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數據法案

在這部法律中明確規定了消費者有要求情報公開的權利,闡明這是法律保障的權利,是憲法上所保護的公民的權利。這部法律所確立的個人情報保護制度,說到底是出於確立個人對自己情報的控制權、支配權的目的。

概述,適用範圍,

概述

從20世紀70年代初起,世界已開發國家開始制定和頒布了保護個人數據資料隱私的法律,第一個這樣的法規是聯邦德國黑森州1970年通過的《黑森數據保護法》。隨後,瑞典在1973年頒布了《瑞典數據法》,後又於1978年進行了修訂。瑞典數據法案涉及政務法律體系中信息自由、數據保護和隱私、電子商務、電子通信、電子簽名、電子採購、公共部門信息的再利用等方面.是一部消費者信用情報調查的法律規制.

適用範圍

該法適用於處理個人情報的公共部門與民間部門兩個方面,如在通信銷售的場合,如消費者向“情報處理全國委員會”提出要求從通信銷售中使用的消費者信用情報中消除其個人數據的話,該委員會則會據此與通信銷售聯盟聯絡,建議從該聯盟的加盟業者的資料庫中刪除該要求者的情報數據。
  
《個人數據法》於1998年12月24日生效,取代了1973年頒布的《瑞典數據法》。瑞典出台《個人數據法》的原因是為了將歐盟的《數據保護指令95/46/EC》轉化為國內法,該指令旨在保護個人數據的完整性以免受侵害。瑞典政府出台了《個人數據條例》,作為《個人數據法》的實施細則。條例授權數據檢查理事會作為監管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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