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行為一元論

瑕疵行為一元論是指有瑕疵的行政處分,皆為得撤銷的行政處分,不再有無效的行政處分與得撤銷的行政處分的區別的理論。有瑕疵的行政處分,須有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宣告其無效後始失其效力,如未經有許可權的行政機關以職權宣告無效,則只能以行政救濟的手段請求救濟,不能當然認為無效。這是行政處分無效理論最重大的轉變。

財產出讓人在出讓物出現權利瑕疵或物的瑕疵時依法應承擔的擔保義務。根據大陡法各國的債法,財產出讓人在有償轉讓標的物的法律行為中,依法律推定附有兩項默示擔保:一是標的物轉讓不具有權利瑕疵,受讓人取得的財產權不被第三人以轉讓前的理由所追索;另一是標的物不具有出讓人未明示的品質瑕疵,符合該物的正常用途。凡違反這兩項擔保者,出讓人負有補救義務或賠償責任。根據多數國家的法律,瑕疵擔保責任規則通常僅適用於買賣、租賃、承攬等有償交易,不適用於贈與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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