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縣8·21警車墜橋事件
- 發生時間:2014年8月21日22時
- 事件地點:環縣環城鎮甜木公路收費站南側
- 事件屬性:車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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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信息
2014年8月21日晚,甘肅環縣執勤人員盤查一輛黑色小轎車時,遭盤查車輛強行沖卡向北逃離,3名執勤人員駕車追截。在追截過程中,警車墜下橋面,致1名武警當場犧牲,1名武警、1名民警受傷搶救無效犧牲。公安機關仍在全力追查沖卡車輛。
拓展閱讀
一、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妨礙公務罪,其中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條文,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三、根據《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