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為加強環境監測管理,根據《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環境監測管理辦法。本辦法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 實施日期:2007年9月1日
第一條,第二條,(一),(二),(三),(四),第三條,第四條,(一),(二),(三),(四),(五),(六),第五條,(一),(二),(三),(四),(五),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一),(二),(三),(四),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解讀,

第一條

為加強環境監測管理,根據《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下列環境監測活動的管理:

(一)

環境質量監測;

(二)

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三)

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

(四)

為環境狀況調查和評價等環境管理活動提供監測數據的其他環境監測活動。

第三條

環境監測工作是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法定職責。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數據準確、代表性強、方法科學、傳輸及時的要求,建設先進的環境監測體系,為全面反映環境質量狀況和變化趨勢,及時跟蹤污染源變化情況,準確預警各類環境突發事件等環境管理工作提供決策依據。

第四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監測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

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監測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

組建直屬環境監測機構,並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機構建設標準組織實施環境監測能力建設;

(三)

建立環境監測工作質量審核和檢查制度;

(四)

組織編制環境監測報告,發布環境監測信息;

(五)

依法組建環境監測網路,建立網路管理制度,組織網路運行管理;

(六)

組織開展環境監測科學技術研究、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適時組建直屬跨界環境監測機構。

第五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具體承擔下列主要環境監測技術支持工作:

(一)

開展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

(二)

承擔環境監測網建設和運行,收集、管理環境監測數據,開展環境狀況調查和評價,編制環境監測報告;

(三)

負責環境監測人員的技術培訓;

(四)

開展環境監測領域科學研究,承擔環境監測技術規範、方法研究以及國際合作和交流;

(五)

承擔環境保護部門委託的其他環境監測技術支持工作。

第六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依法制定統一的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對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監測技術規範,並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

第七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事故、環境質量狀況等環境監測信息。
有關部門間環境監測結果不一致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協調後統一發布。
環境監測信息未經依法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公布或者透露。
屬於保密範圍的環境監測數據、資料、成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依據本辦法取得的環境監測數據,應當作為環境統計、排污申報核定、排污費徵收、環境執法、目標責任考核等環境管理的依據。

第九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按照環境監測的代表性分別負責組織建設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環境監測網,並分別委託所屬環境監測機構負責運行。

第十條

環境監測網由各環境監測要素的點位(斷面)組成。
環境監測點位(斷面)的設定、變更、運行,應當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各大水系或者區域的點位(斷面),屬於國家級環境監測網。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按照其所屬的環境保護部門級別,分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4級。
上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環境監測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技術培訓。

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環境監測業務相適應的能力和條件,並按照經批准的環境保護規劃規定的要求和時限,逐步達到國家環境監測能力建設標準。
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從事環境監測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統一組織的環境監測崗位考試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監測質量進行審核和檢查。
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進行環境監測,並建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體系,對環境監測實施全過程質量管理,並對監測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建立環境監測資料庫,對環境監測數據實行信息化管理,加強環境監測數據收集、整理、分析、儲存,並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要求定期將監測數據逐級報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逐步建立環境監測數據信息共享制度。

第十五條

環境監測工作,應當使用統一標誌。
環境監測人員佩戴環境監測標誌,環境監測站點設立環境監測標誌,環境監測車輛印製環境監測標誌,環境監測報告附具環境監測標誌。
環境監測統一標誌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盜竊環境監測設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將環境監測網建設投資、運行經費等環境監測工作所需經費全額納入同級財政年度經費預算。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環境監測機構及環境監測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

未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從事環境監測活動的;

(二)

拒報或者兩次以上不按照規定的時限報送環境監測數據的;

(三)

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的;

(四)

