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社區矯正工作辦法

《珠海經濟特區社區矯正工作辦法》為了規範和保障社區矯正工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從而制定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經濟特區社區矯正工作辦法
  • 實施單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 實施時間:2016年6月18日
總則,社區矯正機構、人員和場所,監督管理,教育矯正,社會適應性幫扶,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保障社區矯正工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幫扶。
前款所稱社區服刑人員,是指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以及法律規定實行社區矯正的其他罪犯。
第三條
社區矯正工作堅持懲罰犯罪與教育矯正相結合、專門部門與社會力量相結合、維護社會穩定與促進社區服刑人員再社會化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矯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社區矯正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加強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人民政府的職責。
第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公安、民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社區矯正工作。
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承擔社區矯正工作職責的部門,履行區級司法行政部門的工作職責。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服刑人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依法參與、協助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社區服刑人員的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協助落實社區矯正措施。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矯正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考核內容,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社區矯正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社區矯正機構、人員和場所

第八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社區矯正工作的規劃、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九條
區司法行政部門的社區矯正工作機構負責執行社區矯正,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適用社區矯正的調查評估。
(二)辦理接收和解除社區矯正手續。
(三)組織和實施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和協調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矯正。
(五)組織和協調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社會適應性幫扶。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
第十條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由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社區矯正社會工作人員組成。
第十一條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時應當統一著裝。
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第十二條
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由司法行政部門的公職人員擔任,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社區服刑人員的接收。
(二)社區矯正的入矯宣告和解矯宣告。
(三)社區矯正監督管理事項的審批。
(四)對社區服刑人員的考核獎懲。
第十三條 社區矯正社會工作人員由政府公開招聘的專職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或者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接受委託的社會組織派出人員擔任,在社區矯正工作機構組織下,協助開展社區矯正工作。
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社區矯正社會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公開招聘專職社區矯正社會工作人員。專職社區矯正社會工作人員的數量應當與社區服刑人員數量相適應。專職社區矯正社會工作人員與社區服刑人員的人數配比,不得低於國家和省規定的相關標準。
鼓勵專職社區矯正社會工作人員參加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優先招聘已取得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資格、心理諮詢師等資格的人員為專職社區矯正社會工作人員,按其技術職稱給予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稱待遇。
第十五條
鼓勵志願者服務組織、志願者參與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幫扶工作,為社區服刑人員開展法治教育、心理輔導、社會認知教育和技能培訓。
第十六條
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和司法所建立社區矯正管理教育場所,設定電子監控室、法治教育室、報到室、檔案室等,作為對社區服刑人員開展管理教育幫扶的工作平台。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區司法行政部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監獄的委託,開展對擬適用社區矯正人員的調查評估,及時向委託部門提交調查評估報告。接受調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八條
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辦理社區服刑人員接收手續,指導司法所制定矯正方案,落實監督管理措施。司法所應當組織入矯宣告。
第十九條
司法所應當為社區服刑人員制定矯正方案,在對社區服刑人員被判處的刑罰種類、犯罪情況、悔罪表現、個性特徵和生活環境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的基礎上,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並根據矯正方案的實施效果,適時予以調整。
第二十條
區司法行政部門和司法所應當通過實地查訪、通訊核查、電子定位等措施,監管社區服刑人員的活動情況。
對社區服刑人員採取電子定位監管措施的,應當告知其監管的內容、要求以及違反監管規定的後果。
第二十一條
司法所應當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風險評估,實施分級、分類管理。
第二十二條
司法所應當為社區服刑人員確定矯正小組,並與矯正小組簽訂社區矯正責任書,根據小組成員所在單位和身份,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
矯正小組組長由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擔任,成員包括社區民警、社區矯正社會工作人員、志願者、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代表、社區服刑人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代表、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社區服刑人員為女性的,矯正小組應當有女性成員。
矯正小組成員按照社區矯正責任書履行下列義務:
(一)督促社區服刑人員按照規定向司法所報告有關情況、參加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遵守有關監管規定。
(二)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區服刑人員遵紀守法、日常生活、工作學習等情況。
(三)發現社區服刑人員有違法犯罪或者違反監管規定的行為,及時向司法所報告。
(四)協助司法所開展教育幫扶工作。
(五)社區矯正責任書確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社區服刑人員符合減刑條件的,由居住地區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減刑建議並附相關材料,報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後依法提請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建議書副本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四條
社區服刑人員矯正期限屆滿的,社區矯正工作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解除社區矯正手續。司法所應當組織解矯宣告。
社區服刑人員死亡、被決定收監執行或者被判處監禁刑罰的,社區矯正終止。
社區服刑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死亡的,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批准、決定機關,並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教育矯正

