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房地產投資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珠海房地產投資研究會,簡稱:房投會,英文名稱:ZHUHAI REAL ESTATE INVESTMENT RESEARCH,縮寫:ZREIR。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從事房地產規劃設計、開發建設、
經營管理、部品供應、投資融資、市場交易、研究諮詢等業務,並熱心房地產研究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對房地產問題有較強研究能力的人士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注重調查研究的作風,對房地產業發展進行多學科研究,探索發展規律,提出政策建議,為政府決策服務,為廣大會員服務,為實現住有所居,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和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服務。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指導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珠海市香洲區興華路198號發泉大廈一樓H1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房地產投資的研究工作;
(二)開展房地產投資的交流,諮詢,編輯房地產投資相關的刊物;
(三)承辦政府部門、有關單位委託與房地產投資相關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應具有獨立的民事法人資格,並熱心房地產研究工作。其組成包括:
1、房地產開發、網際網路、中介服務、經營管理、金融保險、部品生產、材料供應等與房地產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
2、從事房地產研究服務的研究機構和信息諮詢、文化傳媒單位;
(二)個人會員應是熱心房地產研究工作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購房者、投資者。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須是登記註冊地在珠海的企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五) 有較強的研究能力。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萬元;
(二)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萬元;
(三)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萬元;
(四) 普通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五)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200元。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數量在200個以上的社會團體,可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人數由章程規定,一般不少於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一〗,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監事),選舉和罷免理事和監事;(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
(四)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不超過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團體黨組織開展黨建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超過50人的,可設立常務理事會;不設立常務理事會的,此條款及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涉及常務理事會的內容則相應取消]。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曾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為人處事正派公正、誠實;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每屆最長任期不超過4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原則上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同時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本社團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主持召開本社團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三)貫徹本社團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擬定本社團人事、財務、分支機構、業務活動管理等各項內部規章制度;
(五)落實本社團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六)監督實施本社團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七)制定本社團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等各類機構設立、變更和註銷方案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八)提出本社團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及秘書處下設辦事部門主要負責人人選;
(九)提出並審議本社團投資經營活動計畫與方案;
(十)在理事會的領導下組織籌備本社團換屆工作;
(十一)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提議會員的處分和對會員的除名;
(十二)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團體的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社會團體會長和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免除職務:
(一)被取消會員資格的;
(二)被會員單位取消其會員代表人資格的;
(三)不能勝任其職務的;
(四)有損害本協會名譽或違背協會宗旨行為的;
(五)拒不履行職責的;
(六)存在違法違紀情形並受到相關司法和行政機關處罰的。
第三十二條罷免會長或法定代表人的,應當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由理事會1/3以上的理事書面提議,在監事會(監事)成員現場監督下,召開理事會,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罷免議案;
(二)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會議主持人;
(三)將理事會會議決議報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四)在監事會(監事)成員現場監督下,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罷免會長或法定代表人議案;
(五)將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報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代表大會)可以邀請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現場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社團設監事1名〖會員達到20個及以上的,可設立3名或5名監事組成的監事會,其中設監事長1名、監事2名或4名;如不設監事會,則第三十三條相應取消〗,監事和監事長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政府有關部門委派的監事除外)。監事(或監事會)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長(監事)。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監事)年度工作報告。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社團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長(或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長(或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監事會須在監事長主持並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對第三十二條(一)、(三)、(四)、(五)款所形成的報告、建議、質詢及情況反映等須在尊重事實的前提下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可上報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或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
第三十六條 監事長(或監事)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社團會員中享有較高的威望和聲譽;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為人處事正派、正直、公正、誠實。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成立黨組織,中共黨員為名。
[本團體專職人員中正式黨員達到3名及以上的,應按黨章的要求和規定程式成立黨組織並開展黨建工作;正式黨員人數3名(不含3名)以下的,不適用此條款及第三十八條款]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黨組織職責:
(一) 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
(二) 支持本團體及其負責人按照社會團體章程中規定的宗旨、任務開展工作。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幹部民眾,努力完成本團體所擔負的任務;
(三) 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提高黨員素質,增強黨性觀念,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積極做好發展新黨員工作。通過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積極開展業務活動,發揮本團體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四) 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的領導,定期匯報工作,重要問題應及時請示匯報;
(五) 教育黨員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鬥爭;
(六) 積極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充分調動會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七) 黨組織負責人列席理事會並參與理事會的重大問題決策。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獎勵或政府購買服務所得;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八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撤銷和註銷登記後債權債務及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本團體因違反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而被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後,應當:
(一)停止開展任何其他活動;
(二)在業務指導單位及其他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組織清算;
(三)承擔並清償債權債務和人員工資福利;
(四)有訴訟活動的,繼續做好訴訟活動;
(五)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本團體在完成債權債務、人員工資福利的清償及剩餘財產處理後,形成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書面清算報告並經業務指導單位審查確認。
第五十二條本團體應當自清算報告經業務指導單位確認之日起15日內,持此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社會團體登記證正、副本原件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本團體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主體資格完全滅失。
第五十四條本團體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2016年6月5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