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辦土壤函[2016]2325號

根據《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要求,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等部門組織開展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工作,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實施。為確保高質量完成詳查任務,嚴格詳查工作質量管理,環境保護部將會同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組織對參與詳查工作的實驗室進行統一篩選。請各省(區、市)環境保護廳(局)牽頭,國土資源廳(局)、農業廳(局)配合,共同做好實驗室篩選的相關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組織做好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實驗室篩選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1: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 發布單位2: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 發布單位3:農業部辦公廳
  • 文  號:環辦土壤函[2016]2325號
  • 生成日期:2016年12月23日
  • 分類:環境管理業務信息\土壤環境管理
簡述,詳查實驗室分類及組成,認真組織做好實驗室篩選的相關工作,時間安排,

簡述

關於組織做好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實驗室篩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國土資源廳(局)、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
根據《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要求,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等部門組織開展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工作,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實施。為確保高質量完成詳查任務,嚴格詳查工作質量管理,環境保護部將會同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組織對參與詳查工作的實驗室進行統一篩選。請各省(區、市)環境保護廳(局)牽頭,國土資源廳(局)、農業廳(局)配合,共同做好實驗室篩選的相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詳查實驗室分類及組成

詳查實驗室包括檢測實驗室和質量控制實驗室。檢測實驗室主要負責詳查樣品(包括土壤、農產品和地下水)的製備和分析測試工作,應主要由各地省市兩級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部門中技術能力強、專業水平高、儀器設備齊全、管理嚴格規範的分析測試實驗室組成,必要時可以選擇持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頒發的《實驗室認可證書》、總體技術和管理水平高的第三方專業檢測實驗室。質量控制實驗室全面負責本省(區、市)詳查工作質量管理,由各省(區、市)在省級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部門所屬的主要技術支持單位中選定。

認真組織做好實驗室篩選的相關工作

實驗室篩選工作要按照《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實驗室篩選技術規定》(見附屬檔案,以下簡稱《規定》)的要求組織開展。
一是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實驗室的初步篩選。各省(區、市)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部門要在認真摸排本行政區域內實驗室有關情況的基礎上,部署開展詳查實驗室申請工作,並按照《規定》要求,統籌考慮本行政區域詳查工作量、檢測項目、檢測水平的需要,對提出申請的實驗室進行初步篩選評審。初步篩選確定的實驗室名單,由各省(區、市)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部門統一推薦,上報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各省(區、市)推薦的檢測實驗室原則上控制在12個以內。
二是組織所推薦實驗室參加能力考核與覆核。環境保護部將會同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對各省(區、市)推薦的實驗室進行檢測能力驗證樣品考核,並組織專家對實驗室技術能力進行覆核。各省(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全程跟蹤實驗室能力考核與覆核過程,確保相關結果能夠真實反映實驗室水平。
在實驗室篩選的基礎上,環境保護部將會同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發布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實驗室推薦名錄,供各省(區、市)在詳查工作中選用;各省(區、市)在詳查工作中可以選用推薦名錄中非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驗室。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將適時組織對詳查實驗室推薦名錄進行增補。

時間安排

(一)2017年1月20日前,各省(區、市)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詳查實驗室初步篩選工作,並報送通過初步篩選的檢測實驗室名單及相關申請材料(包括材料電子件),以及各省(區、市)確定的質量控制實驗室名單及相關材料。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所屬單位申請詳查實驗室的申請材料,應經相關部委批准後於2017年1月15日前報送環境保護部。
(二)2017年1月21日至3月3日,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組織對各地推薦實驗室進行檢測能力驗證樣品考核;組織專家對實驗室技術能力進行覆核,提出可參加詳查的實驗室建議名單。
(三)2017年3月中旬,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公布首批《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實驗室推薦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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