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經濟剌激制度

環境保護經濟剌激制度,是指環境保護工作中,國家在認識和運用客觀經濟規律的基礎上,靈活運用財政補貼、貸款、稅收、價格、外匯、利率等經濟手段,從鼓動與抑制兩個方面刺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成員,影響和調節其經濟活動和其他活動,以加強資源、能源的合理利用、綜合利用,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生態環境,改善人類環境,所形成的一種重要的法律制度。

在世界範圍內,利用經濟手段保護和管理環境,既是一種普遍行之有效的方法,又是各國環境立法與政策的重要內容。中國通過立法,包括制定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其他各層次的規範性檔案建立起來的超標排污收費制度、排污水收費制度、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制度、綜合利用產品利潤提留制度等均對環境保護事業發揮了極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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