓊中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瓊中縣文聯)。
第二條 瓊中縣文聯為縣各文學藝術家協會、各產業、企業文聯的聯合組織,是在中共瓊中縣委直接領導,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指導下的專業人民團體。
第三條 瓊中縣文聯實團體會員制。縣各文學藝術家協會,各產業、企業文聯,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主席團批准後,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縣部隊、武警部隊中的全國、全省各文學藝術家協會會員,可憑證登記後,統一參加縣文聯活動,視同於團體會員。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四條 瓊中縣文聯在中共瓊中縣委領導下,遵循黨的基本路線,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針,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廣泛組織和團結各族文藝工作者,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深入生活,圍繞“抓住機遇、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發展”這個大局,以實現“以科學的理論武裝人,以正確的理論引導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優秀的作品鼓舞人”為目標,解放思想,振奮精神,開拓進取,扎紮實實工作,多出人才、多出作品、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致力繁榮和發展我省社會主義文學藝術事業。為促進海南特區的改革開放,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實現四個現代化而努力奮鬥。
第五條 瓊中縣文聯對各團體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指導的職責。通過組織團體會員間的交流活動和調研工作,密切聯繫,承擔團體會員需要統籌安排的事宜,並採取各種有效措施,開展各種文藝活動,積極發現、努力培養新的文藝人才,不斷擴大文藝隊伍使本會真正成為文學藝術工作者之家。同時,對各種優秀文藝作品、優秀文藝家和優秀文藝工作者給予獎勵和表揚。
第六條 瓊中縣文聯會同各團體會員,積極促進並加強全縣各族文藝家之間、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文藝家之間的團結和友誼。擴大和加強同台灣、港澳同胞及海外僑胞中的文學藝術團體和文藝界人士的聯繫和友誼。
第七條 瓊中縣文聯會同各團體會員積極開展同全國、全省、各省、市、自治區及縣市和海外的文化交流活動,擴大友好往來,交流經驗,努力對我省和全國文化的發展作出貢獻。
第八條 瓊中縣文聯維護憲法和法律所賦予文藝家和文藝團體的權益。保障文藝家從事創作、研究和各種正當的文藝活動。當團體會員的正當權益受到侵犯時,本會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第九條 瓊中縣文聯積極溝通黨、政府、社會各界之間的民主協商及對話渠道,向有關方面反映本會團體會員的情況、意見和要求,成為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文學藝術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樑,並與政府文化藝術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工會、團委、婦聯、科協、僑聯、台聯、社科聯、總商會等人民團體密切合作,共同發展我縣文化藝術事業。
第十條 瓊中縣文聯視業務需要可以興辦福利設施。開展海海特區政策允許的有償服務和經營活動,改善文藝人員的工作條件。
第十一條 瓊中縣文聯的最高權力機構為瓊中縣文學藝術工作者代表大會。大會代表由團體會員推選和主席團的特邀產生。
各團體會員按規定辦法和商定名額,分別提名並經代表大會協商通過、產生縣文聯委員會,前屆主席團根據工作需要,可決定少數其他方面參加縣文聯委員的侯選人,由委員會民主選舉產生主席團。
縣文聯委員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由主席團聘任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主席團處理會務。同時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
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通過民主程式,予以罷免或撤換。
第十二條 瓊中縣文學藝術工作者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縣文聯委員會召集;縣文聯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團召集。代表大會和縣文聯委員會,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
第十三條 瓊中縣文聯經費來源:1、國家撥款;2、會員會費;3建立瓊中縣文藝基金會;4、開展有償服務和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
第十四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章程條文的解釋,許可權歸於縣文聯主席團。

歷屆班子

主席團
主 席:林 強
副主席:王清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