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體系的正向構建是近年來環境法學界提出的一個新概念,體現了環境法體系從“負向構建”向“正向構建”發展的趨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法體系的正向構建
- 趨勢:從“負向構建”向“正向構建
- 地點:中國
- 作用:重視“誰污染,誰付費”的運用,
負向構建,正向構建,
負向構建
從我國當前的環境法規範內容上看,我國環境法制更多關注的是環境污染的負外部性內部化問題,重視“誰污染,誰付費”的運用,對正外部性的關注非常欠缺,忽視“誰受益,誰補償”的運用,形成了外部性理論的非對稱性套用問題;更多關注環境資源的“使用和消費”,忽視其“生產和供給”。這種對外部性理論的非對稱性套用以及對環境公共物品供給的忽視,造成了環境法體系呈現“缺失”——絕大多數規範涉及負外部性和資源開發利用,關於正外部性和資源供給的規範嚴重匱乏。環境法的體系性“缺失”,反映在環境管理工作中,就是重污染防治、輕生態建設,重污染收費、輕生態補償,重環境損益的防止、輕環境增益的添加;反映在生態現實中,就是森林草原退化、水土流失、沙漠化、江河源頭枯竭、生物多樣性銳減等惡果。我們稱這種關注負外部性的環境法制體系狀況為環境法體系的負向構建。
正向構建
針對環境法體系偏重“負向構建”的體系性缺陷,我們迫切需要思考生態環境問題的制度根源及其出路。其出路之一,就是重視發揮“生態生產力”的作用,特別是重視其中的自然生產力及其與社會生產力的協調,重視抑制負外部性制度建設的同時,積極主動地加強促進具有正外部性的環境公共物品供給和激勵正外部性行為的制度體系建設,即進行所謂的環境法制體系的“正向構建”。這與生態生產力(特別是其中的自然生產力)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性特徵,其“產品”通常為公共物品或準公共物品的特徵,是相吻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