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監督、檢查本縣的防震減災工作。(二)負責擬定本縣有關防震減災的方針、政策,起草地方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本縣防震減災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三)負責建立地震監測預報工作體系。負責全縣地震監測網點及信息系統的建設,制定本縣地震監測預報方案並組織實施;完成本縣各種監測項目及管理地震監測設備;負責提出地震預報意見;強化縣域震情跟蹤;對全縣群測群防工作實行行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
機構職責,領導簡介,機構設定,
機構職責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監督、檢查本縣的防震減災工作。
(二)負責擬定本縣有關防震減災的方針、政策,起草地方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本縣防震減災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建立地震監測預報工作體系。負責全縣地震監測網點及信息系統的建設,制定本縣地震監測預報方案並組織實施;完成本縣各種監測項目及管理地震監測設備;負責提出地震預報意見;強化縣域震情跟蹤;對全縣群測群防工作實行行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
(四)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震災害預防工作體系。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抗震設防要求執行情況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監督檢查。管理本縣地震災害預測;制定全縣地震應急預案和督促鄉(鎮)制定各自的地震應急預案,並負責檢查落實;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並按照有關規定審核防震減災宣傳報導。
(五)承擔自治縣人民政府防震減災、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的職能;負責震情和災情速報,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地震災害調配與損失評估;參與制定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計畫。
(六)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震緊急救援工作體系。協助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地震應急救援物資儲備系統。
(七)組織開展水庫地震、各類人工誘發地震的監測和研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和防範地震次生災害。
(八)協助完成本縣的地震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地震行業質量與技術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地震技術標準的宣傳、貫徹、實施和監督;管理地震計量工作。
(九)推進地震科學技術現代化,組織開展地震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的推廣套用,開展地震科學技術交流。
(十)完成自治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負責擬定本縣有關防震減災的方針、政策,起草地方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本縣防震減災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建立地震監測預報工作體系。負責全縣地震監測網點及信息系統的建設,制定本縣地震監測預報方案並組織實施;完成本縣各種監測項目及管理地震監測設備;負責提出地震預報意見;強化縣域震情跟蹤;對全縣群測群防工作實行行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
(四)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震災害預防工作體系。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抗震設防要求執行情況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監督檢查。管理本縣地震災害預測;制定全縣地震應急預案和督促鄉(鎮)制定各自的地震應急預案,並負責檢查落實;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並按照有關規定審核防震減災宣傳報導。
(五)承擔自治縣人民政府防震減災、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的職能;負責震情和災情速報,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地震災害調配與損失評估;參與制定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計畫。
(六)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震緊急救援工作體系。協助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地震應急救援物資儲備系統。
(七)組織開展水庫地震、各類人工誘發地震的監測和研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和防範地震次生災害。
(八)協助完成本縣的地震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地震行業質量與技術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地震技術標準的宣傳、貫徹、實施和監督;管理地震計量工作。
(九)推進地震科學技術現代化,組織開展地震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的推廣套用,開展地震科學技術交流。
(十)完成自治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地震局地理位置
領導簡介
局長譚永安,主持縣地震局全面工作,主管監測預報、人事、財務等工作。
副局長韋政社,協助局長工作,分管震災防禦、應急救援、績效考評、項目、規劃、日常事務等工作。
機構設定
自治縣地震局內設1個股室。
綜合股,其主要職責是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和處理日常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綜合股,其主要職責是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和處理日常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