第二十五條
區司法行政部門和司法所應當定期組織社區服刑人員參加法律常識、公民道德等集中教育活動,並結合社區服刑人員的犯罪類型、刑罰種類等具體情況,進行分類教育和個別教育。社區服刑人員每月參加教育學習時間不得少於八小時。
第二十六條
區司法行政部門和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服刑人員的勞動能力、健康狀況等情況,定期組織社區服刑人員參加義工活動和保潔、養老、助殘等社區服務。社區服刑人員每月參加社區服務時間不得少於八小時。
第二十七條
司法所應當定期對社區服刑人員遵紀守法、接受監管、參加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等情況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適當調整對社區服刑人員管理措施的寬嚴程度。
第二十八條
區司法行政部門和司法所應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對社區服刑人員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動,實施心理矯治。
第二十九條 對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應當根據其年齡、心理特點、身心發育需要和家庭情況,採取有針對性的矯正措施。
對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實施社區矯正應當與成年社區服刑人員分開進行,矯正宣告不公開進行,矯正檔案應當保密。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協調共青團組織參與青少年社區矯正工作。
第三十條
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將部分集中教育、社區服務、疏導心理情緒、糾正行為偏差、修復與家庭和社區關係、恢復和發展社會功能、職業技能培訓等項目,通過多種方式向具有社區矯正服務能力的社會組織購買服務。
提供社區矯正服務的社會組織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社會適應性幫扶

第三十一條
社區服刑人員家庭符合申請宅基地、承包農村土地條件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社區服刑人員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或者臨時生活救助條件的,按照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或者給予臨時生活救助。
第三十三條
社區服刑人員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實現再就業或者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規定繼續參保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年齡的,可以按照規定領取相應基本養老金,但服刑期間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第三十四條
鼓勵企業吸納社區服刑人員就業。用人單位和公益性崗位招用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社區服刑人員,按照實際招用人數,對單位繳費部分按照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社區服刑人員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規定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從事個體經營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稅費減免;社區服刑人員在本市創業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各項創業扶持政策。
第三十五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配合教育部門,協調並督促其法定監護人,幫助其接受義務教育。對非義務教育階段有就學意願的社區服刑人員,教育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其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三十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物資、提供技能培訓、提供專業服務等方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為社區服刑人員回歸社會提供幫助。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區矯正經費保障制度,按照社區服刑人員數量核定社區矯正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社區矯正經費。
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提供開展社區矯正工作需要的場所,為社區矯正工作配備必要的設施和裝備。
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規範社區矯正管理教育場所,發揮其整合社區矯正資源、協調調度監督管理、落實教育幫扶措施的作用。
第三十九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依法對已辦理法定不準出境人員報備的社區服刑人員不予簽發出境證件,依法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區服刑人員,協助司法行政部門查找脫離監管的社區服刑人員,追捕被決定收監執行的在逃社區服刑人員,協助司法行政部門將撤銷緩刑、假釋的社區服刑人員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
第四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將社區矯正工作納入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社會組織協助、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第四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就業培訓機構和基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台,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並將其納入本地職業技能培訓總體規劃;提供就業信息,拓寬就業渠道,鼓勵和扶持社區服刑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第四十二條
鼓勵依法對社區矯正教育幫扶工作捐贈。單位和個人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建立社區矯正教育培訓和社區服務基地。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社區服刑人員違反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擔任矯正小組成員的社區服刑人員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未按照社區矯正責任書履行責任的,由區司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區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要求變更矯正小組成員。
第四十五條
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在社區矯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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