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管理委員會行使部分市一級行政管理權規定

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管理委員會行使部分市一級行政管理權規定
  • 頒布單位:珠海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09.17
  • 實施時間:2010.10.01
(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管理委員會行使部分市一級行政管理權規定》經珠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0年9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9月17日
第一條 為保障橫琴新區的開發建設,加快橫琴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批准的《橫琴總體發展規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橫琴新區是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級新區,是“一國兩制”下探索粵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範區、深化改革開放和科技創新的先行區、促進珠江口西岸地區產業升級的新平台。
第三條 橫琴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橫琴新區管委會)是橫琴的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橫琴新區內的經濟和社會事務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組織編制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以及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等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按市級管理許可權管理投資項目;
(三)按市級管理許可權行使土地、規劃、建設、交通、環保、水務等與建設項目相關的行政管理權;
(四)實行一級財政管理;
(五)負責各項社會事務管理工作;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職權。
第四條 橫琴新區管委會可以根據行使市一級行政管理權的實際情況,提請市人民政府制定相關政府規章,支持和保障橫琴新區的發展。
第五條 橫琴新區管委會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立工作機構,可以通過相對集中行使相關職權,組織相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行政許可等方式提高行政效率。
第六條 橫琴新區管委會依法承擔履行相關職權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珠海市人民政府和橫琴新區管委會可以就橫琴新區制度改革和創新制定相關檔案,在橫琴新區先行先試。
第八條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依法支持和保障橫琴新區改革發展和創新措施的有效實施。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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