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綠色建築管理辦法》是為了推進綠色建築發展,因地制宜促進資源節約利用,改善人居環境,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而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七章四十二條 ,自2017年12月1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經濟特區綠色建築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7年12月13日
珠海經濟特區綠色建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綠色建築發展,因地制宜促進資源節約利用,改善人居環境,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的規劃、建設、運營、改造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建築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築。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綠色建築的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市建築節能行政管理機構負責綠色建築監督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綠色建築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國土、規劃、質監、環境保護、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築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全市綠色建築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根據市綠色建築發展規劃等,制定轄區年度綠色建築發展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
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政府的職責。
第五條 本市新建民用建築應當執行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公共建築等應當執行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
相關規劃或者規定對建築執行的綠色建築標準有更高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建築執行綠色建築標準的具體範圍,並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執行標準範圍實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及時將綠色建築行業相關違法主體納入失信黑名單。
鼓勵綠色建築相關行業協會建立行業公約,推進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範發展。
第二章 程式規定
第八條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的綠色建築項目時,應當按照市建設主管部門明確的綠色建築建設標準和指標要求,保障綠色建築項目增量成本和綠色施工費用的投入。
第九條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理念納入各層次城鄉規劃中,在重點區域城市設計中納入綠色建築設計內容。
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審批階段,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建設項目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築建設目標和相關規劃指標要求。
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階段,項目報審設計方案中應當包含綠色建築專篇。
第十條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階段,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的綠色建築專篇內容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項目諮詢、設計招標或者委託設計時,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綠色建築等級等指標要求,並保障綠色建築設計、施工等建設全過程的資金投入。
第十二條設計單位應當在建築工程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設計檔案中,落實相應綠色建築等級標準,並編制不同設計階段的綠色建築專篇。
第十三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檔案是否符合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專項審查。
第十四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自出具審查合格證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情況報市建築節能行政管理機構備案。
綠色建築施工圖和建築節能施工圖的審查情況應當同步報市建築節能行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通過審查的綠色建築施工圖設計檔案編制建設施工方案,根據國家或者地方綠色施工標準編制綠色施工方案,並負責方案的組織實施。
施工過程中發現需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重大變更的,設計單位應當將變更後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審,重審通過方可進行相應的施工。
第十六條監理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綠色建築標準、施工圖設計檔案,結合綠色施工方案,編制綠色建築監理方案並實施監理。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對是否符合綠色建築標準進行查驗。竣工驗收報告中應當包含綠色建築的專項內容。
第十八條市建築節能行政管理機構應當對綠色建築工程全過程實施情況和綠色建築備案項目施工圖審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執行綠色建築標準、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及重大變更進行監督檢查。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對建設項目綠色施工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運營、改造和標識認證
第十九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能耗統計、能源審計和建築能耗監測長效工作機制,建設市級建築能耗監測平台,為建築用能管理、節能改造和碳排放交易提供依據。
第二十條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建築、大型公共建築和執行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的新建民用建築,應當安裝用電等能耗分項計量裝置,建設建築能耗實時監測系統。
前款所述建築屬於新建的,其能耗監測系統的建設應當與建築主體一體化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二十一條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建築能耗統計、能源審計和能耗監測工作提供便利條件,確保能耗分項計量裝置正常運行,並按要求向市級建築能耗監測平台穩定傳送相關能耗數據。
第二十二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根據建築的不同類型制定分類建築能耗標準定額,結合能耗監測數據,適時公布超限額的用能建築名單。
第二十三條區政府對舊城區和舊小區進行綜合整治的同時,應當進行綠色化改造。
鼓勵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對既有建築進行綠色化改造。
第二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對綠色建築實行綠色物業管理,將共有綠色建築節能設施納入物業服務管理和維護範圍。
鼓勵既有建築實行綠色物業管理,通過科學管理和技術改造,降低運行能耗,最大限度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
第二十五條本市實行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制度,鼓勵綠色建築申報取得綠色建築設計和運行評價標識。
第四章 技術套用及推廣
第二十六條綠色建築應當採用適宜於本市的綠色建築技術和產品,推進被動式超低能耗綠色建築技術的套用,充分利用自然通風、自然採光、外遮陽、太陽能和水(地)源熱泵、雨水滲透與收集、中水處理與回用、透水地面、建築工業化、建築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隔音、智慧型控制、餘熱回收等技術,選用本土植物、二級以上能效等級的高能效設備以及節水型產品。
第二十七條新建的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大中型公共建築、社會投資的大型公共建築應當至少利用一種可再生能源。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分散式太陽能發展規劃等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劃定具體實施的建築範圍。分散式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應當與建築主體一體化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二十八條綠色建築應當執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標準,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益。
綠色建築應當採用節水型器具和雨污分流技術,綜合利用各種水資源。
綠色建築景觀用水、綠化用水、道路沖洗應當採用雨水、中水、市政再生水等非傳統水源。
第二十九條綠色建築應當使用綠色建材,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新型牆材,推廣使用高強鋼筋、高性能混凝土,鼓勵開發利用本地建材資源。
第三十條鼓勵在綠色建築的外立面、結構層、屋面或者地下空間,進行融合園林生態系統的多層次和多功能的綠化、美化。鼓勵對建築物設定架空層,拓展公共開放空間。
第三十一條綠色建築的居住空間和辦公空間應當符合通風、採光、隔熱保溫、隔音降噪以及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推行綠色施工標準,加強施工現場噪聲和光污染、水污染控制,減少施工對周邊環境的影響;推進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實現施工過程中垃圾的減量化和資源化。
第三十三條鼓勵在建築勘察、設計、施工和運營管理中推廣套用建築信息模型技術。
鼓勵建築按照工業化、信息化、綠色化、智慧型化模式建設,推廣適合工業化生產的裝配式建築體系。
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大中型公共建築應當套用建築信息模型技術和新型建築工業化技術。
第五章 激勵保障
第三十四條 各級政府對綠色建築發展、推廣等相關工作予以經費保障,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五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綠色建築和建築節能示範工程評審制度,對經評定為示範工程的,授予珠海市綠色建築或者建築節能示範工程稱號。
鼓勵綠色建築申報國家和廣東省的綠色建築創新示範獎項。
第三十六條 對達到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的建設項目和獲得省級以上綠色建築創新示範獎項的建設項目,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市建設、國土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探索制定容積率獎勵政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三十七條分散式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由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備案管理。符合要求的項目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補貼。
第三十八條鼓勵發展綠色建築技術服務產業,對實施綠色建築成效顯著的企業,在企業資質升級換證、項目招投標中按規定給予優先或者加分等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設計、施工,或者對不符合綠色建築標準的建築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由建設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罰款。
第四十條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審圖機構、監理單位等違反本辦法關於綠色建築相關規定的,由建設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萬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建設主管部門、建築節能行政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