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五保供養是由民政局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五保供養
- 事項類別:辦事服務項目
- 辦理依據:廣東省農村五保供養工作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43號)
- 受理機構:村民委員會
- 決定機構:各區民政部門
- 辦理期限:自申請受理起37個工作日
- 收費情況:不收費
辦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程式,
辦理條件
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可申請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已滿16周歲但仍在接受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的未成年人,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可申請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申請材料
村民本人或者其委託的代辦人填寫的一式三份《農村五保供養申請表》,本人身份證明、戶口簿和相關證明材料。
辦理程式
(一)由村民本人或者其委託的代辦人填寫一式三份《農村五保供養申請表》,並提供本人身份證明、戶口簿和相關證明材料,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辦理的,應當簽署代辦人姓名。
(二)村民委員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核實和評議,對符合條件的,在村民委員會所在地和申請人所在自然村的顯著位置公告不少於7日。公告期間,村民有異議並提供證據的,應當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村民未提出重大異議或者經村民代表會議評議通過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
(三)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區民政部門。
(四)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准給予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區民政部門可以進行覆核。申請人、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