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防治對象

環境法防治對象,是指人類生產與生活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垃圾、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惡臭、電磁波輻射、有害光、地面沉降以及有害宇宙射線等污染與公害因子的總稱。與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共同構成環境保護工作和環境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的全部外延對象。各國均以立法明文確定防治對象即污染與公害因子,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24條即列舉了如下防治對象: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法防治對象
  • 釋義:人類生產與生活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垃圾、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惡臭、電磁波輻射、有害光、地面沉降以及有害宇宙射線等污染與公害因子的總稱
環境法保護對象,電環境法明確規定應加以保護的、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自然環境要素。包括天然的環境要素,諸如原始森林、天然溶洞、空氣、土地、河流、湖泊、海洋、臭氧層、外層空間等,也包括人類在天然的環境要素基礎上通過勞動改造的或創造的環境要素,諸如人造防護林、風景遊覽區、自然保護區、水庫、運河等。這種對象隨人類改造自然能力的強化和範圍的擴大而不斷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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