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江毛南族自治縣鳳騰山古墓群保護條例

環江毛南族自治縣鳳騰山古墓群保護條例

環江毛南族自治縣鳳騰山古墓群保護條例,於2020年1月21日環江毛南族自治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0年5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環江毛南族自治縣鳳騰山古墓群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5/2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鳳騰山古墓群(以下簡稱古墓群)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古墓群的保護規劃內進行保護管理、展示利用、考古發掘、規劃建設、生產生活、經營服務、旅遊開發或者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古墓群,是指位於自治縣下南鄉堂八村鳳騰山上的明清墓葬群體。
第三條 古墓群保護工作堅持國家保護與社會保護相結合的原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古墓群及其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墓群文物保護工作的領導。
自治縣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對古墓群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其他相關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做好古墓群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古墓群文物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並及時撥付。保護經費應當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保護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等方式支持古墓群保護事業。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墓群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損毀、破壞古墓群的行為。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古墓群保護活動,對保護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規劃
第八條 古墓群保護範圍包括以鳳騰山分水嶺為界往東南斜面山坡墓群分布四至範圍內,具體坐標點為J1起至J19再回到J1的閉合圈內。
第九條 古墓群建設控制地帶包括古墓群東北面至鄉村道路,東面至南普水庫壩前小土坡,南面至水田間的獨立小土坡,西面至保護邊線,西北面至鳳騰山山腳與鄉村道路交叉處範圍內,具體坐標點為J20起至J29連線J5、J4、J3、J2、J1再回到J20的閉合圈內。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國土空間規劃的指導和約束下,組織編制或者修改古墓群保護規劃,並與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作為古墓群保護管理和展示利用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文物安全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自治縣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文物安全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古墓群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古墓群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 自治縣從事文物保護的機構具體負責古墓群日常保護與管理,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文物保護員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各種侵害文物安全的違法行為,經自治縣文物主管部門授權,向造成古墓群及其附屬文物損害的責任人追償。
第十三條 文物維修按照不改變原狀的原則,及時對古墓群及其附屬文物進行修繕、保養。對墓葬及其附屬文物進行修繕時,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其設計、施工、監理等應當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古墓群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確定的界限,在古墓群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四至邊界設定保護標誌及其說明、界樁、圍欄和其他保護設施。保護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修復。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壞保護設施。
第十五條 在古墓群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放牧、建窯、採石、取土、開礦、毀林;
(二)擅自改變墓葬原狀;
(三)擅自遷移、挖掘墓葬;
(四)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墓葬,造成文物破壞;
(五)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墓葬修繕、遷移、重建等作業;
(六)葬墳;
(七)其他影響古墓群安全、歷史風貌或者自然環境的行為。
第十六條 在古墓群的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古墓群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實施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因保護設施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在古墓群保護範圍內進行施工作業的,應當在確保古墓群的墓葬本體及其環境安全性、完整性的前提下,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在古墓群的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污染古墓群及其環境的設施;
(二)建設歪曲、損害古墓群真實性的各類人造景觀、景點。
第十八條 在古墓群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應當確保古墓群的安全,不得破壞古墓群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任何破壞古墓群歷史風貌或者自然環境的活動。除古墓群保護和展示設施用地外,不得增加建設用地規模。
第十九條 對古墓群開展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活動,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結束後,應當及時向自治區文物主管部門提供勘探和發掘情況、出土文物清單和保護意見。發掘出土的文物及時移交當地博物館收藏和保護。
第四章 展示與利用
第二十條 製作電影、電視、錄像、廣告、出版物、音像製品等需要拍攝古墓群及其出土文物,或者使用古墓群進行演出的,應當制定文物保護預案,落實保護措施,並接受自治縣文物主管部門以及古墓群保護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古墓群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古墓群保護記錄檔案和電子監測設施,配備監測人員,對古墓群本體保護狀況和周邊環境進行實時監測,發現可能危及古墓群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移動、損壞保護設施的,由自治縣文物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古墓群保護範圍內放牧的,由自治縣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建設歪曲、損害古墓群真實性的各類人造景觀、景點的,由自治縣文物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貌;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糾正、制止破壞或者危害古墓群安全的生產建設活動的;
(二)未依照古墓群保護規劃開展保護工作的;
(三)在古墓群保護範圍內違規批准葬墓的;
(四)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環江毛南族自治縣鳳騰山古墓群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範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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