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華人聯合會

環球華人聯合會

環球華人聯合會,是由全球華人、華僑、華裔、港澳台同胞的各界知名人士、行業專家及其他有關人士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國際性的社會組織,依法進行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總部位於香港,在全球各地華人聚居區域都成立有分支機構。

環球華人聯合會的註冊業務範圍:促進信息交流、學術研討、文化傳播、經貿聯合、資源整合。

2016年7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九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環球華人聯合會在名單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球華人聯合會
  • 外文名:Global Chinese Association
  • 直屬出版機構:環球華人雜誌社
聯合會介紹
環球華人聯合會宗旨是:團結天下華人,為全球華人提供信息交流、學術研討、文化傳播、開拓市場、共謀發展的平台;為努力維護和爭取會員的合法權益、最佳化投資環境,促進相互之間的交流、加強合作和共享資源、推動共同發展,引導和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支持性的服務,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和全人類的共同進步而作出貢獻。
環球華人聯合會亦尋求與國內外各類商會、協會及其他經濟組織、社團組織合作,並通過環球華人聯合會的聯絡、銜接與整合,共同積極參與全世界範圍內各領域的相關活動。環球華人聯合會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處的監督管理,接受社會各界的相關指導。環球華聯合會開展的主要業務簡介:
環球華人聯合會除了按照章程上具體列出的各項工作外,也將在各地廣泛發展會員和成立分支機構。同時為了更好的聯合全球各領域優秀華人,使資源充分得到發揮,環球華人聯合會將陸續成立文教藝術、宗教文化、姓氏民俗、慈善事業、醫藥文化、人文環境、生命科學、健康養生、老年事業、工藝收藏、旅遊投資、農林漁業、交通運輸、商務經濟、音樂時尚、諮詢服務…等各類專業委員會,並邀請各領域的資深專業人士出任各個專業委員會的委員或主任委員。
環球華人聯合會不定期舉行各類考評和授予各類名牌、名品、名村鎮、最具影響力、優秀行業單位/個人榮譽。也不定期舉辦環球華人範圍的各類選秀以及各種文藝、絕活、各行業/領域的競技類賽事等。
環球華人聯合會每個年度將定期評選出風雲人物、傑出人物、慈善人物、各界模範人物、各領域優秀團體,在世界各地旅遊勝地或大型場館、國內北京人民大會堂召開大型頒獎大會,予以頒獎鼓勵和宣傳,全面地傳播正能量。
條件適宜時,環球華人聯合會全方位的和各地政府職能部門、各類社團組織、各界實體集團合作各類實業投資項目,向各層次政府各領域推薦名人出任某些榮譽職位。
環球華人聯合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環球華人聯合會
英文名稱:Global Chines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性質:環球華人聯合會,是由全球華人、華僑、華裔、港澳台同胞的各界知名人士、行業專家及其他有關人士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國際性的社會組織,依法進行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本會嚴格遵守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度,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將遵循《環球華人聯合會章程》在全球範圍內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構築推進中國與世界各國資源有效結合的資訊平台,團結華人、華夏精英,傾聽全球華人心聲,加強相互合作、共享商機與其他信息資源,促進經貿合作、技術和人才創新、商企以及各行業的共同發展進步。本會亦尋求與國內外各類商會、協會及其他經濟組織、社團組織合作,並通過環球華人聯合會的聯絡、銜接與整合,共同積極參與全世界範圍內各領域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本會宗旨:團結天下華人,為全球華人提供信息交流、學術研討、文化傳播、開拓市場、共謀發展的平台;為努力維護和爭取會員的合法權益、最佳化投資環境,促進相互之間的交流、加強合作和共享資源、推動共同發展,引導和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支持性的服務,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和全人類的共同進步而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香港政府註冊處的監督管理和香港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地址: 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707-713號銀高國際大廈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溝通本會會員之間的聯絡、增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友誼;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及時傳遞各地政府相關投資政策和信息,協助各地聯絡招商引資工作;
(二)定期和不定期舉辦大型商務、文化、經濟、商業信息、藝術展會、商務考察、國際交流活動;組織本會會員開展各種聯誼或娛樂、交友活動,活躍會員的文化生活;
(三)開展各類投資/融資合作、商品與項目推介、供求信息引薦…等服務,推動會員及會員所在單位與全球各地的經濟發展,加強會員合作及凝聚力;
(四)為會員排憂解難,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調解各種糾紛,積極協助會員解決所在單位在生產、經營、學習、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協調本會會員與各層級政府部門的關係與聯絡工作;
(五)為本會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供各種司法援助和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發起各類愛心公益活動,對困難民眾進行援助;
(六)定期和不定期舉辦各類經營管理講座、培訓,為各企業提供各種信息、管理諮詢,協助會員企業提高經營和管理水平、培養高素質經營管理人才,建立高績效團隊,提供經營管理長期顧問;
(七)組織本會會員舉辦各種專業論壇或經驗交流會,促進會員健康穩定發展,定期和不定期組織會員考察學習先進地區或企業的經營、管理運作,研討共同發展策略;
(八)發行會刊,提供會員展示風采的舞台,總結推廣會員及會員所在單位的先進事跡或成功經驗,互相促進、共同發展,並向外界擴大影響,開闢共同學習園地,普及法律、投資、風險管理及其他行業知識;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編輯信息刊物,蒐集市場信息,宣傳各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九)接受香港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吸收全球範圍的單位及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願加入本會、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華人、華僑、華裔、港澳台同胞或在大中華區生長、學習、工作過的外籍人士及其企業/單位;
