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商協會聯盟由200多個國際組織、各國商協會共同發起。經聯合國開發計畫署項目執行機構國際信息發展組織、聯合國(NGO)世界和平基金會批准建立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
2016年5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七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環球商協會聯盟在名單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球商協會聯盟
- 發起單位:各國商協會
- 註冊地點:香港特別行政區
- 註冊時間:2010年9月20日
聯盟簡介,發展歷史,聯盟宗旨,聯盟章程,
聯盟簡介
面向全球商會、協會及其所屬會員企業提供信息服務的綜合平台。旨在促進中國各商會、協會及會員與各國政府機構、各國商會及會員的溝通與交流,在此基礎上組織開展雙邊或多邊經貿和投資交流活動。與百餘家各國私募基金、投資機構、股權基金、擔保機構結成戰略合作夥伴,為會員企業搭建了投融資平台。環球商協會聯盟成員主要由中國各商會、協會、企業界人士以及國外各商界人士組成。
發展歷史
2010年3月16日,聯合國開發計畫署執行機構—國際信息發展組織事務協調局,授權中國製造廠商協會、環球商會網等,籌建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環球商協會聯盟”。現已有近200個國際組織、各國商協會、中國商協會參與發起。
2010年9月15日,與聯合國開發計畫署—國際信息發展組織事務協調局協商後,聯合國(NGO)世界和平基金會執行主席王滿堂先生在上海世博會DEVNET館,宣布“環球商協會聯盟”正式成立,作為聯合國(NGO)世界和平基金會直屬機構,由基金會剛堅主席出任“環球商協會聯盟”終身主席。
2010年9月20日“環球商協會聯盟”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
2010年10月6日至14日,“環球商協會聯盟”中國商協會會長與企業界代表團隨訪溫家寶總理出席“中意建交40周年慶典”和“義大利中國文化年開幕式”,在義大利米蘭市召開“首屆環球商協會會長與商界領袖(米蘭)高峰會議暨意中投資與經貿論壇”,與義大利工商界進行了深度對接。
2010年10月18至19日在上海世博會DEVNET館召開“首屆環球商協會會長與商界領袖(上海)高峰會議暨首屆國際製造創新節表彰大會”。
2011年7月環球商協會聯盟隨賀國強出訪波蘭
第二屆環球商協會會長與商界領袖聯誼活動
2011年7月下旬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諾斯艾利斯、巴西首都巴西利亞、智利首都聖地亞哥召開“第二屆環球商協會會長與商界領袖(阿根廷)高峰會議暨環球商協會聯盟(阿根廷)產業園奠基儀式”
2011年9月第二屆環球商協會會長與商界領袖(長春)高峰迴憶暨第二屆國際製造創新節。
2011年10月在北京、山西、武漢召開“紀念徐向前元帥誕辰110周年書畫展”。
聯盟宗旨
環球商協會聯盟,是面向全球商會、協會及其所屬會員企業提供信息服務的綜合平台。旨在促進各國商會、協會及會員企業的溝通與交流。並在此基礎上組織開展卓有成效的雙邊或多邊經貿、投資交流活動,在全球範圍內以商會協會為主導,會員企業為主體,與所在國家政府合作建立“環球商協會聯盟產業園”。
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環球商協會聯盟(以下簡稱“聯盟”),英文名稱縮寫:ICOC。
第2條 本聯盟總部設於中國香港特區。中國代理執行機構北京走出去投資顧問中心。官方語言:漢語、英語。
第3條 本聯盟是為了促進世界各地商協會及會員企業相互之間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目的及事業
第4條 環球商協會聯盟,是面向全球商會、協會及其所屬會員企業提供信息服務的綜合平
台。旨在促進各國商會、協會及會員企業的溝通與交流。並在此基礎上組織開展卓有成效的
雙邊或多邊經貿投資交流活動,在全球範圍內以商會協會為主導,會員企業為主體,與所在
國家政府合作建立“環球商協會聯盟產業園”。
第5條 聯盟為了達成以上目的,將開展以下事業活動:
1、提供相關商務洽談合作諮詢和信息服務;
2、吸引 商協會團體、商界領袖,凝聚各方力量,發揮商協會群體優勢;
3、幫助各商協會會員企業開拓新的經營領域和流通渠道,舉辦商務洽談會、市場研討會、展銷會、博覽會,協助交流先進技術、經營管理方法和資金運作經驗交流會;
4、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幫助商協會會員及企業尋找合作夥伴。為商協會會員企業、各地政府招商引資牽線搭橋,促進商協會會員與企業參與國際大流通;
5、聯盟舉辦、組織或接受地方政府邀請、委託參與各類與商務洽談合作相關的活動;
6、編輯及出版聯盟會刊;
7、為聯盟理事商協會、企業提供商務合作協助;
8、做好理事商協會間、理事企業與各部門、各地區間的協調服務工作;
9、發展網上貿易業務,打造世界商協會商務合作網路平台;
10、全球性與地方政府合作建立“環球商協會聯盟產業園”;
第三章 聯盟理事
第6條 本聯盟理事分為團體理事、商界領袖理事。凡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企業單位,擁護
本聯盟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聯盟。
第7條 凡申請加入本聯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承認本聯盟章程;
2、自願加入本聯盟;
3、從事經濟活動或與聯盟業務範圍相關活動的具有影響力的商協會或法人,必須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4、會員免交會費,履行會員義務;理事需按時繳納會費,履行理事義務;
第8條 入盟的程式
1、提交入盟申請書;
2、經秘書處討論通過;
3、由秘書處或主席團常務委員會頒發理事證書;
第9條 本盟的入盟會費:
1、會員免交會費、理事有義務繳納本聯盟規定的會費;
2、在需要特別費用時,經理事會決議,可徵收臨時會費;
第10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1、本聯盟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聯盟的活動;
3、獲得本聯盟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聯盟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加入聯盟自願、退出聯盟自由;
第11條 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聯盟的決議;
