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萬山海洋開發試驗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體制和產業發展,第三章 海域海島管理與擴大開放,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本市海洋海島開發和海洋經濟發展,促進萬山海洋開發試驗區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規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萬山海洋開發試驗區(以下簡稱萬山區),是指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珠海設立的海洋綜合開發試驗區,範圍為桂山、萬山、擔桿三個建制鎮及所屬島嶼和周邊市轄海域。
第三條 萬山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政府加強對萬山區海洋海島經濟發展綜合協調,根據產業發展需求制定鼓勵、扶持萬山區發展的優惠政策。
第四條 萬山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萬山區管委會)是市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市政府行使市一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和受委託行使相應的行政管理許可權。
第五條 萬山區以推進海洋綜合開發為主要任務,建設國際海洋商務休閒旅遊度假區、國家級海洋綜合開發試驗區、廣東省和珠海市海洋管理體制創新示範區。
第六條 萬山區應當根據科學發展的需要,在發展方式、管理體制、產業政策、科技興海、海島開發和利用、環境保護、政府服務等方面創新海洋海島特色發展模式。
第七條 市政府加強與部隊、邊防和口岸單位的和諧共建,大力推進海洋海島對外開放。
第八條 市政府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加強萬山區供電、供水、交通、碼頭、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等專項海島基礎設施和民生建設。  加快完善萬山港口岸和口岸查驗單位各執勤點基礎設施,實現萬山港口岸人員和貨物通關便利。

第二章 管理體制和產業發展

第九條 萬山區管委會行使下列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  (一)編制萬山區發展總體規劃,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行使發展和改革、科技工貿和信息化、環境保護、財政、交通等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萬山區的管理許可權。  (三)負責萬山區的規劃、建設、土地和房產等有關工作。  (四)核准或審批萬山區的投資項目,報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備案。  (五)協調海關、邊檢、檢驗檢疫、海事、工商、稅務等垂直管理機構的工作。  (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  對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授予萬山區的專屬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市政府應當協調和組織有關職能部門統一辦理、聯合辦理或者集中辦理,提高辦事效率。 第十條 萬山區實行一級財政管理。萬山區管委會負責萬山區財政收支預算編制及審批工作。  萬山區內產生的財政收入,除按規定上繳國家和省的部分外,全部留歸萬山區。 第十一條 萬山區的土地資源按照統一規劃、綜合開發、合理使用、集約發展、有序推進的原則進行開發管理。  萬山區規劃範圍內土地有償使用的收益,除按國家、省的有關規定上繳部分外,其餘部分用於萬山區的建設和發展。 第十二條 萬山區管委會行使教育、文化、衛生、行政執法、安全生產、人口與計畫生育等社會管理職責,推進社會管理體制改革,完善社會建設與服務。 第十三條 萬山區管委會依法建立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根據批准的事項和許可權,在萬山區行使相關行政處罰權。 第十四條 萬山區按照規範、精簡、高效的原則決定萬山區的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福利待遇、任免和獎懲,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創新。 第十五條 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萬山區派出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應當徵求萬山區管委會的意見。  派出機構負責人任職期間接受萬山區組織的工作績效考核。 第十六條 萬山區重點發展海洋海島旅遊、海洋漁業、倉儲物流、海上補給和海洋科技等產業。 第十七條 在萬山區設立企業,辦理工商登記時,除法律、法規限制經營的項目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經營範圍不作限制。 第十八條 萬山區應當對引進項目規定準入條件並實施指標控制,確保項目質量、環境保護和經濟效益。

第三章 海域海島管理與擴大開放

第十九條 萬山區對萬山海域和海島實行統一規劃、綜合利用、合理開發與治理保護相結合的原則,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利用海域和海島。 第二十條 萬山區陸島碼頭、客運站、連線線公路及配套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納入全市交通發展規劃和市政府年度投資計畫,分期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萬山區管委會接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核發萬山海域範圍內的海域使用權證,明確海域使用權。 第二十二條 萬山區管委會接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萬山區範圍內無居民海島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萬山海域的國際錨地由萬山區納入海域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 萬山區管委會組織協調萬山海域的國家級、省級、市級海洋自然保護區採取措施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第二十五條 萬山區管委會和市口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港口、海關、邊防、邊檢、檢驗檢疫等單位,創新通關機制,實現萬山港口岸人員和貨物通關便利。 第二十六條 萬山區應當加強與港澳地區溝通與聯繫,推動珠港澳區域海洋科技創新、海洋海島旅遊和海洋環境保護合作,促進珠港澳海洋海島開發建設合作。 第二十七條 經國家或省有關部門批准同意,萬山區可實施港澳居民憑居民身份證、外籍人員在萬山港口岸辦理臨時簽證後出入萬山海島。 第二十八條 經國家或省有關部門批准同意,萬山區可實施港澳遊艇在萬山海域垂釣,船舶及其人員在政府指定的地點靠岸、上島。 第二十九條 經國家或省有關部門批准同意,萬山區可實施國際郵(游)輪在萬山海島旅遊觀光和進行補給。  經國家或省有關部門批准同意,萬山區可實施國際航線船舶靠泊萬山港口岸補給和消費。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10日起施行的《珠海市萬山海洋開發試驗區管理規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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