(三)熱心、關愛本會事業,關心、支持中華民族的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積極參與本會工作和本會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凡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後,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本會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擁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有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書刊、信息及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五)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形象聲譽、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積極向本會提供各類信息資料、工作經驗,及時反映有關情況;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不交會費一年及以上,並經多次催促仍不交納者,視為自動退會,取消會籍。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和有損本會名譽的,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審議並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根據本會章程規定,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三)審議本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全會開展工作,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並決定副秘書長;
(三)決定設立本會辦事機構和本會辦事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四)制定本會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
(五)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六)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九)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但是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有權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有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政治素質好;
(二)組織、溝通、協調能力強,有一定的社會活動能力和文化素養;
(三)熱心本會工作,願為本會會員服務,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堅持原則、出以公心、辦事公道,不以本會謀取私利;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七)任職最高年齡不得超過七十五歲。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是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執行會長在會長領導下負責本會日常工作,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本會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督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管理本會秘書處工作;
(五)根據本會章程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處理並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六)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秘書處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研究並提出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和理事會工作報告,由會長審閱後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三)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和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並將組織實施情況及時向會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
(四)協助會長召集有關會議;
(五)溝通與協調正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之間的工作聯繫,推動本會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六)提名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負責人;
(七)主持起草、修改商會運作管理辦法和各類通知文告,並交呈會長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八)完成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二十九條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條由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辦公會議聘請德高望重的或有一定影響的領導及各界知名人士,擔任本會的顧問和名譽會長(不具備會員身份,不具有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顧問、名譽會長的職權是:
(一)參加本會召開的重要會議和組織的重要活動;
(二)優先獲得本會主辦的刊物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向本會提供信息資料,並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批評、建議。
第三十二條本會可推薦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出任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其他榮譽職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團體或個人的贊助與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經費收入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本會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費繳納的標準(原則上按一次性繳納一屆的會費):
(一)會長、執行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50萬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20萬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10萬元;
(四)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5萬元;
(五)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2萬元;
(六)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5000元。
第三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的獨立核算的財務帳目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對本會財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確保本會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並報會長批准方可離崗或離職。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有關國家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本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告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務,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 2015 年 01 月 13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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