2、維護本聯盟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聯盟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聯盟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12條 理事將在以下情況下失去理事資格:
1、退會時;
2、受到禁治產、準禁治產或破產宣告時;
3、死亡或失蹤時;
4、被除名時;
第13條 如理事有以下情況者,經三分之二主席團成員的決議下或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決議
下,聯盟將予以除名,但是聯盟必須給予理事辯明的機會。
1、理事違反聯盟章程;
2、理事有敗壞本聯盟聲譽的言行;
3、逾期半年未繳納會費;
第14條 任何理事均可退出聯盟,需付清應付會費,理事已繳納的一切費用恕不退還。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15條 聯盟的組織機構設定如下:
1、高層管理機構:聯盟主席團常務委員會
2、執行機構:聯盟理事會秘書處
3、行政管理機構 :聯盟事務協調局、聯盟國家委員會事務協調局、聯盟行業委員會事務協
調局、聯盟中國事務協調局
第16條 聯盟理事大會是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責:
1、批准聯盟章程的修改;
2、選舉聯盟主席團,決定聯盟發展規劃和工作方針;
3、審議批准聯盟五年規劃工作報告;
4、決定聯盟的變更和終止;
5、審議批准理事會提交的其他報告;
第17條 聯盟理事大會的召開:
1、聯盟理事大會會議包括聯盟理事大會和聯盟理事大會臨時會議,由秘書處召集。聯盟理事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選舉聯盟主席團成員;聯盟主席團成員選舉聯盟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委員;在聯盟理事大會年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或緊急情況,經半數以上聯盟理事成員或半數主席團成員提議,可召開聯盟理事大會臨時會議。
2、每一成員只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18條 執行主席的主要職責:執行主席是聯盟的法定代表和正式代表、主持理事大會的會
議、兼任秘書長的行政工作;執行主席一屆任期為五年,最多連任三屆;若因故不能履行職
責,理事臨時大會將選舉本屆續任執行主席。
理事會執行機構秘書處行使以下職權:
1、通過提請聯盟大會修改聯盟章程的決議;
2、解釋聯盟章程;
3、執行聯盟大會決議;
4、制定聯盟發展規劃和工作方針;
5、擬定聯盟年度工作報告;
6、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7、聽取和審議各下屬機構工作報告;
8、審議、批准和修改聯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9、通過提請聯盟理事大會變更或終止聯盟的決議;
10、討論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19條 聯盟主席團委員由聯盟理事大會選舉產生、聯盟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委員由主席團委員選舉產生,共31名(中國11位、其他國家20位),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20條 理事會大會議閉會期間,由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執行職權。
第21條 聯盟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會議每三年召開一次。
第22條 臨時常務委員會會議可由執行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提議召開。
第五章 委員會的設立
第23條 經聯盟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批准後設立各國家委員會、各行業委員會、中國各省委
員會。
第六章 資產及會計
第24條 聯盟經費來源:會費;捐贈;項目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25條 聯盟成員、委員會應向聯盟交納會費,會費標準如下:
會 員:會員為各商協會會員集體加入,不收取會費。
理 事:五年內免收
常務 理事:五年內免收
國家委員會:五年內免收
行業委員會:五年內免收
省級委員會:五年內免收
聯盟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上述會費標準。
第26條 財產的管理將由執行主席監督秘書處來負責,管理辦法由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27條 聯盟的費用從資產中支付。
第28條 本聯盟的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由秘書處負責制定並經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決議後執行。
第29條 當預算需要緊急修改時,由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決定修改。
第30條 聯盟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體系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31條 聯盟的財政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到本年度的12月31日。
第七章 聯盟章程的修改
第32條 聯盟章程由聯盟理事大會制定,大會上過半數表決通過。章程的實施細則由聯盟主
席團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通知理事單位。
第八章 解散
第33條 聯盟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終止的,由聯盟主席團提出終止建議,並
提交聯盟理事大會表決通過後即行終止。
第34條 聯盟終止前,須按有關規定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
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35條 聯盟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由聯盟理事大會依法決議。
附則
第36條 本章程在2011年1月1日開始徵求意見。
第37條 本會章程的中文版本和英文版本均為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38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