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防治對象,是指人類生產與生活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垃圾、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惡臭、電磁波輻射、有害光、地面沉降以及有害宇宙射線等污染與公害因子的總稱。與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共同構成環境保護工作和環境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的全部外延對象。各國均以立法明文確定防治對象即污染與公害因子,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24條即列舉了如下防治對象: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法防治對象
- 釋義:人類生產與生活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垃圾、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惡臭、電磁波輻射、有害光、地面沉降以及有害宇宙射線等污染與公害因子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