擅自對外公布環境監測信息的。

第十九條

排污者拒絕、阻撓環境監測工作人員進行環境監測活動或者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損毀、盜竊環境監測設施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排污者必須按照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要求和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開展排污狀況自我監測。
排污者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並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檢查符合國家規定的能力要求和技術條件的,其監測數據作為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依據。
不具備環境監測能力的排污者,應當委託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或者經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接受委託的環境監測機構所從事的監測活動,所需經費由委託方承擔,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經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環境監測機構,是指非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的、從事環境監測業務的機構,可以自願向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證明其具備相適應的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經認定合格者,即為經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環境監測機構。
經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輻射環境監測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07年7月25日,國家環保總局頒布了《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總局令第39號,以下簡稱《辦法》),並將於9月1日實施。
一、深刻認識《辦法》的重要意義
《辦法》的發布,進一步完善了環境保護法規體系,填補了環境監測立法空白,為環境監測基礎工作的推進和各項創新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法規依據。
1.《辦法》的發布是推進歷史性轉變的重要舉措。
要實現三個歷史性轉變,環境監測必須審時度勢,主動變革。要實現“並重”,就必須從社會經濟發展的全局認識環境監測工作,環境監測工作必須跳出環保系統融入整個經濟社會發展中去。要實現“同步”,就必須突出主動、事前、預防的特點。要實現“綜合”,就必須突出環境保護過程中技術因素的作用。
2.《辦法》的發布是推進節能減排工作的重要支撐條件。
環境監測體系是污染物總量減排的三大支撐體系之一。科學的減排指標體系必須依靠監測手段來度量,科學的減排考核體系必須依靠監測數據來支撐。國家環保總局局長周生賢指出,建立先進的環境監測預警體系要做到數據準確、代表性強,方法科學、傳輸及時;做到全面反映環境質量狀況和變化趨勢,及時跟蹤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變化情況,準確預警和及時回響各類環境突發事件,滿足環境管理需要。
環境監測體系建設的核心任務是解決長期困擾和掣肘環境監測工作的體制、機制問題。《辦法》的出台,對環境監測屬性、定位、管理、規範、處罰等長期依靠行政指令規範的方面進行全面梳理,為先進的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建設提供了全方位的制度框架。
3.《辦法》的發布是完善環境法律體系的重要步驟。
環境監測在法制化建設進程中明顯滯後,目前尚未出台統一的、專門的環境監測法律、法規。現行法律對環境監測的規定比較分散,一些法律法規中環境監測工作界定出現交叉,法律、法規的缺失嚴重影響了環境監測管理的權威性和規範性,成為環境監測工作發展的主要障礙之一。
4.《辦法》的發布是革新管理體制、創新運行機制的現實需要。
目前,儘管法律法規明確了環境保護部門的統一監督管理職責及各部門相關監測工作的職責和分工,但從總體上看,尚未統一環境監測管理。《辦法》中對環保系統環境監測工作的準確定位,對環境監測信息發布的具體規定,有助於下一步理順各方面關係,深入解決環境監測管理體制、機制問題。
5.《辦法》的發布是制定《環境監測管理條例》的重要基礎。
從2002年起,國家環保總局就著手研究環境監測立法工作,考慮到立法程式和周期,本著務實的原則,先行對環保系統所涉及的環境監測工作做出規定,發布部門規章。《辦法》的出台,一方面解決了目前環境監測領域法律缺位問題,同時為制定《環境監測管理條例》打下較為堅實的基礎。
二、認真領會《辦法》的內涵
  
學習領會《辦法》,要抓住6個要點:
1.正確理解環境監測的法律地位。
《辦法》從3個方面強調了環境監測的法律屬性。
一是重申並拓展了環境監測的內涵。即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為環境狀況調查和評價等環境管理活動提供監測數據的其他環境監測活動。這幾類環境監測活動都是政府行為,是代表公眾利益,為更好地行使公權力開展的公共事務。
二是規定了環境監測成果的法律效力。依法取得的環境監測數據,是環境統計、排污申報核定、排污費徵收、環境執法、目標責任考核的依據。多年來,在環境管理工作中還存在“兩層皮”、“多層皮”的現象,環境監測、環境統計、排污申報數據相互矛盾,導致大量監測資源浪費,影響了環境管理的規範和統一。《辦法》明確規定了環境監測數據的使用效力,就是要改變這種數出多門的現象。
三是強調了環境監測活動及環境監測設施受法律保護。《辦法》以專門條款對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規定,並明確了針對不同程度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對於環境監測設施破壞,《辦法》也明確了罰責。
2.構建統一監督管理的基本格局。
由於部門職責劃分不明及環境監測事業本身的發展等諸多原因,環境監測的統一監督管理一直是整個環保工作的短板。《辦法》從3個方面進行了規定:
一是統一標準。《辦法》規定:國家環保總局負責依法制定統一的國家環境監測技術標準和規範。省級環保部門對國家環境監測技術標準和規範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監測技術規範。目前,由於開展監測的相關部門制定的行業規範不統一,導致監測數據缺乏可比性。統一技術標準和規範,有利於提高各類機構監測數據的可比性。下一步,有必要對現行環境監測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清理。一是及時廢止、修訂涉及環境監測的不適用規範,整合不統一的規範;二是重點圍繞污染減排目標,制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環境信息傳輸等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三是做好不同部門、不同行業相關技術標準、規範的銜接工作。
二是統一信息發布。《辦法》明確了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事故、環境質量狀況等環境監測信息。原有的環境法律法規中關於環境信息發布的規定過於籠統,環境監測數據信息的多頭髮布,損害了政府環境信息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公信力。統一環境監測信息發布,必須建立統一的環境監測資料庫,並逐步形成各級政府、各部門環境監測數據的共享機制。
三是統一標誌。統一標誌,就是建立一整套色彩鮮明、含義準確、便於認知的識別系統。
3.實施環境監測管理與技術分離。
長期以來,環境監測管理與技術的關係始終未能科學界定,一是重管理、輕技術。環境監測站同時承擔環境監測管理和技術工作,導致了政事不分,影響了整體工作效能。而且,由於環境監測技術積累時間短,環境監測技術相對滯後,一些環境熱點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的技術支撐;二是重建設、輕質控,在一些地方,環境監測數據質量還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重結果、輕過程。在環境監測工作中,十分重視實驗室樣品分析和數據的填報匯總,但在樣品採集、保存運輸、樣品前處理、信息傳輸等過程中缺乏統一規範和有效的手段,影響了環境監測數據的可靠性。
《辦法》明確界定了環保部門和其所屬的環境監測機構職責,概括起來就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環境監測管理工作,所屬的環境監測機構承擔技術支持工作,實現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環境監測機構的合理分工。實現管理與技術分離,就是要成立專門的環境監測管理機構。在國家層面適時成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環境監測管理機構,地方也應成立相應的監管機構或明確相應的職能處(科)室。對於跨區域、流域環境問題突出、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的,國家環保總局將考慮建立直屬跨界環境監測機構。
4.加強環境監測網路的建設與管理。
  
