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審核登記評審辦法

2016年10月12日,法務部、環境保護部以司發通〔2016〕101號印發《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辦法》。該《辦法》共17條,自2016年12月1月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辦法
  • 印發機關法務部 環境保護部
  • 文號:司發通〔2016〕101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6年10月12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2月1月
通知,辦法,

通知

法務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辦法》《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司發通〔2016〕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環境保護廳(局):
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法務部關於將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納入統一登記管理範圍的通知》(司發通〔2015〕117號)、《法務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規範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15〕118號),法務部、環境保護部共同研究制定了《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辦法》、《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1.《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審核登記評審辦法》
2.《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審核登記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
法務部 環境保護部
2016年10月12日

辦法

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審核登記評審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的專家評審工作,根據《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法務部令第95號)、《法務部環境保護部關於規範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15〕11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環境損害司法鑑定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利、農業、林業、海洋、地質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根據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的實際需求、發展趨勢和鑑定資源等情況,合理規劃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的布局、類別、規模、數量等,適應訴訟活動對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的需要。
第三條 環境保護部會同法務部建立全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制定管理辦法。
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建立本省(區、市)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
第四條 申請從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業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符合《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同時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每項鑑定業務至少有2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鑑定人。
(二)有不少於一百萬元人民幣的資金。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從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業務,應當向省(區、市)司法行政機關提交申請材料。司法行政機關決定受理的,應當按照法定的時限和程式進行審核並依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評審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第六條 省(區、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執業範圍,針對每個鑑定事項成立專家評審組。評審組專家應當從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中選取,人數不少於3人,其中國家庫中專家不少於1人;必要時,可以從其他省(區、市)地方庫中選取評審專家。
評審專家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評審專家不能履行評審工作職責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更換專家。
第七條 專家評審組應當按照司法行政機關的統一安排,獨立、客觀地組織開展評審工作。
第八條 專家評審應當堅持科學嚴謹、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第九條 專家評審組開展評審前應當制定評審工作方案,明確評審的實施程式、主要內容、專家分工等事項。
評審的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場地,儀器、設備等技術條件和專業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等。
評審的形式主要包括查閱有關申請材料,實地查看工作場所和環境,現場勘驗和評估,聽取申請人匯報、答辯,對專業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進行考核等。
第十條 評審專家組應當提交由評審專家簽名的專家評審意見書,專家評審意見書應當包括評審基本情況、評審結論和主要依據等內容。
評審意見書應當明確申請人是否具備相應的技術條件、是否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擬同意申請人的執業範圍描述等。評審結論應當經專家組三分之二以上專家同意。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不得向申請人或者其他人員泄露專家的個人意見或者評審意見。
第十二條 多個申請人在同一時間段提出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可以針對同一類鑑定事項組織集中評審,開展集中評審的專家評審組人數不得少於5人。
第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專家評審意見,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經審核登記從事環境損害類司法鑑定業務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按照《法務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規範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15〕118號)的規定申請重新登記。
第十五條 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申請變更業務範圍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評審;申請延續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實際需要決定是否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六條 開展專家評審工作所需的交通、食宿、勞務等費用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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