《辦法》規定了環境監測網的組成要素,即各環境監測要素監測點位(斷面),同時規定了環境監測網的組建運行主體。
加強環境監測網建設,必須堅持統一規劃,按事權劃分確定投入及管理主體,合理確定不同類型網路的管理和運行模式。國家環保總局要建設國家環境監測網路,對網路覆蓋範圍進行科學最佳化。國家環境監測網要從國家大尺度和國際履約的角度出發,綜合、最佳化布設環境空氣、地表水、土壤、酸雨等監測點位和斷面,從國家層面巨觀反映環境質量的現狀和變化趨勢。省、市、縣環境監測網建設要堅持地方為建設、運行主體的原則。地方環境監測網在點位選擇最佳化過程中,應體現地域生態系統特徵,突出重點、有所差別,可以將國家網相關點位納入地方網,國家與地方從不同角度進行使用和評價。
5.加強環境監測全過程質量管理。
  
《辦法》首次正式提出環境監測全過程質量管理的理念,重申了環境監測站要按建設標準規定達到相應的監測能力,對環境監測人員培訓、考核、上崗做出規定,並重點強調了環保主管部門及環境監測站在質量管理方面的責任。
各級環保局和監測站必須切實履行各自的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職責,要建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管理的相關制度,加強樣品採集、保存、運輸、前處理、實驗室分析以及數據匯總、綜合分析等全過程中處於受控和可追溯。
6.明確企業環境監測責任和義務。
排污狀況監測既是環保主管部門的責任,同時也是排污企業的責任。目前,全國企業自我污染源監測能力發展緩慢,監測水平普遍較低。企業排污狀況的監測工作量大、涉及面廣,僅僅依靠環保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機構難以取得令人滿意的工作效果。《辦法》開創性地規定,排污企業有責任定期向政府環保部門提供污染物排放數據,並保證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排污者必須開展排污狀況自我監測。實施這項規定,就是要求有能力的企業必須建立自測機構,其監測能力和數據的有效性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站進行審核和定期驗證;不具備能力的,必須委託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環保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對於企業排污狀況,由承擔具體監測任務轉向更多地對企業自我監測行為的監督管理上。
企業監測機構和其他社會監測機構都是環境監測整體的有機組成部分。必須建立嚴格的環境監測準入、監管和淘汰機制,整合社會監測力量,擯棄“小”監測,建立“大”監測的概念。
 三、切實推動《辦法》的貫徹執行
各級環境監測管理機構和環境監測機構必須抓住環境監測發展的難得時機,認真組織《辦法》的宣傳貫徹,切實落實《辦法》相關規定。
1.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抓好《辦法》的學習。各級環保部門要重點強化機關特別是相關處(科)室工作人員的學習,理清環境管理人員在環境監測方面的模糊和不正確的認識。
2.加強領導,明確分工,逐項研究落實。由於部門規章制定篇幅的限制,《辦法》在環境監測數據管理、信息發布方式方法、環境監測網路管理、環境監測機構資質管理等方面還不能詳盡,需要抓緊時間制定配套實施細則。各級環保局、監測站要依據《辦法》認真研究自身工作的不足和問題,逐項提出貫徹落實措施。
3.心繫大局,重點突出,確保節能減排工作的成效。要把《辦法》的貫徹落實納入環境保護全局工作考慮,率先抓好減排“三大體系”建設和先進的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建設。積極爭取地方政府支持,在政策、資金、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爭取有利條件,切實加強環境監測基礎能力和專項能力建設。
4.形式多樣,注重實效,加強對企業的宣傳。一方面,通過媒體報導、發放宣傳資料等形式向企業宣傳;另一方面,要在項目審批、日常監管及政策資金扶持等工作中,通盤考慮環境監測要求。對於不按規定設立污染源線上監測裝置、不認真開展排污情況自測、阻撓干擾監督性環境監測工作的企業,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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